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華 對 百福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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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百福花園的一位註冊業主,而答辯人為百福花園的業主立案法團 (『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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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LDBM 188/2017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20 Jul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BM 188/2017

[2018] HKLdT 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7年第188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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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華 申請人
   
百福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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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土地審裁處區域法院法官葛倩兒
聆訊日期: 2018年7月5日
判決書日期: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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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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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爭議的背景事實

1.申請人是百福花園的一位註冊業主,而答辯人為百福花園的業主立案法團 (『法團』)。

2.申請人在2017年9月18日入稟本案的申請 (B/1-2), 提出以下四個申索,指法團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 (『該條例』) 的規定:

一)  該條例第27條,未有擬備及公開張貼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財務報表及會計師報告副本 (『核數報告』);

二)  該條例附表6,未有擬備及公開張貼2017年3月至8月的收支概算表 (『收支概算表』),並沒有供申請人查閱;

三)  該條例附表7,未有擬備及公開張貼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財政年度建議開支及預算草案副本 (『預算草案』);及

四)  該條例附表6,未有向申請人提供查閱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的所有銀行帳戶月結單、存摺副本及定期存款單 (『銀行戶口文件』)。

3.法團在2017年11月6日存檔了反對通知書 (B/3-10)。

4.申請人在2018年2月28日存檔了中止通知書 (B/17),中止了本案的申請。

5.法團在2018年3月13日存檔非正審申請書 (B/18-20),要求申請人支付法團有關本案的訟費。

6.申請人反對法團的申請,並要求法團承擔申請人在本案中的訟費。

7.這是雙方就訟費申請的聆訊, 雙方的爭議是,申請人的入稟是否有理據及成功機會,以及申請人中止案件的原因, 是否因為法團在入稟後的行為,而變得學術性。

就中止法律程序訟費考慮的法律原則

8.本席認同代表法團的黎大律師在其書面陳詞中羅列的相關法律原則,抄錄當中相關部份。

9.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8 §21/5/12:

“While the general rule is that a party withdrawing a claim should pay for the costs of the opposite party, the court has complete discretion in dealing with the issue of costs and to do justice between the parties. The general rule that a defendant is entitled to costs when an action is discontinued may be departed from in a case where the discontinuance of the proceedings is due to the matter having become academic, rather than to any acknowledgment by the plaintiff of likely defeat.”

10.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石永泰資深大律師在Anmol Kumar Sawlani v Yeshma Gobindram Sawlani (未經彙報案例,HCA 2231/2011, 2013年5月9日) 一案中指出:

“10. … Generally speaking, upon an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discontinue, the discontinuing plaintiff pays the costs of the defendant. The fact that the discontinuance had been caused by the issues becoming academic does not of itself justify departure from this starting point as a matter of discretion.

15. In my respectful view, there is a good deal of sense in the judgment of Deputy Judge Muttrie, and he need not have been so diffident, because if the parties were not to go to trial to resolve a costs dispute in an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discontinue, then the normal rule should apply, namely a discontinuing plaintiff should pay costs unless it can be demonstrated, without the need to go to trial, that his case is so strong that he is bound to win had it gone on to trial and therefore he was justified in commencing the action in the first place.  I cannot see how a lesser standard … would suffice, because at the end of the day to award costs to a party is to recompense him for the fact that he was justified in issuing the writ in the first place.”

11.申請人在其陳詞中,也引述了陳坤明訴筲箕灣太安樓業主立案法團 [2008] 2 HKCLRT 32一案例,案中上訴庭曾作出以下裁斷:

67. 本庭唯一感到有值得商榷之處是原審法官頒下的訟費判令。

68. 本案背景資料顯示在長達數年的時間內,陳先生屢次向法團要求查閱有關文件,但法團完全都沒有適當地作出積極回應,直至陳先生入稟土地審裁處及法團律師加入處理事件後,法團才透過律師,處理陳先生的要求。

69. 陳先生入稟土地審裁處時,他是有合理訴因的,只是在案件其後發展階段,陳先生卻採納一些極不合理的態度。

70. 假若原審法官將法團在數年時間內都沒有適當回應陳先生的要求,讓他查閱他有權查閱及讓他得到他有權得到的文件,或向他解釋為何他無權查閱某些文件或得到該些文件的副本;假若原審法官沒有誤認陳先生沒有訴因;假若原審法官將法團律師較早前曾不合理地要求陳先生支付影印文件每張3元等等因素考慮在內,他可能不會裁定陳先生要負責全部訟費。』(底線後加)

12.本席認為,申請人所依賴案例的裁斷理據,與案中裁斷的事實環環相扣,除非本席在本案中裁斷申請人稟時有合理訴因,及他有權查閱其申索的文件,否則 陳坤明 一案例並不適用於本案中。

核數報告及收支概算表

13.申請人指稱,該條例規定法團須在2016/2017年財政年度完結後的60天,在大廈當眼處公開張貼和展示核數師擬備的年度核數報告,但在申請人入稟本案時,法團仍未依法張貼;而答辯人在其反對通知書中也承認了此事實,並在2018年1月下旬張貼了2016/2017年度的核數報告。同樣地,法團也承認未有在限期前擬備、張貼及展示收支概算表,最終在2017年9月19日至10月17日張貼了2017年3月至7月的收支概算表,鑑於法團已在案件入稟後將相關文件張貼,故此申請人中止本案的申請。

14.法團則指稱,在2017年2月17日新、舊管理委員會交接的會議上,申請人作為退任法團主席卻沒有出席,並沒有把屋苑過去6年的帳簿交給新一屆的管理委員會;而時任屋苑經理人的威格斯物業管理服務 (香港) 有限公司 (『威格斯』),在2017年4月30日終止服務合約時,也沒有依例將法團過去6年的帳簿、帳項紀錄交給法團或其新委任的經理人,以致2016/2017年度的核數工作受到耽誤。法團最終在2017年7月12日,從威格斯取回2016/2017年度的帳簿及財務資料,及2017年3月的收支概算表,即安排進行核數的工作,法團亦在2017年7月27日 (B/93-94) 及9月8日 (B/95) 發出通告給業戶,解釋了2016/2017核數報告及收支概算表有所延誤的原因及將採取的行動,亦在9月8日的通告中,夾附了一份有保留的3月收支表及財務報表。 最終2016/2017核數報告在2018年1月3日在屋苑內張貼了,而2017年4月至8月的收支概算表,在2017年9月19日至11月5日期間張貼了。

15.申請人否認在退任主席時未有將財務文件交回法團,反指是新一屆管委會成員未有出席2017年2月10日的交接會議,故此申請人將所有財務資料交給了威格斯。但申請人承認他曾看到法團發出的通告,解釋延誤的原因,但他並不接受。

16.本席認為申請人在本案中,就核數報告及收支概算表的申索,並無理據及訴因,也沒有必然成功的可能。

17.申請人並沒有爭議,法團只在2017年7月12日才從威格斯取回過往6年的財務資料及2017年3月的收支概算表,從法團提交與威格斯的電郵 (B/90-92) 溝通中,可見法團所言非虛,而申請人亦沒有反對,法團早在2017年7月時已向業戶發出通告,解釋核數報告及收支概算表延誤的原因,誠如法團在相關的通告中所指,法團在未曾取得財務資料及收支概算表的情況下,實在無從擬備2016/2017核數報告或收支概算表,作為前主席的申請人不可能不理解,卻以業戶的身份提出本案的申請,在法團已向所有業戶解釋箇中原因,而申請人對此解釋未能提出質疑的情況下,其申索完全沒有任何理據或訴因;在法團非不為也實不能也的情況下,沒有任何法庭會應申請人的要求,認為法團存在不當行為,而須以強制令勒令行事,故此申請人就核數報告及收支概算表的申索,不可能存在必然成功的機會。

預算草案

18.申請人在申請通知書中指稱,法團未有按該條例附表7的規定,擬備及公開張貼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財政年度的建議開支預算草案,亦沒有容讓申請人查閱 (B/2);但在其證人陳述書中,卻指所要求的是2016/2017年度的預算 (B/42);在本審訊中,申請人確認此項申索只針對法團未有提供預算草案副本。申請人解釋,法團曾承諾,在2018年1月22日後的28天內,向申請人提供預算草案副本,基於法團同意交出文件,申請人撤銷本案的申請。如法團在申請人入稟本案前,同意將預算草案副本給申請人,申請人根本無須將其列入申索項目。

19.法團指稱,無論是2016/2017 或2017/2018年度的預算草案,在申請人入稟前已作擬備及張貼;而就查閱的申索,申請人在入稟本案之前從未提出要求,故申索完全沒有理據,也不會成功。而申請人所指的承諾,是雙方在本案的調解過程中達成的非正式協議,不得披露。

20.申請人對法團指稱,在其入稟前已將預算草案擬備及張貼,沒有提出任何爭議,故此申請人在其申請中指法團未有擬備及張貼,明顯是不正確的,沒有任何理據或訴因,也不存在必然成功的機會。

21.而該條例附表7第1 (7) 段規定,任何業主須以書面要求經理人向他提供任何預算草案的副本,在本案中,申請人的證供中並無顯示他曾作出此書面要求,申請人曾在陳詞中指稱,他曾口頭向管理處作出此要求,但這明顯並不符附表7第1 (7) 段的規定。申請人在入稟本案以前,從未向法團作出要求,並沒有任何基礎指法團未有向他提供預算案的副本,其申索全無理據亦缺乏訴因,也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

銀行戶口文件

22.就銀行戶口文件的查閱,申請人確認,這是根據該條例附表6第1A (b) 段而作出的申請,即管委會須准許獲法庭授權的任何人,查閱附表6第1段提述的任何單據、發票、憑單或其他文件。

23.該條例附表6第1C段規定:

『法庭只可在信納以下各項的情況下作出第1B段所指的命令—

(a)  有關申請是真誠作出的;及

(b)  所申請的查閱,是為了恰當的目的。』

24.申請人在其申請通知書中,沒有提及其要求查閱銀行戶口文件的理由及/或目的,而在其證人陳述書中,則提及『要求查閱文件的理由,源於根據由答辯人管理的法團公開財務資料, 其應付未付在短期內激增四十倍』(B/44 §32)。申請人又解釋,由於法團在2018年2月公開展示了截至2017年10月的定期存款、月結單等資料,再者,申請人認為有關銀行帳戶月結單、存摺副本、定期存款單等資料,可從2018年1月和2月才公開張貼的年度核數報告、收支概算表和資產負債表中獲得大部份資料,故此申請人撤銷了本案的申請。

25.法團一方回應指稱,申請人從未向法團提出查閱銀行戶口文件的要求,在本案的申請中,也從沒提出申請理據的詳情,申請人指稱因法團已張貼了銀行資料故而撤銷申請,更是無稽之談,因為在2018年1月所張貼的2016/2017 核數報告中,並沒有申請人要求的銀行資料,而法團為了增加透明度,確曾將銀行資料張貼,但只是在2017年8月以前張貼了2017年2月的銀行月結單,及在2018年2月張貼2017年11月的收支概算表時,同時張貼了2017年11月的銀行資料,而申請人要求的2017年1月至8月的銀行資料從沒張貼過。

26.申請人指稱,從法團公開的財務報表,發現法團的應付未付在短期內激增40倍,故此要求查閱銀行資料,本席認為此一解釋不能成立。申請人在2017年2月卸任,他對法團在這日期前的財政狀況,應是瞭如指掌的,故此他所指的應付未付激增的情況, 應該是在他卸任後才發生,以致需要查閱銀行資料。但申請人也指稱,法團在2017年9月19日至10月17日期間,才陸續將2017年3月至7月的收支概算表張貼,在這情況下,申請人不可能在其入稟前,從任何法團披露的財務資料中,發現其卸任後出現應付未付激增的事實,因為法團根本沒有張貼或披露任何財務資料,亦可見申請人在入稟時,根本沒有任何基礎支持查閱銀行戶口紀錄的申索,申請人就銀行戶口文件的申索未能確立恰當的目的,缺乏理據及訴因,亦沒有任何必然成功的機會。

27.而申請人指稱在入稟後,基於法團已作財務資料 (包括銀戶口文件) 的披露,因而撤銷本案的申請,本席接納法團一方證人的證供,申請人亦對這方面的證供沒有提出任何質疑,在申請人入稟以後, 法團從未張貼申請人要求時段的銀行資料,申請人不可能基於這原因而撤銷本案的申請。

28.而法團在申請人入稟後曾披露的,涉及2017年1月至8月的財務資料,只有相關時段的收支概算表及2016/2017年度核數報告,申請人並未提出證據以證明,這些文件如何令他獲得相等於銀行戶口文件的資料,申請人的說法難以令人置信。而如果申請人所言屬實,即年度核數報告、收支概算表和資產負債表中可獲得大部份銀行戶口資料,則從一開始申請人理應要求查閱這些文件,而不是要求所有的銀行戶口文件,可見申請人的申索完全沒有任何理據支持其入稟,不存在任何訴因,也沒有任何必然成功的機會。

頒令

29.在申請人入稟無理,亦沒有必然成功機會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付法團中止本案申請的訟費,包括就訟費爭議的訟費,但不包括大律師證書,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議定,則由法庭依區域法院基準作評定。

  葛倩兒區域法院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鍾沛林律師行轉聘黎珮玲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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