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耿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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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發當日( 2017年7月29日)早上10時許,被告人駕駛一部紅色小巴,衝著紅燈駛進一處十字路口,與一輛從另一方按照交通燈號駛出的私家車相遇,雖然小巴成功扭駄避開碰撞,但卻撞倒馬路中央安全島鐵欄和燈柱,除造成小巴及交通設施損毁外,還導致小巴上的一名女乘客身體嚴重受傷。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40/2018[2018] HKDC 8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Jul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0/2018

[2018] HKDC 8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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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耿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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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8年7月11日
出席人士: Mr Kenny Ch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Jeffrey Lai,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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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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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發當日( 2017年7月29日)早上10時許,被告人駕駛一部紅色小巴,衝著紅燈駛進一處十字路口,與一輛從另一方按照交通燈號駛出的私家車相遇,雖然小巴成功扭駄避開碰撞,但卻撞倒馬路中央安全島鐵欄和燈柱,除造成小巴及交通設施損毁外,還導致小巴上的一名女乘客身體嚴重受傷。

2.被告人是一名沒有犯罪前科兼具有良好交通紀錄的51歲男子,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的控罪罪成。

3.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位於九龍灣宏照道與啟祥道交界處設有交通燈管制的十字路口。若以十字來形容,橫行的馬路(東西方向)是啟祥道而直行(南北方向) 是宏照道,每條馬路都有來回相反行車方向,而每一方向都有兩、三條行車線。

4.按照該十字路口交通燈號的操作情況來看,當宏照道北行的交通燈號剛轉為綠色的那一刻,啟祥道西行方向的紅色交通燈號已亮起了至少2秒,加上紅燈前有固定3秒的黃色燈號,換句話說,在啟祥道向西行方向提示駕駛者準備停車的燈號(即黃色燈號亮起一刻)已亮起了5秒時間(這5秒沒有計算兩車需時駛進黃格相遇的時間 - 審訊時法庭認為兩者都需要1秒時間)。

5.根據駕駛私家車與被告人小巴相遇的黃先生所述,當時他停在宏照道北行燈位等候綠燈開車(他停在左二線的第一輛車)。他說當燈號轉為綠燈的那刻,他便開車前進,但進入了黃格區,就發現被告人的小巴距離他約半個車位前出現(小巴亦在黃格內),他於是立即煞車,只見小巴撞向安全島的圍欄後停下。

6.小巴把安全島一支交通燈柱和一道鐵欄撞倒地上,車頭損毁,車上至少有三名乘客受傷,最嚴重的是王女士。當時她沒有佩戴安全帶,被撞擊的衝力拋上前,王女士形容她的右手當時變形扭曲, X光顯示其右肱骨幹骨折和脫位。

7.這次受傷令王女士不論在工作上或生活上都受到相當程度的困擾。首先,她是使用右手的人,做的是文書工作,需要利用滑鼠操控電腦,在兩三個月等候右手康復期間,她需要依靠左手來適應工作上的需要。

8.至於生活方面,她只能單手操作,一些平凡不過的動作也辦不來例如洗頭、穿衣等動作。現在右手仍然不能拿重物,拿2公斤的東西已覺很辛苦。

9.被告人已婚,育有一名11歲女兒,而他第一段婚姻的女兒亦快將大學畢業,被告人亦需負責大女兒的生活費。

10.在求情方面,辯方律師主要指出被告人過去30多年一直任職職業司機,但駕駛紀錄卻非常之良好;除了一些在禁區上落客等輕微交通違例事項之外,並沒有超速或不遵守交通燈號的紀錄,這實屬非常難得。

11.辯方律師確認判刑須起阻嚇作用後,便強調本案有其可減輕刑罰的因素,包括:—

(a) - 受傷乘客康復情況頗為理想;

(b) - 被告人初犯並有良好的駕駛紀錄;

(c) - 被告人有悔意及願意承擔責任,早於開審時已承認不小心駕駛;

(d) - 被告人的危險行為只屬單一性質而非連串性的行為;

(e) - 案中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其他因素。

12.被告人在其信中向傷者致歉,承認自己犯錯令對方及其家人受苦,愧對社會;對自己所犯的錯表示願意承擔責任,並懇請法庭開恩和輕判。

13.被告人父母親在其信中表示他倆年事已高,對是次交通意外造成乘客受傷,深感歉意,同時亦為其女兒因頓失經濟支柱而感到擔心。現任太太亦為被告人撰寫求情信要求法庭輕判。

14.證據顯示被告人所駕駛的路段是一段長而直的道路,然後才到達十字路口交通燈號的位置。當提示駕駛者準備停車的燈號亮起時(即黃燈),由於被告人衝紅燈,他的小巴距離交通燈號的位置應仍有一段相當距離(即至少3秒黃燈+兩秒紅燈),若要停車,他絕對可以停在十字路口前交通燈號位置,但明顯地被告人沒有打算停車,相反還要追趕燈號而衝過十字路口,因而造成這次交通意外。

15.以當時情況來看,不難想像被告人是如何操控該小巴。他明顯希望在燈號未轉紅的時候,衝過十字路口,這樣他需要加速而並非減速。從事後損毁的情況來看(把燈柱和鐵欄全推倒在地上),撞擊的衝力絕對不輕,從而推論小巴衝過十字路口的速度也不可能太慢,可以合理地推算當時小巴的車速在該情況下屬於過快。

16.被告人這樣的駕駛態度絕對不要得,更甚者他是公共交通的駕駛者,每天接載數以百計的乘客穿梭香港的道路,責任非常之重大,稍為缺乏一點安全意識,便會對很多人的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但要履行這責任卻並非一件很艱難的事情,只要駕駛者遵守交通規則行事便可大大減低相關的危險性,把發生交通意外的機會率減至最低。

17.本案正正是一個好例子。被告人駕駛着載客的小巴,幾條生命操控在他手上,他沒有按照黃色燈號準備停車,更以快的速度衝著紅燈駛入十字路口,以當時早上10時許的時段來考慮,他不可能預計另一方會沒有車輛駛來,這樣的冒險程度猶如把各人的生命作賭注,完全是罔顧車上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18.判處交通犯事者絕非易事,很多時他們並不屬於一些大奸大惡的壞人,而是一些有著良好背景、家庭或事業的好人;可以說是一次犯錯而闖下彌天大禍。正如本案的被告人一樣,50多歲人未曾犯事,而作為職業司機,難得過往只有一些輕微的交通定罪紀錄。

19.但話說回來,亦正正因為他們甘願冒險的危險行為可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判刑因而需起阻嚇作用,從而培養出安全而良好的駕駛態度,減低人命的傷亡。

20.就這類罪行而言,最高判刑是監禁7年,另吊銷駕駛執照不少於兩年。考慮過本案案情,本席以21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故此不能享有任何認罪的扣減。

21.至於他初犯及有良好的駕駛紀錄,這點本席給予3個月的扣減。由於沒有進一步的減刑空間,被告人最終被判處入獄18個月。

22.就吊銷駕駛執照方面,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特別理由不作此命令,因此本席頒令吊銷被告人的駕駛執照為期兩年,從今天開始,在未來的兩年間,被告人不能持有或申領任何車輛類別的駕駛執照,當然亦不可以駕駛車輛。

23.至於參加駕駛改善課程方面,本席亦同時頒令被告人需於吊銷駕駛執照期滿前的3個月內,自費參與有關的課程,否則不得領回駕駛執照。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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