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Lap Kin 對 Choy Si Yim 及另二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1320/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June 2018.
1. 法庭在2018年3月12日頒布本訴訟的判決。簡略而言,就原告人與第三被告人之間的訴訟,原告人被判敗訴。與訟雙方並同意,雙方之間的訟費,由負方付予勝方。
Cited by 2 cases
|
HCA 1320/2013 [2018] HKCFI 12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3年第132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訟費判決書(第三被告人) 1.法庭在2018年3月12日頒布本訴訟的判決。簡略而言,就原告人與第三被告人之間的訴訟,原告人被判敗訴。與訟雙方並同意,雙方之間的訟費,由負方付予勝方。 2.就前第1段所述的訟費,唯一爭議之處是,第三被告人要求,獲判訟費應以較高基準評定。 3.為此,本席在2018年3月12日頒布的 “判案書” 發出指示,與訟雙方可呈交及送達各自的書面陳詞。 4.第三被告人在2018年3月23日呈交書面陳詞,要求獲判訟費,應以:
評定。 5.第三被告人用以支持該申請的理由,可簡述如下:
6.原告人在2018年3月27日致函法庭表示:
故此,原告人要求法庭體恤他,及原諒其愚蠢行為,允許以 “溫和” 的基準評定訟費。但原告人是否已被頒令破產,其實與訟費應以那一種基準評定,並無關係。 7.原告人在2018年3月28日存檔了 “擬親自行事通知書”。 8.原告人亦在2018年4月6日存檔了一份他的長姊所作的誓章。誓章的內容,對第三被告人在本訴訟展開前的行為,作出各種各樣批評和指控。 9.原告人的長姊並非本訴訟的與訟方,亦非曾在本訴訟中作證的證人。本訴訟的審訊早已完結,法庭並已頒布判決。在此情況下,本席不接納原告人未獲法庭批准私自存檔的誓章,作為證據。 10.本席同意前第5段所述的論據:原告人的申索,經已被裁定並不足信。而且,“判案書” 第22段引述的電郵顯示,原告人在未展開本訴訟前,經已承認他只佔涉案物業的五分之一業權。 11.基於以上各點,本席同意第三被告人指,“判案書” 指明由原告人支付的訟費,應以彌償基準評定。 12.最後,原告人在日期為2018年5月20日的信件中,亦要求更改前第1段所涉的訟費命令 (“判案書”,第28段)。但該信中提及的支持論據,與在本訴訟中原告人及第三被告人之間的爭議,並無關係。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三被告人:由劉汝琛律師行轉聘錢純武大律師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A 1320/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