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泰然 對 陳遠東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11/201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August 2018.
1. 在2018年6月15日本庭頒佈判案書,述明因為容先生破產,所以失去了出庭資格,不能繼續進行本上訴。本庭駁回上訴,命令容先生(而非他的產業)要負責陳先生一方的訟費,並指示陳先生一方可於14天內提交訟費清單,容先生其後可於14天內作出回覆,其後本庭會以簡易程序評核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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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11/2015 [2018] HKCA 5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21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案件編號2010年第65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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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 訟費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訟費判決書: 1.在2018年6月15日本庭頒佈判案書,述明因為容先生破產,所以失去了出庭資格,不能繼續進行本上訴。本庭駁回上訴,命令容先生(而非他的產業)要負責陳先生一方的訟費,並指示陳先生一方可於14天內提交訟費清單,容先生其後可於14天內作出回覆,其後本庭會以簡易程序評核訟費。 2.在2018年6月29日,陳先生的代表律師提交了訟費陳述書,訟費合共$211,866。之後容先生沒有作出回覆。 3.本庭考慮了有關訟費陳述書,認為本案並非複雜,合理數額應為$160,000。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柯伍陳律師事務所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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