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順寧 對 黃發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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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年8月6日,本庭頒發判案書,裁定原告人的上訴得直,命令原告人在DCPI1363/2014案,有關樓宇損毀的申索,發還區域法院處理。本庭並於2018年10月19日頒發訟費判案書,裁定兩位被告人需繳付訟費$15,000予原告人。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CACV 211/2017[2019] HKCA 29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4 Ma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11/2017

[2019] HKCA 2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211號

(原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14年第1363號)

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盧順寧
第一被告人 黃發安
第二被告人 宋玉玲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書面陳詞: 2018年12月20日、2019年1月4日及
2019年1月14日
原告人的訟費列表: 2019年1月4日
判決書日期: 2019年3月14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2018年8月6日,本庭頒發判案書,裁定原告人的上訴得直,命令原告人在DCPI1363/2014案,有關樓宇損毀的申索,發還區域法院處理。本庭並於2018年10月19日頒發訟費判案書,裁定兩位被告人需繳付訟費$15,000予原告人。

2.2018年11月7日,第二被告人發出傳票向本庭申請延期支付該訟費及申請待DCPI1363/2014案完結後一併計算(“延期申請”)。第二被告人及原告人各自存檔誓詞。其後被告人及原告人再存檔陳詞,而原告人亦有存檔他的訟費列表。

3.經審閱雙方在這申請提交的文件,本庭認為適宜不經聆訊而只基於書面陳述,裁定有關申請。

4.本庭留意到以下幾點。首先,訟費命令是兩名被告人的共同及各別的法律責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但申請單只由第二被告人提出及以她本人的誓詞支持,第一被告人沒有提出證據顯示他支付訟費有困難。第二,如果法庭之前有作出過原告人需要支付訟費給被告人的命令,被告人可以用以互相抵銷,而只用支付餘數,無須向法庭申請延期支付訟費的命令。第三,被告人認為原告人有經濟困難,如果原告人在DCPI1363/2014一案中敗訴,被告人向他索回訟費會有困難,但法律上,在原訟階段(有别於上訴階段),法庭沒有權力因原告人的經濟困難一點,而需要原告人繳交訟費保證金(除非他居於外地,或他只是名義上的訴訟人而真正訴訟人另有其人):看《區域法院規則》第23號命令。如果法庭容許被告人暫時扣起原告人所應得的訟費餘數,便等同變相需要原告人繳交訟費保證金。

5.按此,本庭撤銷第二被告人的延期申請。考慮了本案,本庭認為適宜不作訟費命令。

 
 

(張澤祐) (袁家寧)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