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游祖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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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控罪一,簡稱「串謀勒索」;控罪二,「刑事毀壞」。被告由大律師代表,她否認兩項控罪,審訊開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1157/2017[2018] HKDC 100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Aug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57/2017

[2018] HKDC 1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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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游祖怡(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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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18年8月8日
出席人士: 張錦榮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國輔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關惠明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
控罪: [1] 串謀勒索罪(Conspiracy to blackmail)
[2] 刑事毀壞(Criminal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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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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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面對兩項控罪:控罪一,簡稱「串謀勒索」;控罪二,「刑事毀壞」。被告由大律師代表,她否認兩項控罪,審訊開始。

雙方案情

2.簡言,控方指,被告在酒吧內勾引男子在先,續要求到男子沙田家中,與男子進行性交,再夥同一名第三者致電男子,向男子勒索港幣60,000元,稱否則會襲擊男子,甚或誣告男子強姦。不過,男子不以為然,拒絕付款,所以翌日男子之座駕遭「淋油」破壞,男子見狀立即報警。身處警署時,男子突然接獲被告之來電,男子機警把對話錄音起來(“錄音”),錄音謄本現已呈堂供本席考慮。接報後,警方立即採取行動,當日登門把被告拘捕,帶署調查。被告在警署中的兩個錄影會面均在她的代表律師陪同下進行會面,對話內容之謄本已呈堂供本席考慮。整宗事件由酒吧開始至被告完成會面紀錄只歷時三日(七十二小時)。

3.另一邊廂,被告反指,男子應該在酒吧之內對她落毒,使她昏迷不醒,男子便有機可乘,把她帶離酒吧強姦,她醒來發現自己身在於柴灣的住所之中,感覺下體痛楚,見內褲沾有疑似精液物體,她便立即致電男子追問究竟,就在對話中確定遭男子污辱強姦,男子更沒有使用避孕套,在她體內射精。聽罷,她打算報警,把男子歸案,不過既然男子表示考慮對她事後身體檢查診金和避孕藥藥費負責,她便暫不報警,看看男子的誠意,畢竟兩人雖萍水相逢、互不認識,但擁有共同朋友,而且遭強姦乃一件「醜事」,她不想公諸於世。一日多後,她致電男子(錄音),男子竟表明拒絕負責,更原來已先發制人、捷足先登,到警署報案,枉指她勒索、刑毀,使她迅即被捕。另外,她在致電前,已從男子的「面書」上得知男子之座駕遭他人「淋油」破壞,所以她在錄音當中也藉此把男子奚落一番。無論如何,被捕後聽到警員指她是疑犯,男子才是受害者,她便對警員失去信心,完全打消了對其他警員或到其他警署舉報男子強姦的念頭。正因如此,在警署錄影會面期間,在律師的陪同底下,她便說出連串謊話,又對遭強姦蹂躪一事隻字不提,這是因為她志在打發警員了事而已。

證人

4.案中共三名人士作供,即:—

(一) 男子;

(二) 拘捕被告和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的警員(“警員”);和

(三) 被告。

證供

5.為免令本文件中的內容臃腫,除有需要,本席不會在此列出所有證供。不過,簡言,男子與被告的版本符合以上各自的案情。另外,警員對被告的拘捕和錄影會面均遭辯方接受,並不爭議,故此,警員的證供在本案的重要性較低。

6.本席同意控辯雙方的分析,即本案基本上是所謂「一對一」的審訊,男子與被告的證供十分重要,本席需要考慮箇中內容的可能性,即法理中的「潛在或然性」(英文inherent probability and improbability),不應將兩版本互相比較之餘,又需要考慮其他證據,特別是一些雙方互不爭議的證據,來幫助確定誰是誰非。辯方提醒本席,舉證之責任只在控方,而要求很高,須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地步;相反,辯方根本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那就是說,只要本席考慮所有證據之後,若然全不相信被告的證供也好,但只要對控方的證據在關鍵事項上有所絲毫合理懷疑,本席必須裁定有關控罪不成。

不爭議的事發經過(事實)

7.審訊期間,雙方各執一詞,但兩者其實有某些證據互通或起碼不受爭議(例如:兩人均二十來歲)。考慮後,本席接納這些證據反映事實,並在以下列出。

8.2017年4月30日星期日凌晨,男子與被告在九龍區的酒吧之內初次見面,現場還有兩人認識的朋友一同消遣。

[期間大夥兒有否所謂「轉場」到別的酒吧繼續餘歡是爭拗點,男子稱有,被告稱沒有]

9.數小時後,男子駕駛他的座駕(編號PN1770)(以朋友之名義登記),把被告送往男子位於沙田的住所。

[男子有否對被告落藥使被告不醒人事,又或究竟當離開酒吧時被告屬清醒與否,都是爭議點]

10.到達男子家後,兩人發生兩次性交,男子並沒有使用避孕套,更在被告體內射精。

[性交時被告是否清醒、性交是否被告自願、是否強姦,是一爭議的關鍵]

11.[在男子家時,被告有否進入洗手間、有否使用手提電話與第三者通話、有否吃麵,均備受爭議,男子稱有,被告則否認。另外,至於被告何時和怎樣離開男子住所,回到柴灣單位之中,辯方的盤問雖著墨不多,但已表態爭議。]

12.無論如何,同日傍晚,被告致電男子稱會報警指男子強姦[當然實際強姦抑或枉指強姦是一爭議關鍵]。言談間,兩人講及金錢。

[男子稱被告要求60,000元,否則會枉告男子強姦。另外,他在相若時間亦接到別的來電,其中一名男聲的人士自稱是被告的男朋友,強調60,000元的要求,否則會揮刀傷害男子,男子表明拒絕付款。另一邊廂,被告稱三通電話均由她一人打出,並沒有牽涉她的男朋友。而且在通話中,男子要求被告不要報警,並正考慮對被告驗身診金和事後避孕藥藥費負責,被告因此暫不報警]

13.翌日,星期一傍晚,男子離開住所,步行至附近馬路邊取車(非法停泊),目見車身遭人家淋上俗稱「起漆水」之液體,令車身的綠色「面漆」融化,暴露出白色的俗稱「底油」,男子立即到警署投案。

14.至星期二凌晨,當男子仍逗留在警署對警員講述事件之際,被告突然來電,男子盡快啟動錄音功能,所以除通話初段,餘下的談話被準確錄取,內容如下:—

“1. 被告: 唔明你講咩喎。唔係,你鍾唔鍾意隻色呀?
2. 男子: 咩話?
3. 被告: 你鍾唔鍾意隻色呀?
4. 男子: 你講乜Q嘢呀?你而家係咪潤𨳊我呀?
5. 被告: 隻色靚唔靚呀?唔鍾意下次轉第二隻色。
6. 男子: 冇問題吖,咁嗱,冇問題吖,你咁樣咁--你咁樣講呢啲嘢okay吖,okay吖,係呀。
7. 被告: 喂,咁你而家想點呀?
8. 男子: 咩想點?你想點呀?我冇做啲咩,你做咩,你搞我喎,即係……
9. 被告: 我咪已經講咗囉。
10. 男子: 我唔會畀錢囉。
11. 被告: 咁面對囉。
12. 男子: 面對囉,點--你想點樣面對吖?
13. 被告: 出嚟面對囉。
14. 男子: 錢我就唔會畀嘞,喂,你打我咁點算呀?
15. 被告: 哦,咁你繼續跌嘞。
16. 男子: 你鍾意囉。
17. 被告: 好喇,其實你知唔知自己招惹咗咩人呀?
18. 男子: 我唔知喎,總之你--總之你就--係嘞,無搞我囉,而家我架車又畀人…
19. 被告: 哦,我冇呀,我冇呀,我而家擔心你,問候下你咋。(笑聲)見你咁嬲咁樣,話𨳒老母咁,以為你唔鍾意啲乜嘢,原來唔鍾意隻色。
20. 男子: 唔,咁唔該晒你喎,你咁樣幫我淋。
[縱使本席信納男子當時說「淋」,但可能因為男子就這字的發音不高,所以被告的確聽成「唸」一字。]
21. 被告: 係囉。
22. 男子: 咁你想邊度……
23. 被告: 喂。
24. 男子: ……傾呀?直接啲喇,好唔好呀?
25. 被告: 喂,喂,喂,喂,喂,你最近小心啲,啲人呢…..
26. 男子: 唔係,你想邊度--唔係,你想邊度傾呀?直接--直接啲喇,喂。
27. 被告: 喂,有啲人呢就真係唔係你惹得起嘅。
28. 男子: 唔,咁你想邊度傾呀?
29. 被告: 邊度?我再打畀你喇。
30. 男子: 好呀。
31. 被告: 而家又唔關我事,……
32. 男子: 好呀。
33. 被告: ……關我想邊度傾咩事啫?
34. 男子: 好呀。
35. 被告: 得閒喂,飲茶呀,bye bye。
36. 警員: 誒熄下......(說話含糊)

(電話通話結束)"

15.接上,同日星期二下午,警員到達被告位於柴灣的住所,把被告拘捕,並撿獲被告的手提電話,把它與男子的手提電話一同檢查。有關電話於事發三日內之通話日期和時間已以書面列出並呈堂供本席考慮。

16.同一晚上,被告在律師陪同下進行了兩個共長達一小時多的錄影會面,期間被告不斷回應警員的提問,否認與男子性交和毀壞男子的座駕之餘,並沒有提及受男子污辱糟蹋一事。

關鍵

17.本案的關鍵明顯有三個:—

(一) 有否強姦,性交是否出於被告自願,當時被告是否清醒;

(二) 被告對男子的要求是甚麼,是診金、藥費抑或港幣60,000元;要求期間有否第三者替被告出頭,致電男子出言恐嚇;和

(三) 誰人對男子的汽車「淋油」,刑事毀壞。

考慮

18.雖然兩人各有版本,但錄音能指點迷津,本席從中看出端倪。在以上三個關鍵之上,錄音內容不單摧毀被告的證供,同時亦引證男子的講法。當然,男子當時明知正在錄音,錄音將來可作呈堂證供,因此他會小心說話,確保對自己有利。不過,從以下分析可見,其實重點落在被告的說話和她當時對男子的回應。錄音已在庭上播放多次。

有否強姦

19.錄音中,被告要求男子出外會面解決問題(13:出嚟面對囉。),結尾,被告更語帶輕佻地說,閒時兩人可出外品茶(35:得閒喂,飲茶呀,bye-bye。),就這,被告在法庭上解釋,要求男子外出見面志在要求男子陪同應診,讓男子親眼目見診所單據,這樣男子便可見單付款。不過,本席想,兩人或律師在法庭內根本從未提及過男子要求目見單據才願意付款這要求,那沒有這個要求,被告何需與男子見面,跟男子一起見婦科醫生?要知道根據被告的講法,男子不是她的丈夫,不是她的親密男友,而是傷害她、前日才把她強姦糟蹋的壞人,她受盡屈辱,因此覺得男子賤格,自己身體骯髒。

20.本席想,就算需讓男子目見單據,見銀碼準確繳付的話,診後Whatsapp、「微信」單據便可,男子遂透過網上銀行或其他程式轉賬付款又快又方便,這樣便可避免再見男子的尷尬和痛苦。又若然被告沒有現金墊支,男子先過賬一些金額給被告又有何不可(如果男子真的需要負責的話)?

21.本席認為,被告並不介意、甚至主動要求與男子再見的原因只有一個,即她根本沒有遭男子強姦或迷姦,事實如男子所說,性交出於她被告自願、自知、甚至自發,根本沒有藥姦或醉姦的發生。

被告對男子的要求

22.既然沒有強姦,被告口中要求的便不是男子因強姦所需要負責的診金和藥費,那被告要求的是甚麼?錄音中,當男子表明不願付款,被告便立即提醒男子他已招惹的人士之能耐和背景(17:好喇,其實你知唔知自己招惹咗咩人呀?)。當時,被告並非強調自己的能耐和背景,而是第三者的。被告的回應引證了男子的證供,即被告要求的過程中牽涉第三者,即在被告初次來電的前後有別人的來電,均是一男聲,男聲稱自己是被告的男朋友。

23.本席認為,被告在錄音中對男子提醒第三者的能耐和背景,目的在於強調第三者在較早前在電話中的威嚇,志在逼使男子就範付款。

24.另外,男子表示不願外出見面,怕受被告襲擊(打)後,被告的反應是:(15:哦,咁你繼續跌嘞。),被告並非說,譬如:「我女流之輩,點樣打你呀?你再抬我返屋企,強姦多次都得喇。」本席認為,被告以上的回應出賣了自己,她默認有能力襲擊、駕馭男子,原因明顯不是因為她個子高大(本席在法庭內見證兩人的身形),孔武有力,而是兩人之間已出現第三者,第三者替被告出頭,致電男子,對男子出言武力恐嚇。

25.推論是(本文件中的推論全部是必然合理、無可抗拒的唯一事實推論,並沒有其他可接受的版本),被告與第三者合作,致電恐嚇男子,兩人有所要求,當中金額當然不會太低。因此,本席相信男子的證供,否決被告的講法,事實上第三者與被告於星期一傍晚時份分別致電男子,要求同一60,000元,分別稱否認會使用刀來傷害男子和枉告強姦。

26.基於以上確立的事實,本席將裁定控方舉證成功,被告就控罪一罪成。

誰人對男子的汽車「淋油」、破壞

27.被告拿起電話致電男子的動作,當然是有意識的,是故意的,目的不在於閒話交談、風花雪月,而是有所要求。錄音開始,被告已對男子提及男子汽車遭破壞、車身變色一事,續稱下次可以轉換另一種顏色(5:隻色靚唔靚呀?唔鍾意下次轉第二隻色。)。

28.本席認為,被告正在示威,對男子表示她已使男子汽車破壞一次之餘,亦可以再來一次,這是被告說話中的默認。就這默認,本席會予以全面的比重。從此的推論是:事實上,被告親手、或聯同或主使他人,對男子的汽車「淋油」破壞。

29.基於以上的事實裁定,本席認為控方成功舉證控罪二,並將會判處被告罪成。

30.在作出任何裁定、裁決或推斷之前,本席已考慮案中的所有證據,包括被告的所有證供、辯方的所有盤問(和答案)和雙方的所有陳詞。

31.純粹為方便編排起見,本席現在才交帶辯方的陳詞,而雖然已全部考慮,但本席現只列出較重要的部分。

辯方陳詞之考慮

32.辯方的陳詞大綱主要是:要求本席否決男子的證供,信納被告的證供。無論如何,只要被告有些許說真的可能,這可能已足以令被告脫罪。

33.就以上的陳詞,本席同意,但認為未免過於簡單。證人(包括男子)在宣誓後,在證人台上需要道出真相和全部的真相,否則會有結果、甚至惡果。但控方要求法庭定罪的話,只需要清楚(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控罪中的每一元素。那明顯地,兩者有所分別,即就算男子明顯說謊,但只要謊話與控罪元素和關鍵無關,法庭如在考慮所有證據後,包括辯方的證據,又能確定男子就關鍵上說真準確的話,定罪並無不妥。從以上可見,錄音完全否決被告在關鍵上的證供之餘,引證了男子的版本。

34.無論如何,辯方對男子的證供的批評,包括以下數點。

男子稱在酒吧內滴酒不沾,不合常理

35.辯方指,男子供稱在酒吧內數小時,縱使朋友們飲用大量美酒,他自己卻滴酒不沾,只飲用清水等,這說法嚴重違反常理,違反「內在或然性」,明顯是謊話。辯方續指,因為男子離開酒吧後駕車回家,他為免遭檢控「醉駕」,所以說謊。明顯地,男子極度保護自己,因此本席不可信任男子任何證供,被告須無罪釋放。

36.就這,本席同意辯方部分陳詞。男子在酒吧裡與朋友談歡,當然多少把酒,因為男子生病的話,就不會凌晨在酒吧逗留數小時;健康的話,見朋友豪飲,自己又怎能拒絕呢?這是人之常情,因此本席肯定男子在這一點上說謊。不過,男子事實喝酒,並在法庭上就這點說謊,說謊又為了保護自己,這跟案件的關鍵有甚麼關係呢?辯方並沒有回應這個問題,本席又看不到有任何關係。辯方的意思,即男子一點說謊就代表全盤都是謊話,這理論本席不敢苟同,本席看不到箇中的必然性。畢竟,一天說謊的話就等同一世每天都說謊嗎?

37.同一道理,控方強調,被告已在法庭上承認在警署會面中大話連篇,本席想那又如何?控方不能把這些謊話與關鍵扯上關係,幫不了本席。

38.順帶一提,男子心想保護自己,本席明白,因為這是人之常情。但就繳付只診金、藥費,來避免實際強姦的指控,男子拒絕之餘,更主動驚動警方,逼使警方立即介入調查,這明顯不是自保的最佳方法。男子(這名辯方口中的強姦犯)理應立即繳款,避免遭嚴重指控,受牢獄之苦。男子心知肚明,自己強姦的話,理應不會主動舉報,招惹警方,除非他根本沒有強姦。以上又是「內在或然性」的考慮。

被告邊做愛、邊傾電話

39.辯方指,根據男子的證供和呈堂被告電話通話時間紀錄,兩人性交時被告必定正在講電話。那男子供稱,在男子家中,被告只在非性交時才與第三者講了數通電話,這個必然是謊話。辯方稱,同樣地,既然男子說謊,男子的所有證供都不應信納,被告因此無罪釋放。

40.就這首先,本席認為男子對時間的交帶只是約數,因為他並沒有每一刻都「對錶」行事,並紀錄在案。無論如何,他的鐘錶亦沒有跟電話公司的系統校對。因此,就辯方能從現有的證據推斷性交時,被告必然正在使用電話的講法,本席費解。

41.另外,一直不爭議的事實是兩人的確性交,那辯方現在推翻立場,稱因為被告當時忙著講電話,所以根本沒有性交?再者,辯方的立場是被告從來沒有在男子家中講電話,那究竟辯方正在改變這立場嗎?本席認為,律師在挑戰對方的證供之餘,都需要顧及自己的版本和立場,不要出爾反爾、自相矛盾。無論如何,有能力的律師亦會在陳詞時,除向法庭指出某人說謊之餘,亦會建議一些說謊的原因,並把原因與關鍵扯上關係,令法庭較容易就關鍵裁決,光指出說謊對法庭的幫助實在不大。當然,舉證之責任只在控方。

男子的證供不可靠

42.除以上的質疑,辯方在法庭上亦使用男子的書面供詞來仔細地挑戰男子。簡言,本席認為這些挑戰和所有辯方的論點,無論個別或集合起來,都不足協助本席就以上三個關鍵找出真相;反之,錄音的內容呼之欲出,真相因此大白。

裁決

43.正如以上第26和第29段中所述,本席肯定控方成功舉證兩項控罪的所有元素,所以被告就控罪一罪名成立、控罪二罪名成立。

  ( 蘇文隆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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