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Lap Kin 對 Choy Si Yim 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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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如在2018年3月12日頒布的 “判案書” 所言 (其中第 4 段),原告人在本訴訟的審訊時表示,不擬繼續追討針對第一、二被告人的申索。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1320/2013[2018] HKCFI 126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Ju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320/2013

[2018] HKCFI 12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3年第1320號

____________

原告人 LAM LAP KIN  
   
第一被告人 CHOY SI YIM  
  (The Executor of the Estate of AU SIU LAU (區少榴), Deceased)  
第二被告人 CHOY LAM FUNG SHAN  
  (The Executrix of the Estate of AU SIU LAU (區少榴), Deceased)  
第三被告人 CHOY LAM FUNG SHAN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提交書面最後日期:2018年5月2日
訟費判決日期:2018年6月11日

訟費判決書 (第一、二被告人)

1.正如在2018年3月12日頒布的 “判案書” 所言 (其中第 4 段),原告人在本訴訟的審訊時表示,不擬繼續追討針對第一、二被告人的申索。

2.第一、二被告人在2018年3月14日致函法庭,要求法庭處理本訴訟中,有關原告人與他們之間的爭議。簡略而言,第一、二被告人要求:

(a)  因原告人的申索已被撤銷,法庭應容許他們就本訴訟所涉訟費,呈交陳詞大綱;

(b)  因 “判案書” 第25(e) 段的裁斷 (判令原告人支付涉案物業2011年10 月14日至2012年12月10日期間的差餉及管理費的20%),法庭應依已修訂反申索要求的濟助頒令。

3.本席在2018年3月21日發出指示,原告人可於7天內作出回應。

4.原告人在2018年3月27日致函法庭表示:

(1)  他已被頒令破產,故無力支付訟費;

(2)  他已要求兄弟姊妹向法庭求情。

故此,原告人要求法庭體恤他,及原諒其愚蠢行為,允許以 “溫和” 基準評定訟費。但原告人是否已被頒令破產,其實與訟費應以那一種基準評定,並無關係。

5.原告人在2018年3月28日存檔了 “擬親自行事通知書”。

6.第一、二被告人在2018年3月29日再致函表示,法庭應依已修訂反申索要求的濟助頒令。

7.鑑於:

(a)  前第1段所述 (原告人不再追討第一、二被告人);

(b)  前第4段所述 (原告人的回覆,並無合理理據),

本席在2018年4月9日,依:

(1)  前第2(a) 段所述,就訟費發出指示,容許第一、二被告人呈交陳詞大綱;

(2)  依前第 2(b) 段所述頒令。

8.原告人其後在2018年4月30日存檔了一份他的長姊所作的誓章。誓章的內容,對第一、二被告人在本訴訟展開前的行為,作出各種各樣批評和指控。

9.原告人的長姊並非本訴訟的與訟方,亦非曾在本訴訟中作證的證人。本訴訟的審訊早已完結。如前所述,原告人早已決定不就針對第一、二被告人的申索,繼續追討,他亦沒有在審訊中,提出任何針對第一、二被告人的證據。

10.在此情況下,本席不接納原告人未獲法庭批准私自存檔的誓章,作為證據。

11.第一、二被告人在2018年4月19日呈交了有關訟費的陳詞大綱。簡略而言,他們指,雖然他們早已就針對第三被告人的訴訟表明,對原告人與第三被告人,誰對誰錯,不作取態,原告人卻堅持針對他們興訟,故他應支付以彌償基準評定的訟費 (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8(3) 及 (4A) 條規則)。

12.原告人其後,分別在:

(a)  2018年4月28日;

(b)  2018年5月2日,

致函法庭,就第一、二被告人要求他支付訟費一事,提出反對。上述兩信件的內容,亦對第一、二被告人在本訴訟展開前的行為,作出各種各樣的批評和指控。由於前第1段所述,該等批評和指控,並非本席應予以考慮的證據。

13.第一、二被告人在2018年5月31日登錄及完備前第7段所述的命令 ) (但該命令不應載有關於訟費的命令 (其中第4段);該命令的第4段應被刪除)。

14.經考慮過前第12段所述的信件,本席認定:

(1)  有合理理據,依第一、二被告人所說,頒布訟費命令;

(2)  本席亦同意第一、二被告人指,原告人並無合理理據,向他們興訟。故此,本席判定前第6段所述的訟費,應以彌償基準評定。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轉聘黃麒瑋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