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順寧 對 黃發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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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年8月6日,本庭頒發判案書,裁定原告人的上訴得直,命令原告人在DCPI1363/2014案,有關樓宇損毀的申索,發還區域法院處理。本庭並就訟費作出暫准命令,被告人要負責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及本上訴的費用。(被告人沒有反對暫准命令,暫准命令現已成為絕對命令)。另外,本庭指示原告人可於21天內提供訟費列表,被告人其後可於14天內作出回應,其後本庭會以簡易程序評核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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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11/2017 [2018] HKCA 7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211號 (原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14年第13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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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2018年8月6日,本庭頒發判案書,裁定原告人的上訴得直,命令原告人在DCPI1363/2014案,有關樓宇損毀的申索,發還區域法院處理。本庭並就訟費作出暫准命令,被告人要負責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及本上訴的費用。(被告人沒有反對暫准命令,暫准命令現已成為絕對命令)。另外,本庭指示原告人可於21天內提供訟費列表,被告人其後可於14天內作出回應,其後本庭會以簡易程序評核訟費。 2.2018年8月27日,原告人提交了訟費列表,費用以律師費用的三分二要求訟費,合共$101,207。之後被告人作出回應,他們指出原告人沒有職業,而根據他們的估計,有關訟費只需$7,153。原告人對他沒有職業這指稱,沒有異議。 3.本庭認為,原告人沒有職業,他的費用以律師費用的三分二索取訟費這做法,並不正確。上訴法庭在霍兆榮對廉政公署(CACV341/2005)案例第18段指出,在普通法下,如果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沒有職業的話,他處理訴訟時便沒有蒙受金錢上的損失,所以在補償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下,其實他不可獲任何訟費,但經立法通過《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8A(3)後,他便可獲每小時至多$200。 4.本庭考慮了有關訟費列表,與及被告人的回應,本庭認為本案並非複雜,合理數額應為$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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