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對 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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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procedure – costs – review of costs assessment – leave to appeal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 – refusal of leave – costs order – Respondent failed to show error of fact or law –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 Respondent ordered to pay HK$500 costs
Legal issues: 是否批准上訴許可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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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0863/2014 [2021] HKFC 2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4年第108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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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書 --------------------- 1.這是一宗有關家事法庭案件的訟費爭議,答辯人於2021年9月14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區域法院聆案官楊綺娜於2019年11月12日為案件的訟費作出評定。之後,答辯人根據第62號命令第34條例提出申請,要求對訟費評定作出覆核。 3.楊聆案官於2021年2月5日對訟費評定作出覆核,並作出判決。 4.訟費證明書於2021年7月12日由林澤銘聆案官簽發。 5.之後,答辯人根據第62號命令第35條例提出申請,要求法官覆核訟費證明書。 6.本席於2021年9月2日對這申請作出聆訊,根據有關申請提出的誓詞,及聽取雙方在庭上的陳詞後,在庭上作出判決。 2021年9月2日的判決 7.判決的理由大致上是,答辯人在誓詞附件一中提出的4項爭議,都是有關案件於某些非正審申請或法庭程序上,期間保留或沒有作出的訟費令,但答辯人承認其實大致上已在楊聆案官席前提出過,而楊聆案官亦已就此作出訟費評定。 8.答辯人另外提出的爭議,是根據誓詞附件二的一個裁決,答辯人認為這裁決表示他不需要支付訟費。 9.附件二的裁決書是有關答辯人在一個上訴程序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高等法院上訴庭撤銷答辯人的申請,判決書第3段指出 “本庭就本申請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10.本席在庭上已向答辯人清楚解釋,這判決書第3段,只是就他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所衍生的訟費作出裁決,與家事法庭案件的其他訟費完全沒有關係。 11.本席也在判決中指出,根據第62號命令第35(1) 條例,任何一方若然對聆案官的訟費評定覆核的結果不滿意,是可以提出由法官再次覆核,但必須先向該位聆案官申請要求就受爭議的項目列出裁決的原因。 12.答辯人顯然沒有這樣做,沒有提交訟費單上任何受爭議的項目及聆案官就項目作出裁決的原因。 13.因為答辯人沒有根據命令行事,本席不能對任何爭議作出覆核。 14.因此,本席撤銷答辯人的申請,及命令答辯人須即時支付呈請人港幣$500作為本申請的訟費。(儘管本席當時命令答辯人須即時支付訟費,但答辯人並沒有遵守法庭命令,直至本聆訊期間,呈請人提出這件事,答辯人才在庭上支付。) 本申請的裁決 15.答辯人根據第59號命令第2(B)條例,對本席2021年9月2日的裁決申請上訴許可。 16.在聆訊期間,本席再次解釋2021年9月2日的裁決,並且向答辯人解釋上訴因由的法律。 17.答辯人在庭上只表示不滿意裁決,在誓章及法庭上的陳詞,也只是重複之前已提出過的爭議,沒有指出本席於判決中有犯上任何事實判斷或法律上的錯誤。 18.根據香港條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 A條例,在上訴許可申請聆訊,除非法官接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否則不得批准上訴許可。 19.答辯人未能提出本席於判決上有犯上任何錯誤,只是表示對判決不滿及重複已多次提出的爭議,顯而易見,上訴根本沒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答辯人也沒有提出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所以本席不會批准上訴許可。 命令 20.撤銷答辯人上訴許可的申請。 21.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由本申請所衍生的訟費,本席以簡易程序評定訟費為港幣$500,答辯人須即時支付呈請人。
呈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 答辯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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