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泰然 對 陳遠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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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HCA650/2010案,容泰然先生向陳遠東先生提出訴訟。容先生聲稱他由2007年1月2日開始,直到2008 年1月11日,是陳先生的僱員,而陳先生欠他該段時間的薪金$616,129.02和花紅$10,4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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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11/2015 [2018] HKCA 3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21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案件編號2010年第65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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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在HCA650/2010案,容泰然先生向陳遠東先生提出訴訟。容先生聲稱他由2007年1月2日開始,直到2008 年1月11日,是陳先生的僱員,而陳先生欠他該段時間的薪金$616,129.02和花紅$10,480,000。 2.容先生聲稱他的工作,是為陳先生提供服務,每日候命,而服務範圍,是陳先生要求他做什麼,容先生便要做什麼,而且他確實有替陳先生服務。除了一些私人差事之外,容先生聲稱他還有跟隨陳先生到內地考察,代表陳先生開設股票帳戶,替陳先生持有若干公司的股份,及作為有關公司的董事,處理事務,如簽署文件,處理轉款,等。 3.容先生聲稱,2008年1月,陳先生指示他做某些事情,他恐怕會有問題,所以辭職。容先生要求陳先生支付薪金和花紅,但陳先生要容先生償還1998年至1999年欠他的賭債。容先生應陳先生的要求,簽署了欠單,內容是:1999 年容先生欠陳先生$400,000,2007年至2008年他還款$135,000, 餘款$265,000, 容先生確認截至2008年1月8 日,餘款會在2009年6月30日前還款$135,000,在2010年12 月31日前還款$130,000。 4.容先生聲稱,後來陳先生要求他簽署一些有關公司款項來源的文件,他恐怕捲入洗黑錢活動,所以拒絕簽署。到2009年,容先生更到警署備案。 5.2009年9月,陳先生在區域法院向容先生追討欠款,容先生不否認欠款,不過在年底時,容先生開始向陳先生追討上述薪金及花紅,而且在2010年1月13日,容先生提出了有關薪金及花紅的訴訟,所以區域法院雖然裁判陳先生申索勝訴,但暫緩執行命令,有待審理上述有關薪金及花紅的訴訟。 6.該申索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陳江耀法官審理。陳先生否認曾經聘用過容先生。除了陳先生本人,還有多名證人。 7.2015年8月17日陳法官裁定,容先生沒有受僱於陳先生,裁定的主要理由是,容先生在2008年頭所簽署的欠單,完全沒有提到陳先生欠他的薪金及花紅,亦沒有作出對冲。而且在2009年,雙方曾經以短訊形式多次對話,當陳先生追討容先生還款時,容先生從沒有說過陳先生欠他薪金及花紅。 8.陳法官的裁定是一項事實方面糾紛的裁定,而且是合理的裁定。案例確定,這類裁定,上訴法庭一般都不會干預,因為原審法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時的優勢。 9.2015年9月11日,容先生提出上訴CACV211/2015,上訴理由環繞著陳法官就事實方面糾紛的裁定。 10.但容先生其後在HCB2893/2016被裁定破產。2018 年1月5日,Briscoe Wong Advisory Ltd的麥女士及陳女士被任為容先生的破產受託人。 11.法律清楚述明,破產令的後果是,破產人士的財產由破產受託人接管,而一般的訴訟因由,為據法權產,所以根據《破產條例》,歸納由受託人管理。 12.在本案中,受託人清楚述明她們不會繼續進行CACV211/2015,理由載於她們2018年2月12日的信件。因此上訴司法常務官梁俊文在2018年2月20日作出指示,容先生應該存檔一份駁回上訴的要求。 13.但之後,容先生卻擬繼續上訴。受託人在2018年3月9日去信上訴司法常務官説,她們已經去信容先生,要求他提供一列資料,以便她們再次考慮應否繼續進行上訴。2018年3月27日,受託人再去信上訴司法常務官説,她們雖然沒有收到所要求的資料,但無論如何,她們經過獨立考慮上訴的成功機會後,認為不應該繼續進行上訴。 14.2018年4月4日,司法常務官作出指示,鑑於《破產條例》和受託人的立場,容先生須解釋何來權利去繼續進行本上訴。 15.2018年5月17日,容先生存檔了書面陳詞,而2018 年5月29日,陳先生的大律師亦存檔了書面陳詞。 16.本庭認為,容先生根本的問題是,在法律上,他作為破產人士,已經失去了出庭資格(locus standi),唯一可以繼續進行上訴的人士,是受託人,而她們經過考慮後,已決定不會繼續進行上訴。容先生基本上沒有權利自行繼續進行上訴。 17.容先生的陳詞環繞著一點,就是在其他事實方面的糾紛,陳法官不接納陳先生的證供。但即使本庭進一步而考慮這個議題,案例確立,原審法官有權不接納同一名證人部分的證供,而接納他其他部分的證供。而無論如何,作為原告人,容先生需要為他提出的申索,負責舉證。 18.本庭認為,容先生既沒有出庭資格,亦沒有合理的勝數機會,受託人的決定是明智的,上訴應被駁回。 19.本庭命令上訴駁回,本程序的訟費由容先生(而非他的產業)負責,陳先生一方可於14天內提供訟費清單,容先生其後可於14天內作出回覆,其後本庭會以簡易程序評核訟費。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柯伍陳律師事務所轉聘許卓倫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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