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訴 曾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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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未獲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書面特准, 在港鐵旺角站車站大堂的鐵路處所範圍內張貼物品,即貼紙」罪, 違反根據香港法例第556 章《香港鐵路條例》所制定的《香港鐵路附例》的第32(a) 及43 條附例及其附表。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觀塘裁判法院裁判官 吳 重 儀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500 。上訴人原本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其後上訴人放棄就判刑的上訴,祇就定罪提出上訴。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HCMA 170/2017[2018] HKCFI 133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u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70/2017

[2018] HKCFI 13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 年第170 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6 年第16721 號)

____________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上訴人 曾健成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18 年6 月7 日

判案日期:2018 年6 月14 日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未獲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書面特准, 在港鐵旺角站車站大堂的鐵路處所範圍內張貼物品,即貼紙」罪, 違反根據香港法例第556 章《香港鐵路條例》所制定的《香港鐵路附例》的第32(a) 及43 條附例及其附表。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觀塘裁判法院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500 。上訴人原本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其後上訴人放棄就判刑的上訴,祇就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在2018 年6 月7 日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訟費申請

3.港鐵代表大律師依據香港法例第492 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3 條作出申請,要求本席考慮給予檢控一方訟費。大律師陳詞指,根據有關條例,若本席信納上訴是沒有好的成功機會的,則本席可判令將訟費判給檢控一方。大律師亦強調本席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作出有關訟費判令。

上訴人回應

4.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反對有關申請。大律師指本上訴並非沒有好的成功機會。大律師強調本席在處理上訴時,考慮分析了兩個裁判官無考慮分析的範疇,即:將貼紙貼成「反」字是否屬「隨意」貼貼紙 [1] ,及貼紙可容易弄脫應否納入考慮之列 [2] 。

5.大律師亦指出一般而言,刑事檢控是由律政司提出, 一名被判罪名成立或上訴遭駁回的被告一般不用支付訟費。本案由港鐵公司作出檢控,上訴人在無選擇下被控告,要上訴人支付龐大的訟費對上訴人不公。

有關法例

6.《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3 條的內容如下:

「13. 在法官或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沒有好的成功機會的上訴案件中的控方訟費

凡被告人―

(a) 不服裁判官所作的定罪、命令或裁定而向法官提出上訴;或

(b) 不服以下事項向上訴法庭上訴―

(i) 他的定罪或就他所作出的其他裁斷或裁決; 或

(ii) 判處;或

(c) 向上訴法庭申請不服 (a) 段所提述的任何事項而上訴的許可,

而該上訴或申請不成功,若法官或上訴法庭信納該上訴或申請 (視屬何情況而定) 是沒有好的成功機會的,則法官或上訴法庭可命令將訟費判給檢控人。」

本席作出的考慮

7.上訴是否沒有好的成功機會呢?

8.首先,本席不認同大律師指基於本席分析了裁判官無處理分析的兩個範疇,因此上訴人並非沒有好的成功機會此論點。

9.雖則如此,本席顧及到在本席頒下判案書、聽取了雙方就有關訟費的陳詞後,本席接納了上訴人的申請,根據香港法例第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2) 條,頒下證書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好讓上訴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10.有關的法律觀點如下:

「香港鐵路附例第32(a) 條是否違憲?意思是在進行平衡測試時,法庭如何衡量公共主管當局或其代表對其私人物業權的保障,可足夠支持去限制表達自由的其中一種表達模式?」

11.由於本席認同上訴一方指本案涉及上述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雖然本席駁回上訴,本席不認為上訴是「沒有好的成功機會的」。

裁決

12.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檢控一方 (港鐵) 就訟費作出的申請,上訴人毋須支付訟費予檢控一方。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的近律師行轉聘張錦榮大律師代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張柱才律師事務所轉聘郭憬憲大律師代表


[1] 判案書第61段

[2] 判案書第6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