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順寧 對 黃發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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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年8月6日,本庭頒發判案書,裁定原告人的上訴得直,命令原告人在DCPI1363/2014案,有關樓宇損毀的申索,發還區域法院處理。本庭並就訟費作出暫准命令,被告人要負責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及本上訴的費用。(被告人沒有反對暫准命令,暫准命令現已成為絕對命令)。另外,本庭指示原告人可於21天內提供訟費列表,被告人其後可於14天內作出回應,其後本庭會以簡易程序評核訟費。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V 211/2017[2018] HKCA 71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9 Oct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11/2017

[2018] HKCA 7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211號

(原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14年第13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盧順寧  
   
第一被告人 黃發安  
第二被告人 宋玉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原告人的訟費列表: 2018年8月27日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書面陳詞: 2018年9月7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18年10月19日

訟費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2018年8月6日,本庭頒發判案書,裁定原告人的上訴得直,命令原告人在DCPI1363/2014案,有關樓宇損毀的申索,發還區域法院處理。本庭並就訟費作出暫准命令,被告人要負責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及本上訴的費用。(被告人沒有反對暫准命令,暫准命令現已成為絕對命令)。另外,本庭指示原告人可於21天內提供訟費列表,被告人其後可於14天內作出回應,其後本庭會以簡易程序評核訟費。

2.2018年8月27日,原告人提交了訟費列表,費用以律師費用的三分二要求訟費,合共$101,207。之後被告人作出回應,他們指出原告人沒有職業,而根據他們的估計,有關訟費只需$7,153。原告人對他沒有職業這指稱,沒有異議。

3.本庭認為,原告人沒有職業,他的費用以律師費用的三分二索取訟費這做法,並不正確。上訴法庭在霍兆榮對廉政公署(CACV341/2005)案例第18段指出,在普通法下,如果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沒有職業的話,他處理訴訟時便沒有蒙受金錢上的損失,所以在補償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下,其實他不可獲任何訟費,但經立法通過《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8A(3)後,他便可獲每小時至多$200。

4.本庭考慮了有關訟費列表,與及被告人的回應,本庭認為本案並非複雜,合理數額應為$15,000。

(張澤祐)
(袁家寧)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