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樹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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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兩宗爆竊,第一宗發生於2017年10月14日,地點是葵涌葵盛東邨商場一樓一間裝修店舖,店舖前一日關門後被賊人潛入偷去一把電批、7把電鑽、一架手推車及8卷電線。(控罪一)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9/2018[2018] HKDC 99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Aug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2018

[2018] HKDC 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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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尹樹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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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8年8月15日
出席人士: Mr Gary F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Olivia Tsang Oi-kei,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柯伍陳律師
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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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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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涉及兩宗爆竊,第一宗發生於2017年10月14日,地點是葵涌葵盛東邨商場一樓一間裝修店舖,店舖前一日關門後被賊人潛入偷去一把電批、7把電鑽、一架手推車及8卷電線。(控罪一)

2.大約一星期後(10月20日),位於葵盛圍聖公會林護紀念中學地下低層的技工室(LG04和LG05)給賊人偷去多樣物品包括一條鎖匙、兩把電鑽、一把電風扇、一把電批、一部Sony手機、一個可擴展的電線轆內含一個電源插座、一個腰包、一個背囊及一把電鋸。(控罪二)

3.控方指兩宗爆竊案的賊人都是同一人,就是本案的被告人。被告人否認兩項爆竊控罪並由律師代表提出抗辯。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二罪名成立,至於控罪一則無罪釋放。

4.案情透露案發前一天學校放學後,大約下午五時左右,一名學校技工邵先生檢查LG04室和LG05室所有器材後並將房間上鎖才離開。翌日早上回來,邵先生發現LG04室的門半開而LG05室的掛鎖則沒有上鎖,相信賊人懂得開鎖而未有把有關門鎖弄毀。

5.邵先生發現在LG04房間內大量物品不見了,包括兩把電鑽、一把電風扇、一部Sony智能手機、一個電線轆、一個腰包、一個背包及一把電鋸;至於LG05室,一把電批及一條後備鎖匙不見了。

6.被告人在凌晨三時左右攜帶一個袋到達學校,大約逗留1小時後離開學校(學校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所見);大約10分鐘之後,從大廈閉路電視所見,被告人背着一個袋另外手上拿着電線轆、一把電風扇及幾個小包進入他居住的大廈 (葵盛東邨盛逸樓)。這些電線轆和電風扇其後邵先生確認為他的失物。

7.同日下午四時左右,警員巡經被告人居住的大廈附近時截停正在外出的被告人,當時他攜帶一個背包內有多樣學校的失物包括背包、一把電鑽、一把電批、一部Sony智能手機及一個腰包。同日晚上,警方到其家中搜查,發現另外兩樣失物,電線轆和電風扇 (就是大廈閉路電視所見被告人攜帶在手中的兩樣失物)。

8.事件中,並非所有學校的失物都能尋回,至少還有一把電鑽和一把電鋸 (總值約為$1,500) ,仍未尋回 -這是學校的損失。

9.被告人現年49歲,單身,過往有43項刑事紀錄,當中38項與不誠實罪行有關 - 主要是盜竊,只有一項爆竊前科(在1997年)。最後一次案底是在2013年11月因一些盜竊罪行被判處一共8個月的監禁。

10.律師求情時並不多言,簡單介紹被告人的背景之後便向法庭指出鑒於被告人這樣的背景,尋找工作方面確實遇到一定程度的困難;幸好近幾年,他認識了一班牧師,可安排工作給他,讓他重新出發。在信仰方面,他亦為自己作出認真的考慮。

11.他年邁的母親亦為被告人撰寫求情信,還有他的姐姐與及多位牧師。媽媽在信中表示對於被告人屢罰屢犯已感心淡,但仍希望法庭可從輕發落。其中一位牧師以過來人身份為被告人求情,講述自己過往如何沉淪,其後透過基督教信仰而改變,最終成為傳道人,他與被告人接觸亦感受到對方確實想為自己作出真正改變。

12.被告人所干犯的爆竊罪行涉及非住宅單位,本席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他過往的案底絕大部份與不誠實罪行有關,就他是這類罪行的積犯而言,加3個月至33個月。

13.由於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因此不能享有任何認罪的扣減。考慮過所有求情說話,本席找不到有任何減刑空間,因此被告人最終被判處33個月的監禁。

14.警方在拘捕被告人時在其身上找到一共$750現金,被告人透過律師向法庭表示願意拿這些現金出來補償學校的損失。這筆金錢未能完全補償學校的損失,但無論如何,本席亦會行使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6條「在被拘捕的人身上發現的款項的應用」所賦予的權力,頒令這筆$750現金應用於學校的補償。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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