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潔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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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43/2017 [2018] HKCFI 12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3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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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陳潔恩小姐於交付審訊程序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皆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第一項控罪指被告人於2017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基隆街324號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6.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7.4克晶狀固體。 第二項控罪指被告人於2017年1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槐樹街6號麗華閣14樓G室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89.58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91.53克晶狀固體。 她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於2017年1月7日晚上10時26分,警務人員根據情報,在深水埗基隆街324號外截查當時與8歲女兒一起的被告人。在被告人的手袋內搜到一張紙巾,包著一包重量27.4克的晶狀固體,內含26.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這些「冰」毒是她自用的,及要求給予一次機會。於翌日凌晨12時46分,警務人員搜查被告人於旺角槐樹街麗華閣14樓G室的住所,檢獲兩小包及一大包共重91.53克的晶狀固體,內含89.58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兩個吸食器具,帶有微量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五紮透明可再封膠袋及一個打火機。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保持緘默。 案中的毒品於2017年1月的市價為34,133元。 刑事記錄 被告人有兩項刑事記錄,其中一項為管有危險藥物,於1998年7月7日被判接受感化12個月,但因被告人於1998年10月22日違反感化命令,而被法庭將感化命令延長為18個月。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33歲,中一教育程度,曾經從事互聯網上出售物品工作三年,已婚,育有一對孿生女兒,但因丈夫有婚外情而離異,及丈夫已不知所終。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遞上被告人及兩位牧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她的父母於她9歲時離異,由祖母照顧長大。她於23歲結婚,並在信中道出上述的婚姻狀況。她在母親幫助下生活,但於2016年尾母親癌症復發,她不想負累母親及為了女兒的生活,鋌而走險觸犯本案,她已非常後悔及愧對女兒及家人。她指出她腦下垂體有一個腫瘤,令她痛苦不堪,常常要服食止痛藥。被告人指她在獄中通過牧師認識了神。她承諾出獄後做一個好母親,好好照顧她的女兒。她在獄中完成了中文大學專業進修學院的遙距營養學課程,及也修讀香港專業管理學會的商業管理課程。兩位牧師在信中對被告人都有好的評價,被告人及兩位牧師都要求法庭予以輕判。 辯方大律師遞上被告人進修的有關證書,及指被告人會在獄中積極學習,充實自己,為他日再融入社會而準備。 法庭就被告人的健康狀況提取了被告人的醫學報告,報告指被告人有多樣的疾病,包括腦下垂體腫瘤,而這腫瘤現在由有關的專科醫生跟進。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的疾病雖然並非對被告人的生命帶來危險,但希望法庭酌情給予被告人刑期的寬減。 判刑 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譚伊真([2014] 3 HKLRD 691)訂下販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毒」)的量刑指引。如份量為10至7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7至11年監禁,而如果份量為70至300克的話,則為11至15年監禁。第一項控罪及第二項控罪分別涉及26.7克及89.58克「冰」毒,量刑基準應約為8年1個月及11年4個月監禁。 根據被告人的醫學報告,她的確患有多樣的疾病,包括腦下垂體腫瘤。但到目前為止,沒有一樣疾病是對她生命產生即時的威脅。本席認為沒有理由不遵從判刑指引,遂採納上述的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第一項控罪入獄5年4個月,及第二項控罪入獄7年6個月。 為公平起見,被告人的刑罰不應多於她一次過販運兩項控罪的「冰」毒。兩項控罪的「冰」毒總重量為116.28克,這會帶來一個約11年9個月監禁的量刑基準,及在認罪的情況下會遞減為7年10個月監禁。在考慮了本案的有關情況,及總量刑的原則後,本席命令第一項控罪刑期中的4個月與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7年10個月。當被告人的身體狀況日後有轉壞的情況的話,她可考慮向上訴庭申請減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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