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華 對 百福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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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百福花園的一位註冊業主,而答辯人為百福花園的業主立案法團 (『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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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 188/2017 [2018] HKLdT 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7年第188宗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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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 無爭議的背景事實 1.申請人是百福花園的一位註冊業主,而答辯人為百福花園的業主立案法團 (『法團』)。 2.申請人在2017年9月18日入稟本案的申請 (B/1-2), 提出以下四個申索,指法團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 (『該條例』) 的規定:
3.法團在2017年11月6日存檔了反對通知書 (B/3-10)。 4.申請人在2018年2月28日存檔了中止通知書 (B/17),中止了本案的申請。 5.法團在2018年3月13日存檔非正審申請書 (B/18-20),要求申請人支付法團有關本案的訟費。 6.申請人反對法團的申請,並要求法團承擔申請人在本案中的訟費。 7.這是雙方就訟費申請的聆訊, 雙方的爭議是,申請人的入稟是否有理據及成功機會,以及申請人中止案件的原因, 是否因為法團在入稟後的行為,而變得學術性。 就中止法律程序訟費考慮的法律原則 8.本席認同代表法團的黎大律師在其書面陳詞中羅列的相關法律原則,抄錄當中相關部份。 9.在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8 §21/5/12:
10.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石永泰資深大律師在Anmol Kumar Sawlani v Yeshma Gobindram Sawlani (未經彙報案例,HCA 2231/2011, 2013年5月9日) 一案中指出:
11.申請人在其陳詞中,也引述了陳坤明訴筲箕灣太安樓業主立案法團 [2008] 2 HKCLRT 32一案例,案中上訴庭曾作出以下裁斷:
12.本席認為,申請人所依賴案例的裁斷理據,與案中裁斷的事實環環相扣,除非本席在本案中裁斷申請人稟時有合理訴因,及他有權查閱其申索的文件,否則 陳坤明 一案例並不適用於本案中。 核數報告及收支概算表 13.申請人指稱,該條例規定法團須在2016/2017年財政年度完結後的60天,在大廈當眼處公開張貼和展示核數師擬備的年度核數報告,但在申請人入稟本案時,法團仍未依法張貼;而答辯人在其反對通知書中也承認了此事實,並在2018年1月下旬張貼了2016/2017年度的核數報告。同樣地,法團也承認未有在限期前擬備、張貼及展示收支概算表,最終在2017年9月19日至10月17日張貼了2017年3月至7月的收支概算表,鑑於法團已在案件入稟後將相關文件張貼,故此申請人中止本案的申請。 14.法團則指稱,在2017年2月17日新、舊管理委員會交接的會議上,申請人作為退任法團主席卻沒有出席,並沒有把屋苑過去6年的帳簿交給新一屆的管理委員會;而時任屋苑經理人的威格斯物業管理服務 (香港) 有限公司 (『威格斯』),在2017年4月30日終止服務合約時,也沒有依例將法團過去6年的帳簿、帳項紀錄交給法團或其新委任的經理人,以致2016/2017年度的核數工作受到耽誤。法團最終在2017年7月12日,從威格斯取回2016/2017年度的帳簿及財務資料,及2017年3月的收支概算表,即安排進行核數的工作,法團亦在2017年7月27日 (B/93-94) 及9月8日 (B/95) 發出通告給業戶,解釋了2016/2017核數報告及收支概算表有所延誤的原因及將採取的行動,亦在9月8日的通告中,夾附了一份有保留的3月收支表及財務報表。 最終2016/2017核數報告在2018年1月3日在屋苑內張貼了,而2017年4月至8月的收支概算表,在2017年9月19日至11月5日期間張貼了。 15.申請人否認在退任主席時未有將財務文件交回法團,反指是新一屆管委會成員未有出席2017年2月10日的交接會議,故此申請人將所有財務資料交給了威格斯。但申請人承認他曾看到法團發出的通告,解釋延誤的原因,但他並不接受。 16.本席認為申請人在本案中,就核數報告及收支概算表的申索,並無理據及訴因,也沒有必然成功的可能。 17.申請人並沒有爭議,法團只在2017年7月12日才從威格斯取回過往6年的財務資料及2017年3月的收支概算表,從法團提交與威格斯的電郵 (B/90-92) 溝通中,可見法團所言非虛,而申請人亦沒有反對,法團早在2017年7月時已向業戶發出通告,解釋核數報告及收支概算表延誤的原因,誠如法團在相關的通告中所指,法團在未曾取得財務資料及收支概算表的情況下,實在無從擬備2016/2017核數報告或收支概算表,作為前主席的申請人不可能不理解,卻以業戶的身份提出本案的申請,在法團已向所有業戶解釋箇中原因,而申請人對此解釋未能提出質疑的情況下,其申索完全沒有任何理據或訴因;在法團非不為也實不能也的情況下,沒有任何法庭會應申請人的要求,認為法團存在不當行為,而須以強制令勒令行事,故此申請人就核數報告及收支概算表的申索,不可能存在必然成功的機會。 預算草案 18.申請人在申請通知書中指稱,法團未有按該條例附表7的規定,擬備及公開張貼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財政年度的建議開支預算草案,亦沒有容讓申請人查閱 (B/2);但在其證人陳述書中,卻指所要求的是2016/2017年度的預算 (B/42);在本審訊中,申請人確認此項申索只針對法團未有提供預算草案副本。申請人解釋,法團曾承諾,在2018年1月22日後的28天內,向申請人提供預算草案副本,基於法團同意交出文件,申請人撤銷本案的申請。如法團在申請人入稟本案前,同意將預算草案副本給申請人,申請人根本無須將其列入申索項目。 19.法團指稱,無論是2016/2017 或2017/2018年度的預算草案,在申請人入稟前已作擬備及張貼;而就查閱的申索,申請人在入稟本案之前從未提出要求,故申索完全沒有理據,也不會成功。而申請人所指的承諾,是雙方在本案的調解過程中達成的非正式協議,不得披露。 20.申請人對法團指稱,在其入稟前已將預算草案擬備及張貼,沒有提出任何爭議,故此申請人在其申請中指法團未有擬備及張貼,明顯是不正確的,沒有任何理據或訴因,也不存在必然成功的機會。 21.而該條例附表7第1 (7) 段規定,任何業主須以書面要求經理人向他提供任何預算草案的副本,在本案中,申請人的證供中並無顯示他曾作出此書面要求,申請人曾在陳詞中指稱,他曾口頭向管理處作出此要求,但這明顯並不符附表7第1 (7) 段的規定。申請人在入稟本案以前,從未向法團作出要求,並沒有任何基礎指法團未有向他提供預算案的副本,其申索全無理據亦缺乏訴因,也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 銀行戶口文件 22.就銀行戶口文件的查閱,申請人確認,這是根據該條例附表6第1A (b) 段而作出的申請,即管委會須准許獲法庭授權的任何人,查閱附表6第1段提述的任何單據、發票、憑單或其他文件。 23.該條例附表6第1C段規定:
24.申請人在其申請通知書中,沒有提及其要求查閱銀行戶口文件的理由及/或目的,而在其證人陳述書中,則提及『要求查閱文件的理由,源於根據由答辯人管理的法團公開財務資料, 其應付未付在短期內激增四十倍』(B/44 §32)。申請人又解釋,由於法團在2018年2月公開展示了截至2017年10月的定期存款、月結單等資料,再者,申請人認為有關銀行帳戶月結單、存摺副本、定期存款單等資料,可從2018年1月和2月才公開張貼的年度核數報告、收支概算表和資產負債表中獲得大部份資料,故此申請人撤銷了本案的申請。 25.法團一方回應指稱,申請人從未向法團提出查閱銀行戶口文件的要求,在本案的申請中,也從沒提出申請理據的詳情,申請人指稱因法團已張貼了銀行資料故而撤銷申請,更是無稽之談,因為在2018年1月所張貼的2016/2017 核數報告中,並沒有申請人要求的銀行資料,而法團為了增加透明度,確曾將銀行資料張貼,但只是在2017年8月以前張貼了2017年2月的銀行月結單,及在2018年2月張貼2017年11月的收支概算表時,同時張貼了2017年11月的銀行資料,而申請人要求的2017年1月至8月的銀行資料從沒張貼過。 26.申請人指稱,從法團公開的財務報表,發現法團的應付未付在短期內激增40倍,故此要求查閱銀行資料,本席認為此一解釋不能成立。申請人在2017年2月卸任,他對法團在這日期前的財政狀況,應是瞭如指掌的,故此他所指的應付未付激增的情況, 應該是在他卸任後才發生,以致需要查閱銀行資料。但申請人也指稱,法團在2017年9月19日至10月17日期間,才陸續將2017年3月至7月的收支概算表張貼,在這情況下,申請人不可能在其入稟前,從任何法團披露的財務資料中,發現其卸任後出現應付未付激增的事實,因為法團根本沒有張貼或披露任何財務資料,亦可見申請人在入稟時,根本沒有任何基礎支持查閱銀行戶口紀錄的申索,申請人就銀行戶口文件的申索未能確立恰當的目的,缺乏理據及訴因,亦沒有任何必然成功的機會。 27.而申請人指稱在入稟後,基於法團已作財務資料 (包括銀戶口文件) 的披露,因而撤銷本案的申請,本席接納法團一方證人的證供,申請人亦對這方面的證供沒有提出任何質疑,在申請人入稟以後, 法團從未張貼申請人要求時段的銀行資料,申請人不可能基於這原因而撤銷本案的申請。 28.而法團在申請人入稟後曾披露的,涉及2017年1月至8月的財務資料,只有相關時段的收支概算表及2016/2017年度核數報告,申請人並未提出證據以證明,這些文件如何令他獲得相等於銀行戶口文件的資料,申請人的說法難以令人置信。而如果申請人所言屬實,即年度核數報告、收支概算表和資產負債表中可獲得大部份銀行戶口資料,則從一開始申請人理應要求查閱這些文件,而不是要求所有的銀行戶口文件,可見申請人的申索完全沒有任何理據支持其入稟,不存在任何訴因,也沒有任何必然成功的機會。 頒令 29.在申請人入稟無理,亦沒有必然成功機會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付法團中止本案申請的訟費,包括就訟費爭議的訟費,但不包括大律師證書,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議定,則由法庭依區域法院基準作評定。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鍾沛林律師行轉聘黎珮玲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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