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克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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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之案情已經在剛才的裁決理由詳述。簡單而言,控方發現被告在街上一個用木板圍成的地方內,警員在被告身上的斜孭袋內找到涉案毒品,這些毒品涉及共3.16克「冰」毒。街頭零售價大約1,200元。被告否認身上有這些毒品,但本席裁定他管有這些毒品作販運用途。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7/2018[2018] HKDC 88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Jul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2018

[2018] HKDC 8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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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克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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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8年7月24日
出席人士: 徐福亮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錦熙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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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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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審訊之後,被告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2.本案之案情已經在剛才的裁決理由詳述。簡單而言,控方發現被告在街上一個用木板圍成的地方內,警員在被告身上的斜孭袋內找到涉案毒品,這些毒品涉及共3.16克「冰」毒。街頭零售價大約1,200元。被告否認身上有這些毒品,但本席裁定他管有這些毒品作販運用途。

3.被告是從越南非法進入香港,並提出了酷刑聲請而獲得留港,持有俗稱「行街紙」。他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求情時,代表被告的張大律師唯一能夠提出的減刑理由是被告初犯。

4.控方呈交了上訴庭案例HKSAR v Londono Montealegre(CACC 80/2016),支持法庭有權因被告在港的居留身分加刑。張大律師指出,該案涉及毒品的價值遠超本案的毒品。

5.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被告販運共3.16克「冰」毒,依照上訴庭在譚伊真案指引,本席認為量刑起點應定為4年監禁。

6.上訴庭在多宗案例已清楚說明法庭對被告這類留港身分人士在港犯罪的加刑原則。被告非法來港,以酷刑聲請者身分留港,獲得香港社會恩恤對待,但他卻在香港犯販運危險藥物如此嚴重罪行,他濫用了港人對他的同情。他的行為不單影響香港社會整體,更加影響香港聲譽,本席認為應把判刑起點提高。考慮了本案毒品價值及數量,本席酌情把量刑起點提高4個月,即是總共是四年四個月監禁。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並不構成減刑因素,案中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7.因以上理由,被告被判監禁四年四個月。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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