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順寧 對 黃發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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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盧先生是沙田一屋苑一座大廈2820單位的住户,業主是他的家人。2014年6月23日他提出DCPI 1363/2014,向黃先生和宋女士申索。黃先生和宋女士曾在2009年中,購入同一座大廈2920單位,即盧先生單位樓上,並曾經作出裝修工程,他們已經在2012年賣出2920單位。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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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11/2017 [2018] HKCA 4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211號 (原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14年第13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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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盧先生是沙田一屋苑一座大廈2820單位的住户,業主是他的家人。2014年6月23日他提出DCPI 1363/2014,向黃先生和宋女士申索。黃先生和宋女士曾在2009年中,購入同一座大廈2920單位,即盧先生單位樓上,並曾經作出裝修工程,他們已經在2012年賣出2920單位。 2.盧先生在1363案中,聲稱2920單位曾經發出噪音,令至他部份失聰、耳鳴等,並2920單位曾經發出震盪,令至2820單位石屎有裂痕等,所以向黃先生和宋女士提出申索。(盧先生亦向另外一些人士,提出了另外兩宗訴訟,但與本上訴無關,所以不會討論。) 3.長話短說,2017年2月21日黃先生和宋女士的律師向法庭申請剔除1363案,理由是申索屬於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及/或濫用法院程序。 4.就這議題,盧先生一方提供了一些書面證據,包括結構工程師Francis TK Wong 日期為2010年5月4日的Structural Condition Survey 及 John Wang Kwong Luk (JWKL) 日期為2014年12月23日的Expert Report on Cracks in Rm 2820 專家報告。 5.經聆訊後,2017年3月17日區域法院法官李樹旭頒發判決書,剔除了盧先生1363案的申索,並命令他需支付訟費,包括大律師費用。 6.盧先生申請上訴許可,2017年6月6日李法官拒絕批准許可。 7.2017年6月19日盧先生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本庭考慮過書面陳詞後,於2017年9月11日頒發判案書,批准盧先生上訴但局限於樓宇損毀的申索。 8.在本聆訊中,本庭已考慮過雙方提交的文件,與及書面及口頭的陳詞。案例確立,法庭只是在明顯和清𥇦的情況(plain and obvious cases)下,才會運用酌情權,去剔除一宗申索。如果原告人有一些證據支持他的申索,即使該證據比較薄弱,法庭都不應該在未有審訊前,抹殺原告人出席法庭,和要求法庭就他的訴訟因由作出裁定的權利。在本案中,本庭需要考慮的,是李法官行使酌情權剔除樓宇損毀的申索時,他是否遺漏了考慮一些他應該考慮的事宜,或者他的決定是否明顯錯誤。 9.在本案中,盧先生為了反對剔除申請而提供的證據,包括(1) 在2009年當2920單位裝修工程進行時,他向大廈管理公司投訴的一些信件,投訴內容包括在2820單位天花板傳出巨響、他上到2920單位看見工人撞鑿地板石屎,而且(2) JWKL的專家報告第七頁說,2820單位牆壁出現的橫向及直向裂痕、與及一道鋼門側流失的填料(filling),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是由於結構受到衝擊的震盪而造成的。 10.李法官在他的判決書第40段,援引了JWKL報告第十段(報告沒有段數,相信法官是指第十頁)的總結,但法官卻説「樓宇報告沒有明確斷定他所指的樓宇損壞之原因」。 11.然而報告確有指出損壞的原因,是因為結構受到衝擊的震盪,而投訴信件正正就是說2920單位有工人撞鑿地板石屎。本庭認為,看來李法官得到上述的意見時,沒有留意到報告第 七 頁的內容,或是誤解了該內容,或是沒有把報告與盧先生2009年的投訴信件綜合考慮。 12.基於以上理由,本庭必須撤銷李法官的決定,重新考慮應否行使酌情權而剔除有關樓宇損毀的申索。 13.本庭已考慮了文件與及雙方的陳詞,本庭明白黃先生和宋女士所提出的「時間問題」,即根據盧先生自己的說法,2920 單位在2002年時亦有裝修過,所以損毀可能是由那較早的工程造成的。 14.如果這申索發展到審訊時,黃先生和宋女士可以藉著這一點盤問JWKL,而到那階段,當然他們亦可以聘請自己的專家,挑戰JWKL的意見。但這都應在審訊過程時提出,由主審法官聽取雙方證據後作出裁定。正如上述,即使原告一方的證據比較薄弱,但當他有一些證據(尤其是專家報告)支持他的訴因時,法庭都不應該隨便剔除申索。 15.基於以上理由,本庭裁定上訴得直,命令有關樓宇損毀的申索發還區域法院,由另外一名法官處理。本庭就訟費作出暫准命令,上訴許可申請與及本上訴費用由黃先生和宋女士負責。如果任何一方反對這暫准訟費命令,必須在十四天內存檔傳票,否則暫准訟費命令會變成絕對訟費命令。如果沒有上述傳票存檔,盧先生要在二十一天內以簡易形式提交訟費列表,送交法庭及黃先生和宋女士,後者可在之後十四天作出回應,送交法庭及盧先生,之後法庭會以書面形式處理。 16.雖然如此,案件所剩下來的申索賠償數額有限,已經降至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程度。本庭希望忠告雙方,對比繼續訴訟更佳的做法,是考慮庭外和解,省卻各方的時間及精神。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一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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