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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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妹妹在同一間中學就讀,被告人是6A班的學生。

Case No.DCCC 1102/2017[2018] HKDC 64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Ju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02/2017

[2018] HKDC 6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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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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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18年6月1日
出席人士: 楊錫能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薛海華律師行律師許文傑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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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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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妹妹在同一間中學就讀,被告人是6A班的學生。

4.事發當日晚上七時許,受害人下班回家,發現處所門口的鐵閘沒有上鎖,木門虛掩。她入屋後看見到被告人從房間內將一些東西放進自己的褲袋內。她大叫,被告人將一張傳單交給她,被告人便離開逃走了。她發現書檯的一個抽屜內的一張100元紙幣不見了,於是報警。

5.經查看閉路電視後,受害人的妹妹認出被告人是學校6A班的學生。

6.五天之後,警方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從同學處盜取了鎖匙,然後到同學家中偷取了一些物品,即涉及控罪的女士內衣物和港幣100元。

被告人的背景

7.年20歲,就讀中六,與父母同住,有兩位姐姐。他紀錄良好。

求情

8.辯方解釋被告人犯案的原因,是他喜歡及愛慕受害人的妹妹。他拿了上址鎖匙後,便進入屋內偷取該女同學的內衣物,期間見到100元,便一併拿走,作報名費之用。

更生中心報告

9.顯示他智能及體格上均適合入更生中心,並建議他入更生中心。

感化主任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10.報告顯示被告人於兩歲時由母親帶回香港生活。舉家一直倚靠綜援維生。由於被告人個子生得比較矮小,自我形象低,加上家庭經濟不好,與朋輩比較下,感覺自我低下。又不懂得面對異性,只透過瀏覽色情網站去自我宣洩。形成一些心理上的障礙。

11.報告亦顯示,被告人的姊姊,已婚,為家庭主婦,她承諾可騰出較多時間幫助和看管被告人。另一方面,學校社工、善導會的社工及心理醫生等也會向被告人提供足夠的協助及指導。教會也十分支持他。

12.感化主任比較過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認為透過感化可幫助和引導被告人重回正軌。因此,感化主任認為感化令較為合適,亦作出建議。

量刑

13.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

(2) 辯方求情各點、呈上的求情信、被告人的成績表和獎狀等等;

(3) 更生中心、感化主任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等;

(4) 被告人以往紀錄良好。

14.本席特別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較為特殊。被告人入屋並非偷取一些名貴物品。其犯案的原因,出於愛慕對方,而用了不恰當的方法。這點也吻合報告顯示他因個子矮小及家庭經濟差,而令到他自我形象低,亦不懂得面對異性,所以用了一些不恰當的方法做出這些行為;

(2) 涉案的物品是女性的內衣物及100元,這些物品與一般的入屋犯法罪,偷取大量現金或首飾等完全不同;

(3) 被告人犯案時只有19歲,是一名中六學生;

(4) 即時認罪,很有悔意;

(5) 被告人紀錄良好,以往從未犯事;

(6) 作出全數賠償;

(7) 被告人剛考完中學文憑試,視乎成績,如果大學收他的話,就入大學。辯方已透露一些副學士學位課程已取錄被告人,如入不到大學便會先讀副學士課程,繼而再進大學;

(8) 從被告人學校的成績表,可以看到被告人的學業成績並不太理想。但可以見到幾年來他的操行都達到B+。另外,連續幾個學期,只有兩至三次遲到,從未缺席。這點充分反映他很有求學的心,因為整整兩、三個學期,連一次缺席也沒有;

(9) 得到家人的支持,特別是大家姐,她會騰出較多時間會幫助及看管他。同時,學校的社工、善導會的社工及心理醫生亦會幫助及輔導被告人。教會也十分支持他;

(10) 所有的報告評價正面,感化主任建議被告人接受感化;

(11) 索取報告時,被告人已被扣留三個星期。本席相信這對被告人足以構成阻嚇及很大的警惕,亦相信被告人有深切的反省。

15.本席深明一般的入屋犯法罪,根據案例,應判予即時監禁。但本席認為本案有特殊情況,包括本案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所有情況,可讓法庭考慮監禁以外的刑罰。就這點,辯方亦呈上兩宗案例給法庭參考。

16.本席認為對於一位年青的中六學生來說,之前從未犯事,今次只是一時之錯。如他能繼續學業,將來投身社會,做一個有用的人。這比硬性坐牢,以社會整體來看,較為合適。

17.基於以上各點,本席判處被告人接受感化,為期24個月。

賠償令

18.本席頒令被告人需賠償200元給控方第一證人。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