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蒙市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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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2017年12月6日頒布判案書,駁回申請人(林飛英先生)試圖推翻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受託人的決定的申請。申請人於2018年4月18日以傳票提出申請「反對」本庭2017年12月6日的判案書。申請人在2018年4月19日作出非宗教式誓詞,提出以下理由: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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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2801/2017 [2018] HKCFI 19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7年第280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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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本庭於2017年12月6日頒布判案書,駁回申請人(林飛英先生)試圖推翻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受託人的決定的申請。申請人於2018年4月18日以傳票提出申請「反對」本庭2017年12月6日的判案書。申請人在2018年4月19日作出非宗教式誓詞,提出以下理由:
2.本席認為申請人顯然未能提出任何有效理由要求本庭對2017年12月6日的裁決作出覆核。至於他所提及的在廈門市思明南路的房子,上訴庭在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89號一案中日期為2012年6月22日的判案書第37段已有提及。上訴庭把該房子的淨值計算在申請人的資產內,這做法符合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於2007年9月10日所作的判決。 3.由於申請人的申請並無任何理據,因此本庭駁回其申請。申請人須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的訟費,數額評定為港幣11600元。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破產管理署陳惠儀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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