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對 Cheng, Hung K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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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席已於聆訊期間裁決撤銷這申請,並頒下訟費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在這申請及因這申請而衍生的訟費,經簡易評定為港幣$10,000,並須即時支付。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DCTC 1163/2017[2018] HKDC 1027
Court
DCTC
Date06 Aug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TC1163 /2017

[2018] HKDC 10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稅項申索案件2017年第1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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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被告人 CHENG, HUNG K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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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梁國安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8年8月6日
判決日期: 2018年8月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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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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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被告人的逾時上訴許可申請。

2.本席已於聆訊期間裁決撤銷這申請,並頒下訟費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在這申請及因這申請而衍生的訟費,經簡易評定為港幣$10,000,並須即時支付。

3.以下是判案的理由。

背景

4.本席已在2018年7月17日的判案理由書詳細交代本案的背景,所以不再重複。

5.本案大致上涉及原告人向被告人索償稅款,司法常務官何展鵬於2018年1月19日作出判決被告人須繳付有關稅務款項及利息以及有關的訟費,被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於2018年6月12日在本席席前進行,本席即日裁定被告人上訴被駁回,並於2018年7月17日頒下判案理由書。

6.被告人不服本席就被告人的上訴作出的判決,於2018年7月27日申請逾時上訴許可。

7.亦即是說,被告人是於上訴限期屆滿的17天後方提出申請。被告人沒有提出任何合理而可被諒解的理由,只是說他於2018年7月17日才收到判案理由書。

法理依據

8.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0條,法庭是有酌情權批准上訴許可申請時限延展。

9.若然上訴許可申請沒有逾期,法庭一般準則是以會否信納 “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 或 “有其他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 而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

10.但本案的情況是被告人沒有合理而可被諒解的理由下延誤申請,所以法庭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就會採納一個較嚴格的準則,被告人需要令本席信納擬提出的上訴是有實在的成功機會,並非只是合理的成功機會。(朱寶玲對鍾鎮盛及另一人[2015]HKCA730)

11.在法庭考慮是否批准延期或逾期申請時,過往案例已有確立原則,考慮的因素是1)延誤時間的長短;2)延誤的原因;3)假若准許逾期上訴,上訴成功的機會;4)假若准許逾期上訴,對答辯人將會造成的損害。(亞洲能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對陳達志[2010]HKCA688)

判決

12.本申請逾期17日不算嚴重,但如以上所說,被告人沒有合理而可被諒解的原因延誤申請。因此被告人需要令本席信納他的上訴是有實在的成功機會。

13.但是被告人於非宗教式誓詞中及在庭上提出的上訴理據,也只是重複他已經於2018年6月12日在本席席前上訴時提出的同一理據,也即是說要求法庭覆核評稅結果。

14.本席已於2018年7月17日的判案理由書清楚指出,本法庭並沒有管轄權處理覆核評稅結果,所以被告人應按照相關條例下的程序前往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15.但被告人似乎沒有這樣做,卻只是再次要求法庭覆核評稅結果。被告人亦沒有提出任何案例或法律理據支持法庭擁有此司法管轄權。

16.因此,無論法庭所採用的衡量準則是 “合理的得直機會”或是 “實在的成功機會” ,本席都不能信納被告人有任何上訴得直的機會。

17.被告人亦沒有提出任何有利於秉行公義的理由。

18.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裁決撤銷這申請。

  ( 梁國安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由律政司的林卓麟政府律師代表

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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