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對 Cheng, Hung K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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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拖欠稅款的案件。何展鵬司法常務官於2018年1月19日根據第14號命令第3條規則登錄原告人勝訴判決,被告人現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DCTC 1163/2017[2018] HKDC 837
Court
DCTC
Date12 Ju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TC1163 /2017

[2018] HKDC 8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稅款申索2017年第1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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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被告人 CHENG, HUNG K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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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梁國安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8年6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6月1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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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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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拖欠稅款的案件。何展鵬司法常務官於2018年1月19日根據第14號命令第3條規則登錄原告人勝訴判決,被告人現提出上訴。

2.本席在2018年6月12日在庭上已經作出以下命令:

i) 駁回被告人的上訴,同時確認司法常務官於2018年1月19日在本案作出的判決。

ii) 被告人需支付原告人本上訴及因本上訴而所產生的一切訟費,若雙方未能達成就訟費達成協議,則可交由法庭評定。

3.本席在庭上表示會以書面形式頒下判決原因,以下就是判決的原因。

背景

4.原告人的評稅主任於2015和2016年間,根據資料覆檢被告人2009/10年度的稅務狀況,並於2016年3月4日向被告人發出薪俸稅評稅及繳納稅款通知書,應繳稅款為HK$3,828,000。

5.被告人對評稅作出反對,反對理由是他在該年度內根本沒有獲得任何薪金收入,原告人考慮反對申請後,向被告人發出緩繳通知書,准許被告人無條件緩繳部份稅款,但餘款(即港幣HK$3,490,000)需於限期屆滿前繳交。

6.但被告人並沒有於限期屆滿前繳交或在之後任何時間繳交稅款(除原告人於被告人的銀行戶口取得兩筆約數千元的款項以外),原告人於2017年9月11日於區域法院登記傳訊令狀 ,向被告人追討拖欠稅款及其利息與訟費。

7.何展鵬司法常務官於2018年1月19日以簡易判決,裁定原告人勝訴。

被告人的理據

8.被告人的上訴理據和他已在反對評稅程序中及於抗辯書中提出的理據一樣,就是他根本沒有於該課稅年度內取得一分一毫薪金。

9.但被告人是承認他並沒有繳付有關稅款。

有關法理

10.參考Commissioner Inland Revenue v Lau Chi-sing DCCJ 12121/2000,林法官在該案例清楚說明:

“區域法院在處理稅款追討時只需滿意被告人的確有被評稅及的確有欠交款項,不會多考慮更闊的範疇⋯"

“法律上是容許反對稅務局的稅務評核,如有需要可向Board of Review上訴,和如有需要再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

11.由此可見,本法庭的管轄權是有限的,法律上是不容許本法庭覆核評稅結果,而被告人上訴的理據,正是要求本法庭覆核評稅結果。

12.由於證據顯示被告人的確有被評稅,而被告人亦承認有拖欠稅款,所以本席決定駁回被告人的上訴,及作出以上的命令。

  ( 梁國安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由律政司的余進賢政府律師代表

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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