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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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妹妹在同一間中學就讀,被告人是6A班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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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02/2017 [2018] HKDC 6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1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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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妹妹在同一間中學就讀,被告人是6A班的學生。 4.事發當日晚上七時許,受害人下班回家,發現處所門口的鐵閘沒有上鎖,木門虛掩。她入屋後看見到被告人從房間內將一些東西放進自己的褲袋內。她大叫,被告人將一張傳單交給她,被告人便離開逃走了。她發現書檯的一個抽屜內的一張100元紙幣不見了,於是報警。 5.經查看閉路電視後,受害人的妹妹認出被告人是學校6A班的學生。 6.五天之後,警方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從同學處盜取了鎖匙,然後到同學家中偷取了一些物品,即涉及控罪的女士內衣物和港幣100元。 被告人的背景 7.年20歲,就讀中六,與父母同住,有兩位姐姐。他紀錄良好。 求情 8.辯方解釋被告人犯案的原因,是他喜歡及愛慕受害人的妹妹。他拿了上址鎖匙後,便進入屋內偷取該女同學的內衣物,期間見到100元,便一併拿走,作報名費之用。 更生中心報告 9.顯示他智能及體格上均適合入更生中心,並建議他入更生中心。 感化主任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10.報告顯示被告人於兩歲時由母親帶回香港生活。舉家一直倚靠綜援維生。由於被告人個子生得比較矮小,自我形象低,加上家庭經濟不好,與朋輩比較下,感覺自我低下。又不懂得面對異性,只透過瀏覽色情網站去自我宣洩。形成一些心理上的障礙。 11.報告亦顯示,被告人的姊姊,已婚,為家庭主婦,她承諾可騰出較多時間幫助和看管被告人。另一方面,學校社工、善導會的社工及心理醫生等也會向被告人提供足夠的協助及指導。教會也十分支持他。 12.感化主任比較過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認為透過感化可幫助和引導被告人重回正軌。因此,感化主任認為感化令較為合適,亦作出建議。 量刑 13.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4.本席特別考慮以下各點:—
15.本席深明一般的入屋犯法罪,根據案例,應判予即時監禁。但本席認為本案有特殊情況,包括本案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所有情況,可讓法庭考慮監禁以外的刑罰。就這點,辯方亦呈上兩宗案例給法庭參考。 16.本席認為對於一位年青的中六學生來說,之前從未犯事,今次只是一時之錯。如他能繼續學業,將來投身社會,做一個有用的人。這比硬性坐牢,以社會整體來看,較為合適。 17.基於以上各點,本席判處被告人接受感化,為期24個月。 賠償令 18.本席頒令被告人需賠償200元給控方第一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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