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振興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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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1185號中,兩名申請人被控第一項控罪,即「串謀出售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罪,而第八被告人亦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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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46/2018 [2018] HKCA 3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14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11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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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這是一項保釋申請。 2.在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1185號中,兩名申請人被控第一項控罪,即「串謀出售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罪,而第八被告人亦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 3.申請人不認罪,經審訊後,原審法官於2018年3月28日裁定他們(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並判定第三被告人二十二個月監禁,第八被告人二十六個月監禁。 4.申請人提出申請,要求等候上訴許可聆訊期間保釋。 5.本席考慮過原審法官超過四十頁的裁決理由書,亦考慮過申請人存檔的上訴通知書中的理由,與及在本席前補充的理由。本席看不到(在這階段)他們的上訴有任何合理的成功機會,所以駁回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趙偉天代表。 第一申請人(第三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二申請人(第八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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