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活有限公司 對 梁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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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18年6月28日頒下本案之書面判決 (“該判決書”) ,裁定:

Cites 1 case

Case No.LDPE 195/2018
Court
LDPE
Date20 Jul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PE 195/2018

[2018] HKLdT 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E 2018年第195宗

_______________

資訊活有限公司 Newswood Ltd 申請人
   
梁中平 Leung Chung Ping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土地審裁處勞杰民區域法院法官
聆訊日期: 2018年7月17日
判決書日期: 2018年7月20日

判決


1.本席於2018年6月28日頒下本案之書面判決 (“該判決書”) ,裁定:

i.   維持吳成員判決的第1、第2及第4段;

ii.   作廢該判決的第3段,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截至2018年5月15日的水電費合共985元;

iii.   答辯人須支付本次覆核之訟費,簡易評定為1,000元。此乃暫准命令,如任何一方在14天之內沒有作出申請更改,即成為絕對命令。

2.答辯人於2018年7月6日提出非正審申請要求暫緩收回處所至最盡時日。

3.答辯人的理由只是重覆他在本案較早前已經提出的理據。例如聲稱已將全期12個月的租金即54,000元清繳,亦沒有拖欠水電費,申請人偽造文書,包括假的收據或租單,所提供的水電費數據是欺騙的。

4.直至本聆訊,答辯人沒有爭議雙方的租約已經在2018年2月22日期滿,本席已經在該判決書的第16、第17及第18段,解釋答辯人是必須離開涉案處所。

5.直至本聆訊,他亦同意在租約期滿後即由2018年2月23日之後並沒有交還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及繳付任何租金或款項給申請人。

6.本席認為他的暫緩申請完全沒有任何法律理據,現頒令撤銷他的非正審申請。

7.就訟費方面,基於訟費視乎訴訟結果而定的原則,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非正審申請的訟費,由於雙方沒有律師代表,簡易評定為200元,即時支付。

  勞杰民區域法院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及由司徒蕙琴女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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