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振興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46/201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July 2018.

2. 在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1185號中,兩名申請人被控第一項控罪,即「串謀出售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罪,而第八被告人亦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146/2018[2018] HKCA 39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0 Jul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46/2018

[2018] HKCA 3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14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11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申請人
(第三被告人)
李振興
(LI ZHENXING)
第二申請人
(第八被告人)
黃志強
(HUANG ZHIQIANG)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18年7月10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7月10日

判案書


1.這是一項保釋申請。

2.在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1185號中,兩名申請人被控第一項控罪,即「串謀出售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罪,而第八被告人亦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

3.申請人不認罪,經審訊後,原審法官於2018年3月28日裁定他們(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並判定第三被告人二十二個月監禁,第八被告人二十六個月監禁。

4.申請人提出申請,要求等候上訴許可聆訊期間保釋。

5.本席考慮過原審法官超過四十頁的裁決理由書,亦考慮過申請人存檔的上訴通知書中的理由,與及在本席前補充的理由。本席看不到(在這階段)他們的上訴有任何合理的成功機會,所以駁回申請。

  ( 袁家寧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趙偉天代表。

第一申請人(第三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二申請人(第八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C 14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