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利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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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與一名姓戴的男子從深圳來港打算爆竊住宅單位。案發當日2017年7月7日早上,他們兩人經皇崗口岸進入香港,乘車到達九龍地區,之後乘的士到油麻地南京街懷高大廈附近下車。剛巧當時有隊反爆竊便衣探員在現場執勤,看見被告兩人形跡可疑,於是監視他們的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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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7/2018 [2018] HKDC 8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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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與一名姓戴的男子從深圳來港打算爆竊住宅單位。案發當日2017年7月7日早上,他們兩人經皇崗口岸進入香港,乘車到達九龍地區,之後乘的士到油麻地南京街懷高大廈附近下車。剛巧當時有隊反爆竊便衣探員在現場執勤,看見被告兩人形跡可疑,於是監視他們的行徑。 2.從他們下的士到探員在懷高大廈6樓外遇見被告兩人,相隔了大約個半小時,在這個半小時期間,他們三度進入懷高大廈,亦曾在懷高大廈對面的地方觀望懷高大廈的單位。當他們第三次進入懷高大廈後,探員認為他們進行犯法的事,於是作出部署,警長分派兩名探員乘坐電梯到頂層由上而下沿樓梯掃蕩,另一位探員由下而上巡查,警長自己則留守懷高大廈地下的電梯大堂。 3.由上而下巡查的胡探員,巡至六、七樓梯間時,聽到從6樓走廊傳來兩聲「呯!呯!」的聲音,他於是衝下去6樓,在未打開防煙門時,他聽到有人說「你唔得,等我來」,推開防煙門後,看見戴從走廊行出來,而被告人正在踢B單位的門。他喝令「差人,你做乜嘢?」被告人隨即衝出走廊,胡探員大叫「幫手」,最終胡探員在6樓電梯大堂把被告人截停。另外戴在六、七樓梯間給另一探員截停。 4.懷高大廈6樓一共有四個單位分別是A、B、C和5號單位,B、 C單位的住客案發時已外出工作,下午時分按警方要求回來,發現鞏固木門鎖的鐡片有鬆脫的現象。至於另外兩個單位,探員事後亦曾拍門但沒有人應門。 5.案件於2017年7月10日在裁判法院過堂後,被告兩人沒有依期在8月21日出席聆訊,法庭於是對他們發出拘捕令。在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自行到警署自首;至於另一位被告人則仍然在逃。 6.就棄保潛逃一事,被告人向警方表示在2017年7月16日晚,被告人到青衣找同案另一被告人,戴陽春,對方說會安排偷渡回內地,詢問被告人會否一起回去,被告人沒有跟隨。之後被告人覺得戴逃走了,他的擔保也有可能被撤銷,於是沒有出席法庭的聆訊。 7.被告人承認一項沒有依照法庭指令歸押的控罪,但否認串謀入屋犯法;經審訊後,法庭裁定被告人的串謀罪行罪成。 8.被告人現年51歲,過往有9項刑事紀錄,6項與不誠實有關,當中4項更是爆竊的罪行。他最後一次案底是在1998年因3項爆竊類別的罪行被法庭判處一共42個月的監禁。換句話說,在記錄方面而言,他差不多有20年沒有再犯事,基於這原因,本席並不打算在是次判刑視他為這類罪行的慣犯而對他加刑。 9.被告人是離婚人士,育有一名現年26歲的兒子,與他在深圳一起居住。辯方律師在求情方面並不多言,就爆竊罪行而言,律師要求法庭依據指引作出量刑;另外,就棄保潛逃而言,律師強調被告人只潛逃兩個月,之後便向警方自首承擔責任。 10.雖然被告人被判罪成的是串謀罪行,但在法庭前的證據明顯顯示他們已經干犯了企圖爆竊的罪行,而有關的單位是住宅單位。因此,他們的罪責不下於企圖爆竊住宅單位。 11.就爆竊住宅單位而言,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夥同他人一起作案,就此本席加多3個月至3年3個月。 12.至於棄保潛逃一罪,考慮到本案的情況包括他主動投案,本席以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他的認罪是適時的,可獲三份一的扣減,扣減後刑期減至2個月。 13.在羅映琴一案CACC 183/2015,該上訴人面對販毒罪行潛逃差不多一年,認罪後毒品罪行被判兩年而棄保6個月,原審法官把這兩項刑期作完全分期執行,上訴庭單一法官批准此做法,並説: “Failing to turn up at court when entrusted with bail by that court is a serious breach of a court order”。 14.考慮過兩罪性質各樣完全不同,本席頒令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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