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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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7年3月,被告人與X(一名15歲女童)在網上認識,雙方同意維持性關係一個月而X作為被告人的兼職女友,被告人會向X支付港幣25,000元,但被告人從沒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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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05/2017 [2018] HKDC 5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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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以下五項控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控罪一至四 3.2017年3月,被告人與X(一名15歲女童)在網上認識,雙方同意維持性關係一個月而X作為被告人的兼職女友,被告人會向X支付港幣25,000元,但被告人從沒有付款。 4.於同年3月30日早上,被告人與X安排首次見面。之後被告人帶X到他的住所,甫進入單位後,他們便進入睡房,被告人在床上隔着衣服摸X的胸部及私處。被告人沒有付款,X於是制止被告人,叫他走開。 5.被告人離開睡房後,隨即返回,手上拿住一把生果刀,將刀架在女童X的頸上。威脅她不要呼叫,與此同時,用另一隻手摸女子X的胸部。 6.期間,女子X反抗,搶去被告人的生果刀,但在過程中被刀割傷手部。最終X成功離開上址。報警後,警員在附近地方拘捕被告人。 7.女童X的傷勢如下:—
控罪五 8.於同年8月11日,裁判官下令將案件於8月24日轉介至區域法院,期間批准被告人保釋。於8月24日,被告人沒有出庭,所以法庭發出逮捕令。同年11月3日,警方在沙田區再拘捕被告人。 被告人的背景 9.年25歲,未婚,與母親、弟弟同住,拘捕前為倉務員,他有兩次刑事紀錄,不類同。 被告人心理醫生報告 10.報告顯示,被告人屬於低智的邊緣個案,他清楚明白自己所為的後果。他沒有嚴重的性異常或者精神變態問題。心理醫生認為他重犯的機會中等,建議對性的自我控制、自尊建立、衝動管理等作出心理輔導。 受害人X的心理評估報告 11.報告顯示,今次事件對女童X是一個驚恐的經歷。事隔一年後,她的恐懼感已減低了,但仍有一些持續性對異性及性方面的負面困擾,對異性不相信等情況。建議她可以接受一些心理輔導,以減輕今次事件對她負面的影響。 量刑 12.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3.本案案情頗為嚴重,包括以下幾點:—
14.法庭認為本案情節較Chan一案嚴重。 量刑起點 控罪一 15.就猥褻侵犯控罪,最初女童原則上同意。但她是16歲以下,不能作出有效的同意。再者在較後階段,她已拒絕。但被告人用刀架在她的頸上,再進一步摸她的胸部。法庭認為這案情非常嚴重,以3年零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定為26個月監禁。 控罪二 16.在被告人用刀指嚇下,禁錮女童X一段時間。法庭以2年零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經扣減後,定為22個月監禁。 控罪三 17.法庭以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經扣減後,定為8個月監禁。 控罪四 18.法庭以15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經扣減後,定為10個月監禁。 控罪五 19.法庭以4個半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經扣減後,定為3個月監禁。 整體量刑 20.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就控罪一至三的刑期,下令全部同期執行,即監禁26個月。 21.控罪四的刑期中的3個月刑期與控罪一至三分期執行。 22.控罪五的刑期中的1個月與控罪一至四的刑期分期執行。 23.總刑期為26個月、加3個月、再加1個月,合共30個月監禁。 24.本席判處被告人合共監禁30個月。 25.就其保釋金,法庭考慮了他的解釋,很明顯不是一個合理解釋。因此,下令全數充公他的保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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