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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738/2018
[2018] HKDC 8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8年第7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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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黃桂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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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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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人 |
鄭禮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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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黃彩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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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錢孝良內庭聆訊(公開) |
| 聆訊日期: |
2018年7月4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18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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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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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1.本訴訟涉及上水天平邨天祥樓3017室(“該單位”)的管有權。
2.由於各方均無律師代表,本席准許各方以口述陳詞補充及澄清各方各自的案情。總結各方的主要案情:—
(a) 各方並不爭議,第一被告人(“鄭女士”)年屆80多歲,是該單位的業主。原告人(“黃先生”)和第二被告人(“黃小姐”)分別是鄭女士的兒子和女兒。
(b) 各方亦不爭議,黃先生在2015至2016年其間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而被判入獄,而直至今日,黃先生仍然堅持進行過時上訴及/或翻案過程(“上訴/翻案過程”)。
(c) 黃先生在其申索陳述書、誓章、及口述陳詞的說法如下:—
(i) 鄭女士自2008年一直與黃小姐一起居住於西環,而並不是居於該單位。
(ii) 黃先生在2015年4月左右借了港幣32,000元給鄭女士及/或黃小姐,雙方同意一年後連利息歸還港幣35,000元。
(iii) 在大約2016年3月,黃先生說考慮豁免償還港幣35,000元,條件是鄭女士准許黃先生租用該單位。
(iv) 於是,黃先生和鄭女士達成租用該單位的租約,條款是每月租金不少於港幣3,000元,租賃期沒有確切期限,一直延伸到黃先生的上訴/翻案過程圓滿結束為止(“該指稱租約”)。
(v) 黃先生在這訴訟中的申索是要求鄭女士履行該指稱租約,以執行該指稱租約為由而索取該單位的管有權。
(d) 鄭女士和黃小姐在其抗辯書、誓章、及口述陳詞的說法如下:—
(i) 鄭女士30年來一直居住於該單位,只是偶爾會到黃小姐的西環住所小住,方便女兒照顧。
(ii) 黃先生根本未借過任何款項給鄭女士及/或黃小姐。多年來,家人之間是有金錢來往,但在2015年之前都是由家人付錢供養黃先生,黃先生在2015年之前從未付過任何款項給鄭女士及/或黃小姐。
(iii) 近年來,黃先生是有不定期支付過小量金錢給鄭女士,以孝順母親;這些不定期小量付款並不是借款或租金。
(iv) 該指稱租約根本不存在,黃先生的說法純屬虛構。該單位是未補地價的公屋單位,法例是根本不允許出租的。
(v) 鄭女士在這訴訟中的反申索是以業主身份索取該單位的管有權。
(e) 現時,該單位的木門被鄭女士鎖上,鐵閘被黃先生鎖上,雙方均不能進入該單位。黃先生現居於他在該單位附近的一貫住所,上水天平邨天美樓3223室。鄭女士現與黃小姐一起居住於黃小姐的西環住所。
3.黃先生以日期為2018年4月13日的傳票,申請臨時禁制令,要求法庭命令由現在直至審訊其間,該單位管有權歸他(“禁制令申請”)。
4.2018年6月14日在本席前舉行聆訊,鄭女士並沒出席,而黃小姐更表示被告方欲進行反申請。於是,本席命令聆訊押後,並定下給各方進一步存檔文件的指示。
5.鄭女士以日期為2018年6月21日的傳票,反申請剔除申索陳述書(“剔除申請”)。
6.2018年7月5日在本席前舉行押後聆訊,各方均有出席,本席亦給予各方充足的發言機會。
7.在這判詞中,本席會順理成章地先考慮鄭女士的剔除申請,才考慮黃先生的禁制令申請。
8.就本案而言,從以上案情總結可見,各方就事實上有很大的爭議。各方在本席前的口述陳詞,都分別說出很多家人之間的恩恩怨怨,包括和本案毫不相關的事情。可是,在審訊之前、還沒接受證人宣誓下作供的情況下,法庭是無法裁定那一方的說法是真實的。本席只能在認可各方有事實上的爭議的基礎下,處理剔除申請及禁制令申請,適當行使酌情權。
剔除申請
9.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若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法院可命令剔除該索陳述書。
10.有關剔除申索陳述書的法律原則,有在《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18》(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8),第一冊,第18/19/3段至第18/19/19段清楚說明。概括而言,與本案相關的原則如下:—
(a) 法庭只會在明顯和清晰的情況下,才引用《區域法院規則》第18 號命令第19條,來剔除申索陳述書。
(b) 一個合理的訴訟因由,是可以單就申索陳述書上的指控作考慮,便有可能成功或有勝算機會的訴訟因由。
(c) 要構成一個合理的訴訟因由,原告人不能只單純指出訴訟因由的名稱或類別,他必須列出所有重要的事實,目的是使另一與訟者能夠透過這些重要事實瞭解原告人的整個案情,從而準備對策。如果一份申索陳述書未能達到以上的要求,則此申索陳述書將被視為不完全,以及未能透露任何合理的訴訟因由。
(d) 就算原告人的案情薄弱,成功機會不大,他的訴訟因由亦算作一個合理的訴訟因由。
11.考慮到本案的情況,黃先生索取該單位管有權的訴訟因由,全繫於該指稱租約。倘若該指稱租約在法律上不成立,黃先生的訴訟因由和抗辯鄭女士反申索的基礎亦相對不成立。
12.法律原則下,一份有效的租約,其中一個條件是租約的期限必須要清楚肯定。若在租約條款下,不可能肯定租約的期限是到哪一天為止,該份租約在法律上不能構成一份有效的租約(見:Lace v Chantler [1944] KB 368,Prudential Assurance Co Ltd v London Residuary Body [1992] 2 AC 386)。
13.若單考慮到黃先生的說法:—
(a) 單看申索陳述書,其內容根本沒有表明該指稱租約的期限。表面上清楚可見,申索陳述書可被視為不完全,以及未能透露任何合理的訴訟因由。
(b) 附加考慮到黃先生在口述陳詞中對申索陳述書的補充及澄清,如上述,黃先生的說法是該指稱租約的租賃期沒有確切期限,一直延伸到他的上訴/翻案過程圓滿結束為止。這說法顯然欠缺確切性,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舉例而言:-
(i) 在Lace v Chantler (supra) 一案中,「直至戰爭結束」的租賃期,被裁定不符合法律上確切性的要求,因為租約雙方不可能知道戰爭會何時結束(第370頁,Greene MR的判詞)。
(ii) 在Prudential Assurance Co Ltd v London Residuary Body (supra) 一案中,「直至需要進行道路擴寬工程的時候」的租賃期,被裁定不符合法律上確切性的要求,因為租約雙方不可能知道道路擴寬工程何時需要進行(第392F-G頁,Lord Templeman的判詞)。
(iii) 在李廷耀祖訴羅思晉(HCA 7961/1996, 2001年3月20日)一案中,「直至政府收地」的租賃期,被裁定不符合法律上確切性的要求,因為租約雙方不可能知道政府何時收地(第9至10段,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當時官職)的判詞)。
(c) 同樣地,在本案中,「直至上訴/翻案過程圓滿結束」的租賃期,顯然不符合法律上確切性的要求,因為租約雙方不可能知道上訴/翻案過程會何時結束。
14.基於上述分析,本席的結論是,黃先生所依賴的該指稱租約在法律上是顯然不成立的,而黃先生亦因此未能透露任何合理的訴訟因由。本席判決,鄭女士的剔除申請成功。
15.本席以上的結論是全面基於法理,單考慮到黃先生的說法,並無涉及任何事實上的裁定。
禁制令申請
16.由於本席已作出剔除申索陳述書的結論,本席並不須要處理禁制令申請。
17.就算本席須要考慮到禁制令申請,本席行使酌情權下亦不會頒發把該單位管有權歸黃先生的臨時禁制令,原因如下:—
(a) 有關頒發臨時禁制令的法律原則,有在《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18》(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8),第一冊,第29/1/8段至第29/1/57段清楚說明。法庭應考慮的因素是(1) 案件是否存有嚴正審理的問題(serious issue to be tried);及(2)平衡臨時禁制令作出與否對訴訟各方所造成的相對影響(balance of convenience)。
(b) 由於黃先生未能透露任何合理的訴訟因由,他亦不能證明案件存有嚴正審理的問題。
(c) 而根據黃先生自己的說法,他欲取回該單位主要是作為休息,為上訴/翻案過程備案的用途。黃先生解釋,自己的居所要和關係惡劣、已離婚的伴侶及兒子同住,居住環境不夠空間,不夠寧靜,對備案不理想。
(d) 相反,鄭女士欲取回該單位主要是為了自住。現時,黃小姐的西環住所居住環境極度狹窄,年事已高的鄭女士需要和黃小姐和黃小姐女兒三人同睡一張床。黃小姐的西環住所是租用的,今年年尾即將約滿,若鄭女士不能住在業權屬於她的該單位,有可能變成無家可歸的情況。
(e) 衡量臨時禁制令對雙方造成的相對影響,本席認為,若需要行使酌情權頒發任何臨時禁制令,條款應該是把該單位由現在直至審訊其間的管有權歸於鄭女士,而不是歸於黃先生。
結論及命令
18.基於上述原因,並引用《區域法院規則》第1B號命令第1條第(2)(k) 段的案件管理權力,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a) 原告人黃先生的禁制令申請傳票駁回;
(b) 剔除原告人黃先生的申索陳述書;
(c) 第一被告人鄭女士以業主身份索取該單位的管有權的反申索成功,原告人黃先生須於7天內把該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交予第一被告人鄭女士,包括(但不限於)交予鐵閘鎖匙;及
(d) 各方可隨時提出申請。
19.本席亦在此記下,鄭女士和黃小姐在2018年7月5日聆訊當天,曾向法庭承諾,若取回該單位的管有權,會給黃先生合理機會取回他存放在該單位內的文件。若不遵守此承諾,可被裁定藐視法庭。
20.至於訟費的問題,考慮到被告方無律師代表,本席以暫准命令的形式,頒下「本案不作任何訟費命令」的命令。除非某一方向法庭申請要求更改訟費的暫准命令,訟費的暫准命令在14天後即成為絕對命令。
原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第一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第二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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