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對 蔡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0863/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July 2018 before 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Costs – Leave to appeal – District Court – Sealed order – Delay –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 Appeal refused – Costs awarded
Legal issues: Power to vary sealed costs order · Leave to appeal test · Condonation of delay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Husband to pay Wife's costs of the application.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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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0863 / 2014 [2018]HKFC11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4年第10863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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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這是一宗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的聆訊。 3.在1983,訴訟雙方結婚。這段婚姻共有四名子女。在2014年,女方以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呈請。在當年,除了年紀最小的兒子仍在上大學,其餘三名家庭子女都已自立。在2015年12月14日,訴訟雙方提交同意傳票。在2016年4月13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在同日,本席按同意傳票之內容頒令︰-
4.在2016年5月25日,法庭頒發絕對離婚令。因為男方並沒有按2016年4月13日的同意命令第一段,在限期內付女方$300,000元,在2017年8月25日,女方發出判決傳票。在2017年11月13日,就女方的判決傳票,法庭進行提訊,並頒令將聆訊押後至2018年2月5日。在2017年12月22日,按2016年4月13日的同意命令第2段,男方將其名下於瑞景大廈之權益轉讓予女方。在2018年1月10日,男方將整筆付款$300,000元付予女方。在2018年2月5日,男方將擬親自行事通知書存檔。 5.因為男方已經付清2017年11月13日判決傳票的欠款,所以在2018年2月5日,法庭只須處理該判決傳票的訟費問題。女方申請訟費。對此,男方反對。男方說,金海灣花園的市值遠低於¥6百萬,但女方又不肯同意將金海灣花園以低於¥6百萬出售,因而男方一直不能夠將金海灣花園出售。男方又說,因為女方違反了2016年4月13日的同意命令,所以他才不按命令在限期前將整筆付款$300,000元付予女方,既然錯在女方,不應由他付判決傳票的訟費。 6.在2018年2月5日,經聆聽男方親自陳述和女方代表律師的陳述後,本席頒令男方須付女方判決傳票之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7.女方負責草擬2018年2月5日的命令,並在2018年2月13日,將命令蓋印和存檔。在2018年3月7日,男方提交傳票,求更改2018年2月5日的訟費命令為由女方支付判決傳票的訟費。 8.在2018年4月23日,女方將擬親自行事通知書存檔。 9.在2018年4月23日,法庭就2018年3月7日的傳票舉行聆訊。經聆聽訴訟雙方親自陳述後,本席認為既然2018年2月5日的訟費命令已經蓋印和存檔,訟費命令屬已判決事宜,本庭無權作出修改,因此撤消了2018年3月7日的傳票,也頒令男方須付女方這個申請的訟費,經簡易程序評定為$200元。 10.在2018年5月2日,男方發出本申請,要求許可就2018年2月5日的訟費命令和2018年4月23日訟費命令進行上訴。 11.從男方2015年5月2日的誓章看來,其申請理由不外是重覆前文所交代的內容。 12.在考慮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3.男方不滿本席作出的訟費命令。根據《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36章)第53(1)條:-
14.行使上述酌情權是受到《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62號命令所規限的。《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4)條規定:-
15.行使上述全權酌情權的詳細指引可見於《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5條︰-
16.如前所說,法庭並無權力應男方的申請修改2018年2月5日的訟費命令,男方2018年3月7日傳票,是註定失敗的,因此法庭行使其酌情權頒令男方付女方2018年3月7日傳票的訟費,是正確的決定,將數額評為$200元也是合理的做法。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男方就2018年4月23日訟費命令的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男方的上訴申請。 17.在2018年2月5日,本席頒令男方須付女方判決傳票的訟費,男方不滿本席的判決,在2018年5月2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18.《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58(2)號命令:
19.男方並沒有在限期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延期上訴,在決定如何行使酌情權時,法庭會考的因素包括︰
20.在本案而言,男方逾期的情況是嚴重的。 21.對於未能在限期前提交上訴許可申請,男方並沒有提出任何解釋。 22.並無證據顯示若法庭批予延期,可能會對女方造成不公平。 23.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在男方能上訴成功的機會。 24.男方說,女方沒有按照2016年4月13日同意命令,因此導致延遲執行法庭命令的人是女方。女方不同意男方的說法。她說,金海灣花園市值遠超¥6百萬,只是男方不合作,所以至今仍未能售出。女方並沒有就她的說法在原審時提交誓章證據,本席不打算就女方的說法在此加以考慮,但無論如何,對於男方的申請理由,本席並不接受。從2016年4月13日同意命令的條文清楚可見,男方付女方整筆付款$300,000元的條文,和訴訟雙方將金海灣花園出售的條文,是二個分開的不同的條文,換言之男方不能夠將兩者混為一談,也不可以因為訴訟雙方在將金海灣花園出售的事宜上有爭執,便拒絕執行付女方整筆付款$300,000元的責任。在簽同意傳票時,訴訟雙方都有律師代表,他們對於同意傳票的內容應該是清楚的。事實上,雖然金海灣花園至今尚未出售,但在女方提交判決傳票後,男方也已將$300,000元付予女方。 25.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男方就2018年2月5日訟費命令的上訴理由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26.男方上訴許可申請失敗,須付女方的訟費,。雙方未能同意訟費金額,將來由法庭評定。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1] 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12年第1冊第59號命令第4條 (59/4/9) 及案例Menno Leendert Vos v Global Fair Industrial Limited & Ors (HCMP No. 796/2010) 上訴法庭判案書第16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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