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Lap Kin 對 Choy Si Yim 及另二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1320/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June 2018.
1. 正如在2018年3月12日頒布的 “判案書” 所言 (其中第 4 段),原告人在本訴訟的審訊時表示,不擬繼續追討針對第一、二被告人的申索。
Cites 1 case
|
HCA 1320/2013 [2018] HKCFI 12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3年第132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訟費判決書 (第一、二被告人) 1.正如在2018年3月12日頒布的 “判案書” 所言 (其中第 4 段),原告人在本訴訟的審訊時表示,不擬繼續追討針對第一、二被告人的申索。 2.第一、二被告人在2018年3月14日致函法庭,要求法庭處理本訴訟中,有關原告人與他們之間的爭議。簡略而言,第一、二被告人要求:
3.本席在2018年3月21日發出指示,原告人可於7天內作出回應。 4.原告人在2018年3月27日致函法庭表示:
故此,原告人要求法庭體恤他,及原諒其愚蠢行為,允許以 “溫和” 基準評定訟費。但原告人是否已被頒令破產,其實與訟費應以那一種基準評定,並無關係。 5.原告人在2018年3月28日存檔了 “擬親自行事通知書”。 6.第一、二被告人在2018年3月29日再致函表示,法庭應依已修訂反申索要求的濟助頒令。 7.鑑於:
本席在2018年4月9日,依:
8.原告人其後在2018年4月30日存檔了一份他的長姊所作的誓章。誓章的內容,對第一、二被告人在本訴訟展開前的行為,作出各種各樣批評和指控。 9.原告人的長姊並非本訴訟的與訟方,亦非曾在本訴訟中作證的證人。本訴訟的審訊早已完結。如前所述,原告人早已決定不就針對第一、二被告人的申索,繼續追討,他亦沒有在審訊中,提出任何針對第一、二被告人的證據。 10.在此情況下,本席不接納原告人未獲法庭批准私自存檔的誓章,作為證據。 11.第一、二被告人在2018年4月19日呈交了有關訟費的陳詞大綱。簡略而言,他們指,雖然他們早已就針對第三被告人的訴訟表明,對原告人與第三被告人,誰對誰錯,不作取態,原告人卻堅持針對他們興訟,故他應支付以彌償基準評定的訟費 (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8(3) 及 (4A) 條規則)。 12.原告人其後,分別在:
致函法庭,就第一、二被告人要求他支付訟費一事,提出反對。上述兩信件的內容,亦對第一、二被告人在本訴訟展開前的行為,作出各種各樣的批評和指控。由於前第1段所述,該等批評和指控,並非本席應予以考慮的證據。 13.第一、二被告人在2018年5月31日登錄及完備前第7段所述的命令 ) (但該命令不應載有關於訟費的命令 (其中第4段);該命令的第4段應被刪除)。 14.經考慮過前第12段所述的信件,本席認定: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轉聘黃麒瑋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A 1320/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