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順寧 對 黃發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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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年8月6日,本庭頒發判案書,裁定原告人的上訴得直,命令原告人在DCPI1363/2014案,有關樓宇損毀的申索,發還區域法院處理。本庭並於2018年10月19日頒發訟費判案書,裁定兩位被告人需繳付訟費$15,000予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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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11/2017 [2019] HKCA 2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211號 (原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14年第1363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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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2018年8月6日,本庭頒發判案書,裁定原告人的上訴得直,命令原告人在DCPI1363/2014案,有關樓宇損毀的申索,發還區域法院處理。本庭並於2018年10月19日頒發訟費判案書,裁定兩位被告人需繳付訟費$15,000予原告人。 2.2018年11月7日,第二被告人發出傳票向本庭申請延期支付該訟費及申請待DCPI1363/2014案完結後一併計算(“延期申請”)。第二被告人及原告人各自存檔誓詞。其後被告人及原告人再存檔陳詞,而原告人亦有存檔他的訟費列表。 3.經審閱雙方在這申請提交的文件,本庭認為適宜不經聆訊而只基於書面陳述,裁定有關申請。 4.本庭留意到以下幾點。首先,訟費命令是兩名被告人的共同及各別的法律責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但申請單只由第二被告人提出及以她本人的誓詞支持,第一被告人沒有提出證據顯示他支付訟費有困難。第二,如果法庭之前有作出過原告人需要支付訟費給被告人的命令,被告人可以用以互相抵銷,而只用支付餘數,無須向法庭申請延期支付訟費的命令。第三,被告人認為原告人有經濟困難,如果原告人在DCPI1363/2014一案中敗訴,被告人向他索回訟費會有困難,但法律上,在原訟階段(有别於上訴階段),法庭沒有權力因原告人的經濟困難一點,而需要原告人繳交訟費保證金(除非他居於外地,或他只是名義上的訴訟人而真正訴訟人另有其人):看《區域法院規則》第23號命令。如果法庭容許被告人暫時扣起原告人所應得的訟費餘數,便等同變相需要原告人繳交訟費保證金。 5.按此,本庭撤銷第二被告人的延期申請。考慮了本案,本庭認為適宜不作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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