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風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80/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June 2018.

1. 被告被控一項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0(1)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80/2017[2018] HKDC 8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Ju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80/2017

[2018] HKDC 8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8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風 Cash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8年6月13日上午10時07分
出席人士: Mr Manuel Ch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Catherine Wo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黃盧律師行延 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Having custody or control of counterfeit currency notes)

----------------

裁決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一項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0(1)條。

2.控方案情指出,警員在凌晨時分於深水埗區截停被告,在其手袋內搜出104張偽製500元紙幣。被告在警誡下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是把假銀紙拿給別人。被告爭議上述招認的自願性,在作證時則指出因有財政困難,朋友才相約把這些金錢給她,但她完全不知道那些是偽製紙幣。

3.根據雙方同意事實(MFI-1及3),

i. 2017年7月25日凌晨1時15分,WPC13775(PW1)與隊員於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南街與北河街交界附近巡邏時截停被告;

ii. 被告的手袋P1內,有一個啡色公文袋(P2),內有104張屬500元香港流通紙幣的偽製品(P3);

iii. P4相片顯示上述P1至P3;

iv. 2017年8月2日,警察鑑證科從P3作指模檢驗,在其中4張流通紙幣的偽製品上發現共5個紋印;

v. 指紋鑑證專家就上述套取的5個紋印作指紋檢驗,搜索及比對結果準確紀錄在他於2017年12月14日簽發的指模檢驗報告P10內,其中兩個分別證實為被告的右姆指及左手掌紋發現在上述偽鈔上,而另外3個則沒有足夠的特徵作確認。

vi. 商業罪案調查科專家及支援組的SIP Tse Ka Lun為流通紙幣偽製品鑑證專家,其報告亦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呈堂為P5(譯本P5A)。該報告主要指出,上述104張500元紙幣中,當中印有由滙豐銀行發出分別共32張有相同序號LP958695、11張相同序號NX283861、印有由中國銀行發出的共10張有相同序號AB349581、12張相同序號CH125114、印有由渣打銀行發出15張相同序號AJ358214及24張相同序號BT001771。上述所有紙幣均沒有水印,偽造的開窗線是列印所得,並非埋藏於紙張內,正背面圖像完全以噴墨方式列印,斜看鈔票時沒有呈現顏色轉變或橫紋滾動的視覺效果。基於這些情況及每張真鈔應有獨一無二的序號,上述共104張紙幣證實為質量差劣的偽鈔。

4.控方共傳召5名警員作供,被告在特別及一般事項上亦選擇作供。

證供撮要

5.PW1 WPC13775陳韻芝,她講述在2017年7月24日軍裝夜更當值,到了25日約凌晨1時15分巡邏至大南街與北河街交界看見被告,被告望向她,但神情緊張及想轉向,於是她上前截停被告,查看其身分證及要求打開其手袋(P1)。她發現在被告手袋一個沒有拉上鍊的暗格內有一個啡色公文袋(P2),內裡有一叠500元紙幣(P3)。她觸摸後發現與真鈔有很大分別,手感粗、顏色是列印出來的、也沒有水銀線等,她肯定是假鈔,於是立即拘捕及警誡被告。被告說「Madam,我明白,呢啲假銀紙係我拎俾阿差嘅,俾次機會喇。」

6.其後,她望見其巡邏的拍檔沙展54733(PW3)及PC13607(PW5)約在10米外,便向他們示意過來協助,並向沙展展示偽鈔,他也有摸過。其後約01:24時,他們便帶同被告回深水埗警署,向值日官警署警長游兆文(PW4)匯報,之後在警署內作進一步搜身,並無其他結果。她也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及向被告解釋其權利(P6),被告並無提出任何要求及簽署。隨後在02:00至03:00時,她在接見室內,在被告面前補錄較早前拘捕被告及她在警誡下的回應(P7)。之後約在03:20時交被告到值日官處處理。

7.盤問間,她同意被告被截停時態度合作,沒有反抗。而她並不知道被告是被通緝人士,在場她沒有經Eponics(盤歷)查核過被告身分,她表明拘捕後可帶被告返回警署時才做,反而若現場沒發現罪行才會即時作查核。她也同意,自己是記錯了,在現場其實只查看過被告的護照。至於離開現場及向值日官匯報的時間,她同意有和隊員們夾過來確認,但警誡時間在01:17是她自己看過手錶的。她也推算約在兩分鐘前,約01:15時截停被告。而就該104張紙幣,她每一張也摸過,且全部也很粗糙。她當日看見被告是很精神的,神情也正常。她不同意在現場沒有拘捕及警誡被告,更不同意是把被告帶回警署後才從其手袋內搜出該些偽鈔的。她也否認被告曾向她提出過不適要看醫生,她更沒有向被告作出過任何威逼、利誘的事情。

8.PW2 DPC9325霍晧銘,他講述在2017年7月25日約01:45時奉命調查此案。他等待軍裝調查後,在4時許從值日官提取被告,向被告解釋羈留人士通知書(P8),被告簽署,並無任何要求。隨後便在04:41至04:54時替被告進行錄影會面(P9及P9A)。

9.盤問間,他表示在04:26前沒接觸過被告,只從另一軍裝警員在較早前知道案件的情況,但他也有看過被告的補錄口供,但沒有與PW1交談過。被告也從沒有提過任何不適,他更沒有在較早前曾向被告說過甚麼「快快脆脆」合作可以擔保等等的說話。而在錄影時,他有特別問及被告是否有精神做錄影,被告也回應有(P9A問答25、26)。最後,他也否認在錄影前要求過被告要想好是誰給她的等等。

10.PW3沙展54733黃樂,他講述在2017年7月24日與PW1及PW5夜更巡邏。約在清晨一時許,PW1向他示意協助,並告知他已拘捕被告藏有偽鈔,他在場也有看過及檢視一叠500元偽鈔。他後來與隊員帶被告回深水埗警署見值日官,被告並無任何要求或投訴。

11.盤問間,他也表示在場看過被告的護照,而同日被告已被拘捕,但沒有用Eponics查核,而這也並非既定的程序。被問及有否與PW1夾時間,他只說自己也有看錶來確認,而他也否認被告曾提及過身體不適等情況。

12.PW4警署警長游兆文,他在2017年7月24日夜更當值深水埗警署值日官。7月25日,在01:24時,PW1帶同被告向他匯報已拘捕被告藏有假銀紙及向他展示證物,之後用數鈔機點算出共104張。被告並無任何投訴,亦無任何表面傷勢。

13.後來約在01:48時,他從其他同事得知,被告是被通緝人士,他也交代另一警員告知此事予PW1拘捕被告。他也講述看見被告情緒及步姿穩定,不會東歪西倒,被告也沒有任何要求。

14.至於在拘留人士行動紀錄中MFI-4,他指出被告應是在2017年7月25日08:39時被安排帶住九龍城裁判法院,但08:40時被告要求看醫生,於是在09:10時帶她到明愛醫院就診。他否認有任何拖延,因被捕人士的健康比上庭更重要。

15.PW5 PC13607黎嘉輝,他講述在當天約01:17時左右,PW1向他和PW3示意上前協助她,PW1並告知她已在01:15時截停及拘捕被告藏有偽鈔罪。他沒有聽過被告提及自己是被通緝人士,但他有看過被告的護照。至於PW1的警誡及被告的回應是如何,他並不知悉,後來他們便一起回警署見值日官,他也看見用了鈔票機作點算,之後他自己便做其他文件工作,並不知道PW1去了哪裡。後來,刑事偵緝隊員有致電他,問及案件過程,但沒有親身找他。而他也否認在整個過程中,被告有被任何威逼利誘的情況出現。

被告的錄影會面紀錄(P9A

16.被告在2017年7月25日04:41至04:54時進行錄影會面,被問及她於早前在警誡下說過「呢啲假銀紙係我拎俾阿差嘅。」被告說阿差即南亞裔,叫她拎俾人的人叫阿偉,但被告沒法聯絡他,也沒有他全名。這人約1.75米高、長頭髮、中等身材,在欽州街橋底認識阿偉,識咗兩至三個月(問答23至66),而阿偉是在當天午夜12點在大南街近鴨寮街親手交給她的(問答67至85),而該南亞裔人士被告也沒法聯絡,但阿偉會打電話給她,但阿偉成日唔同冧把(問答86至100)。當阿偉畀公文袋她時,她知道入面是偽鈔,但不清楚面額及共有多少,被告然後將公文袋放入自己手袋(問答101至116)。被告在錄影中確認被展示的共104張500元偽鈔(問答117至120)。酬勞方面是因為之前爭阿偉1,500元,被告將偽鈔俾該南亞籍人士後,便不需要還款了(問答121至128)。

被告在特別事項上的證供

17.被告選擇作供。她講述在2017年7月25日凌晨約1時15分被截停,她已立即說出自己是被通緝人士,也表示因藏有他人身分證,但沒出庭而被通緝。PW1問她取出身分證,被告便說沒有,但有出示護照。PW1當時已叫喚了PW3沙展過來,但他們在現場根本沒有看過其手袋或內裡的公文袋,被告當時更已表示肚痛不適要看醫生。

18.被告作供也講述,她是長期精神病患者。她在6月26日已有尿道炎及看過醫生(文件D1),2005年起患有精神分裂、抑鬱及焦慮症等等,需每天食藥控制情緒(其醫療報告可見於D2),她需服食藥物(可見文件D3)。被告指出每晚約9時30分需服藥,但被截停當天沒有吃,之前在7月23日晚上才吃過。

19.她講述在被截停時根本也沒有被拘捕及警誡,也沒有如PW1所述警誡下的回答。後來她被帶到深水埗警署見值日官時,被告也再表示不適要看醫生,但值日官卻說「打完包」才可見,而在過程中才從她的手袋內搜出該公文袋及從中拿出那些鈔票出來及點算,被告表明根本不知那些是偽鈔。之後約在01:45時左右,她向PW1表示肚餓,可否食飯,但PW1卻對她說「冇飯盒,唔好要求咁多」。其後約在01:45至02:00時之間,PW2見過她,又向她說是小事,「快快脆脆」合作,可以用2,000元擔保,更要被告承認自己知情。至於通知書、補錄口供等等,PW1著她簽署,又向被告說「屈妳嘅咩?唔使睇喇」,當時她已非常肚痛,PW1便說快些簽署就可以盡快看醫生。而錄影會面時,被告已非常疲倦,PW2又在錄影前對被告說,要佢自己諗掂邊度攞返嚟,被告於是在錄影會面時才作出配合而回答。後來到了早上約8時許,她被帶往九龍城裁判署,被告說自己根本「企唔穩」,於是才去了明愛醫院就醫(可參看D3出院紙)。

20.盤問間,被問及她在6月26日起就醫,醫生只給了4天藥,被告說其後是自己到藥房配藥的。被告被指在錄影會面時也很警惕,被告說自己只是緊張及焦慮,其實也是很疲倦的,也不精神。被告被問及她既說警員早已承諾會安排看醫生,為何遲遲未作安排,被告仍然相信警員而再進行錄影會面等等,被告表明若不照意思做,可能未能快些處理其身體,因此為了快些就醫,她才願意再作配合等等。

被告在一般事項上的證供

21.被告採納其特別事項上的證供。她現年39歲,具中五教育程度,曾任職廚師,自2016年與彭先生結婚(結婚證書D4),但其丈夫不幸於2017年4月失足,墮樓身亡(殯儀服務文件D5,死因庭文件D6),當時被告沒有收入,自己有長期精神病,經濟壓力很大,生活困難。她當時居住在佐敦渡船街6號閣樓,但遭業主追租,當時她情緒不穩,不懂應付。在朋友介紹認識了一印巴籍人士馬力,當時幫助她與業主交涉(協議文件D7(1),土地審裁處命令及反對通知書D7(2)、(3))。

22.當時她被業主追索約5萬元,馬力當時同情及幫助被告,更表示想與她發生性行為,但遭被告拒絕。馬力在5、6月間出現後沒有再聯絡她,直至7月24日晚上約8時許突然致電她,並告訴她已替她籌得金錢,相約在午夜到深水埗拿金錢。被告指出當時她自己已感到不適及肚痛,當天也沒有吃藥。被告於是到北河街附近,馬力看見她,把她拉到唐樓梯間,拿出該啡色公文袋(P2)給她,並說「袋住喇,返屋企至慢慢數。」他沒說多少錢,被告打開,拿出時看見是現鈔,但梯間昏暗,沒作點算,只知道是錢,被告從沒想過會是偽鈔。當時被告肚痛便離開了,被告心想是馬力給她交租的,後來離開時便被警員截停。被告表明,若知道是偽鈔,一定會拒絕。

23.盤問間,被告說當時被指欠3個月租,每月8,300元,業主另說她欠水電費共15,000元。被告認為是包在租金內的,但被指總結欠約5萬元。她表示在那日前最後見馬力約在5月底左右,馬力之前也對她說過不用擔心,會想辦法幫助她。馬力是她已經認識了約20多年的朋友馬沙力所介紹認識的,他也是印巴籍人士。而之前被告說曾發生過入屋行劫,劫財劫色,又被勒索,被告說已報警,但仍未拘捕任何人。被告最後在6月底搬出,暫住在朋友何文田的家中。被告也說不認為5萬元是大數目,只是丈夫的遺產及保險賠償等未辦妥。被問及知否文件袋內有多少錢,被告說當時她拿過出來,感覺上知道應不超過10萬元,而馬力當時沒說過要還,她感覺是他想討好她,而這些錢被告亦沒想過是假的,她且相信可能是對方賣雜物或集合而得來的等等。

證供分析及裁斷

24.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標準須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地步,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

25.首先,黃大律師就各名警員的證供作出質疑,尤其是PW1。她特別指出,PW1不可能在現場沒有用Eponics(盤歷)來查核被告的身分,尤其是被告當時沒有攜帶身分證。可是明顯地,如PW1及其他證人的證供也指出,被告已被搜出偽鈔,被告會被帶往警署,到時也會查核其背景,反而若在現場沒有搜出甚麼,才會透過Eponics來查核,此說法顯然合情合理。

26.再者,黃大律師也指出,PW1不可能在那麼短時間內逐張驗證這些偽鈔。可是PW1雖說每張也摸過,但也並非說出是很詳細、仔細般的查核,畢竟這些證物最終也會帶回警署。而黃大律師也嘗試質疑各警員有夾時間之嫌,可是其實辯方並非質疑被告沒被截停或是在場逗留非常長的時間,警員指出曾互相確認警誡及離開的時間也並不出奇,本席也看不出各警員何須捏造這些時間等等。

27.再者,黃大律師也似乎質疑PW2在錄影較早前也接觸過及威逼過被告,各警員才刻意迴避看見過PW2等等。可是事實是,PW1清楚表明,該段時間由她看管著被告,其他各警員的證供也並未提及過PW2。最後,黃大律師也質疑各警員究竟何時得知被告是被通緝人士及被告有否因此被拘捕等等。誠然,這部分各警員的證供確實沒有非常清楚的交代,但他們顯然並非要刻意隱暪甚麼。值日官也指出,後來是其他同事在警署內查核被告的背景時才知道,但這顯然與被告所述早已在被截停時已告知警員的證供不同。

28.事實上,黃大律師就各警員的證供曾作出非常仔細及技巧的盤問,可是各警員的證供並無搖動,且清晰及清楚,本席接納控方各警員的證供均是誠實可靠的。

29.至於被告在特別及一般事項上的證供,被告特別指出,她其實一直是有不適的,要求看醫生也被拒絕,甚至延至要上庭前才讓她看醫生。可是,若這事情真的有向值日官要求過,如值日官講述被拘捕人士的健康比上庭更重要,顯然若在羈留期間,被捕人士身體有何嚴重事情發生,警員也會難辭其咎。本席實在看不出,警員何故會刻意延遲被告就醫。

30.事實上,在錄影會面紀錄中,被告根本對答如流及清晰,她更被問及是否有精神進行會面,被告也答有(問答25至26)。而在補錄口供中,被告除簽署外,更自己寫下聲明,表明已閱讀及其內容屬實等等,本席認為被告在特別事項上的證供難以被接納。顯然相關的補錄口供及錄影會面均是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是被告自願錄取及進行的。

31.在一般事項上,簡而言之,被告指出是朋友馬力欣賞、討好及幫助她,才會把那些金錢給她,而被告且完全不知道是偽鈔。可是,實在難以相信,這些偽鈔質量差劣,相信一般人拿著也非常容易知道是偽鈔,若說成是為討好或幫助被告而行,又怎會拿偽鈔給別人來討好對方呢?偽鈔又怎能解決財困呢?顯然討好或幫助解決財困之說,根本難以接納。相反地,如被告錄影會面中的招認,根本就是別人拿偽鈔給被告,再由被告交予別人,酬勞方面就是免除被告欠別人的金錢,這情況與所有環境證供,亦正如被告所述,在暗地裡交付偽鈔給她的情節根本更為吻合。

32.最後,黃大律師也嘗試指出,即使接納了補錄口供及錄影會面的招認,這些招認並不確切及肯定,其證供價值應是有限的,本席亦難以認同。首先,被告被發現管有這些偽鈔,警誡下已說出「呢啲假銀紙係我拎俾阿差嘅」,顯然被告全然得悉這些是偽鈔。再者,黃大律師嘗試指出,錄影會面中被告交代不清給偽鈔予被告的阿偉其背景及聯絡方法,因此是否有此人存在也成疑問。可是,根本被告究竟願意透露多少是她的選擇,不全然交代這人也不會影響其招認的價值。

33.黃大律師也進一步指出,把金錢拿去哪裡被告也是交代不清的。同樣地,如上述情況,這不影響招認證供的價值。事實上,如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被問及「點樣拎俾佢?」被告也說「阿偉會俾電話我。」(問答95至96),顯然阿偉也會致電被告清楚交代其他有關交付的細節等等。

34.黃大律師最後也指出,並無清楚證供指出若被告交付另一人後,其他人會否真的會把這些偽鈔作真的鈔票來交付或行使。可是,案中的偽鈔雖然像真度低,但數量不少,被告把這些偽鈔交給別人而可免除她的債務,別人也不可能只是拿著這麼多的偽鈔作為小玩意,顯然別人是會在不同情況下作為真的紙幣來行使或付給的。因此,在上述所有這些證供下,被告不單知悉這些是偽鈔,也意圖把這些偽鈔交付另一人,由該人作為真的紙幣來行使或付給。

35.在此情況下,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此控罪。因此,被告正式被裁定此項控罪罪名成立。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88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