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蒙市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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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2017年12月6日頒布判案書,駁回申請人(林飛英先生)試圖推翻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受託人的決定的申請。申請人於2018年4月18日以傳票提出申請「反對」本庭2017年12月6日的判案書。申請人在2018年4月19日作出非宗教式誓詞,提出以下理由: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B 2801/2017[2018] HKCFI 1947
Court
HCB
Date24 Aug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2801/2017

[2018] HKCFI 19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7年第28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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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MUNG SHI (蒙市) (破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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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林雲浩法官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8年6月13日
判決日期: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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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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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庭於2017年12月6日頒布判案書,駁回申請人(林飛英先生)試圖推翻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受託人的決定的申請。申請人於2018年4月18日以傳票提出申請「反對」本庭2017年12月6日的判案書。申請人在2018年4月19日作出非宗教式誓詞,提出以下理由:

「 (1)本人反對破產管理署所謂超逾數目(總資產達800多萬,被告(破產人)潛逃12年。)(2)反對2017年12月6日判案書(一案不能兩審)。(3)現在二案二審。被告於2003年11月20日擅自跨地區(廈門萬壽路30號401房屋係夫妻共有物業,未離婚獨自與其男友偽造20張證件售出三房二廳18萬騙局。本人告上當地廈門思明人民法院(拒出庭拒絕判案)。逃到深圳香港。現是破產管理署受託人。香港前律政司長黃仁龍與最高法院簽訂 [互相執行民商案件] 協議,香港立法會通過,破產管理署拒不執行《協議》。

香港法院律政司黃仁龍與最高法院院長在香港禮賓府簽訂互執行《民商案件》。於2008年8月1日開始實施,並在香港立法會通過,在香港憲報刊登。(被告在廈門市違法,在香港霸佔800多萬。)二案二審合理。

上述兩案同是蒙市被告『在未離婚觸犯上述兩案』。本人謹誠老實,向法庭鄭重宣誓,上述確無欺。如有不實或訛詐,願受法律部門監禁五年。二案二審要求符合理合法。在內地違法判決書一份。被告回港,向法庭申請執法。…」

2.本席認為申請人顯然未能提出任何有效理由要求本庭對2017年12月6日的裁決作出覆核。至於他所提及的在廈門市思明南路的房子,上訴庭在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89號一案中日期為2012年6月22日的判案書第37段已有提及。上訴庭把該房子的淨值計算在申請人的資產內,這做法符合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於2007年9月10日所作的判決。

3.由於申請人的申請並無任何理據,因此本庭駁回其申請。申請人須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的訟費,數額評定為港幣11600元。

  ( 林雲浩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破產管理署陳惠儀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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