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雷振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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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雷振聲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罪行詳情為雷振聲於2017年3月17日,在香港九龍馬頭圍馬頭涌道與宋皇臺道交界附近的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處,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KB3277的的士)。引致顏黎雪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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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90/2017 [2018] HKDC 10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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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雷振聲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罪行詳情為雷振聲於2017年3月17日,在香港九龍馬頭圍馬頭涌道與宋皇臺道交界附近的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處,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KB3277的的士)。引致顏黎雪身體受嚴重傷害。 2.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則罪名成立。 本席裁定的事實撮要 3.於2017年3月17日,下午約2時06分,被告人駕駛著KB3277的的士,沿著馬頭圍馬頭涌道南行第二線近宋皇臺道交界以時速51公里在交通燈燈號呈黃色的情況下越過白色停車線,以定速穿過黃色方格後在行人過路處撞倒67歲的顏黎雪女士,引致她身體受嚴重傷害。有關的受傷情況記錄在醫務報告,在此不贅。顏女士至今仍然昏迷不醒。意外前瞬間的路面情況為,路段的第一線,在行人過路線的前後,分別有一部埋站停定的巴士及一部停定的輕型貨車。輕型貨車阻礙了被告人的視野,致令他未能第一時間看見顏女士。在意外前,顏女士是在違反控制行人交通燈的情況下在輕型貨車的前方在行人過路線上橫過馬路的。 同意的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 4.被告人有三項刑事紀錄,但都是一些輕微罪行。就判刑的目的,本席視被告人為無刑事紀錄人士。 5.被告人沒有交通定罪紀錄。 被告人的背景資料 6.同意的背景資料顯示被告人現年48歲(案發時47歲),在香港完成初中教育。案發時任兼職的士司機,日薪為700元,正職為中港司機,月入16,000元。被告人已婚,有一名兒子(22歲)及一名女兒(19歲)。被告人居於屯門。 輕判請求 7.姚大華大律師代表被告人作出輕判請求陳詞。 8.以下是輕判請求陳詞的撮要。 9.被告人當了兼職的士司機約一年,但他不是每天都這樣兼職。每月他從這個兼職賺取約1,000至2,000元。被告人的正職是為一間電子公司做中港駕駛司機,已做了20多年。他全家(包括太太,兒子及女兒)都在法庭支持他。被告人每月給家用一萬元。被告人已有三年沒有犯事。被告人知悉受害人在本案受到嚴重身體傷害。 10.被告人希望被判非監禁式刑罰。他希望法庭先獲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雖然被告人以駕駛維生,但他接受停牌令。 背景報告 11.報告闡述被告人對傷害了受害人及令其家人承受痛苦感到遺憾。被告人亦在報告內表達希望盡早獲釋,從而照顧將於9月生育的20歲女兒。 額外的輕判請求陳詞 12.獲取了背景報告之後,姚大律師繼續陳詞。以下是陳詞的撮要。 13.背景報告已解釋給予被告人而被告人明白其內容。 14.被告人是家中經濟主要支柱;亦要經濟上支持出嫁了的女兒。 15.被告人的家庭包括女兒皆支持被告人,希望本席可判處被告人非監禁式刑罰。 16.被告人對受害人表示悔疚。 17.姚大律師呈上三封求情信包括一封由被告人自己撰寫,另一封由女兒撰寫,及第三封由被告人的僱主撰寫。 18.姚大律師陳詞稱,基於被告人的背景,希望本席可判處被告人緩刑監禁或者社會服務令。 19.最後,關於停牌令, 姚大律師陳詞稱,由於被告人唯一的技能為駕駛車輛,希望本席可判處一個較為短期的停牌令。 判刑 20.由於被告人從未被判監禁,本席在判刑前索取他的背景報告,希望從而得知多一些他的背景,才作出適當的判刑。 21.本席已經考慮所有的輕判請求陳詞及閱讀所有的求情信。 22.不小心駕駛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及罰款五千元。 23.在本案中,受害人受到了極為嚴重的身體傷害,過了一年多後至今還是昏迷不醒。考慮到受害人違反交通燈訊號,需要負上部分責任,本席決定採納3個半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沒有對不小心駕駛罪認罪,所以判刑不得以認罪後為基礎獲得扣減。不過,本席基於被告人被視為無刑事紀錄的人士及他幾乎完全同意控方案情的緣故,酌情給他半個月的扣減。本席再找不到其他理由作出額外判刑扣減。 [被告人,請起立] 24.被告人須要監禁3個月,及取消駕駛任何車輛資格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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