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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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5/2018[2018] HKCFI 127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Ap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5/2018

[2018] HKCFI 12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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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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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8年4月10日上午10時1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葉蔆萱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明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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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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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志文先生於交付審訊程序中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7年6月6日,在香港新界屯門15號友愛路友愛邨愛曦樓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0.8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42.67克晶狀固體。

他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案情

於2017年6月6日約下午9時15分,警務人員在新界屯門友愛路15號愛曦樓外截查被告人,在被告人的右褲袋內找到七包共重42.67克的晶狀固體,內含20.8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指這些「豬肉」(即「冰」毒)是他自用的。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指他住在澳門及為一名雜工。他來香港探望一個也有毒癖的朋友。他每四小時以「冰壺」吸食「冰」毒一次,每日吸食量為約2至3克。

案中「冰」毒的市價為14,636元。

刑事記錄

被告人在香港沒有刑事記錄,但於2001年至2005年在澳門因為販運危險藥物服刑。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54歲,香港出生,但在澳門工作及居住,為一名裝修工人,月入約20,000元澳幣。他已婚,有一名今年20歲的女兒,妻子及女兒也在澳門居住,而女兒為一名學生。被告人的父母在香港居住。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遞上被告人及其妻子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他因為貪圖賺快錢而犯案,現在已感到非常的後悔。他愧對年紀老邁的父母及因為這案件終日為他擔心及奔波的妻子和女兒。妻子在信中指被告人為家庭的經濟支柱及因為染上毒癖而犯案。她指被告人已感到非常的後悔。被告人及其妻子都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被告人的妻子,已排期在澳門的山頂醫院進行肝臟腫瘤的手術,而因為妻子不是經常來香港探望被告人,因此被告人也沒有有關的詳情。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被告人第一時間承認控罪,反映出他的悔意。大律師要求法庭給予被告人全數的認罪刑期寬減。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譚伊真([2014] 3 HKLRD 691)定下販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冰」毒)的判刑指引,如份量為10至7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7至11年監禁。本案涉及20.81克「冰」毒,量刑基準應為約7年8個月監禁。被告人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當然不能成為有效的求情理由。被告人雖然曾經在澳門觸犯相同的罪行,但這已是多年前的事,及本席沒有該案的詳細情況,因此不會對被告人作出任何不利的考慮。本席認為沒有理由不遵從判刑指引,遂以7年8個月監禁作為本案的量刑基準。

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5年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