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世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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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上訴人被暫委裁判官 (「裁判官」) 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罰款4,000元,吊銷駕駛所有車輛牌照6個月及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本席在2018年7月26日駁回上訴申請。答辯人要求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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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81/2017 [2018] HKCFI 19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58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7年第5152宗)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答辯人申請訟費信件日期: 2018年8月8日 上訴人訟費申請的書面陳詞日期: 2018年8月6日及15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18年8月28日 訟費判決書 1.經審訊後,上訴人被暫委裁判官 (「裁判官」) 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罰款4,000元,吊銷駕駛所有車輛牌照6個月及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本席在2018年7月26日駁回上訴申請。答辯人要求訟費。 2.本案涉及一宗致命交通意外。案發在2016年8月25日約凌晨時分,地點是觀塘道近燈柱AA 4957巴士站對出行車路,一名女途人 (下稱「死者」) 過馬路至巴士站對開的左二行車線時,被上訴人駕駛的私家車撞到,她四天後離世。 3.裁判官裁定,死者從巴士站路邊行到被撞位置,在馬路上至少行了超過10米距離,上訴人明顯可一早見到死者過馬路 (如果他有專注路上情況) ,上訴人沒有減速或響號而撞到死者。本席認為,這至少是不小心駕駛的行為。 4.而且, 即使接受上訴人在會面紀錄所說, 他第一眼見到死者時,死者已經在他車頭前1米; 本席認為, 依上訴人所說, 他必然是疏忽留意死者從路邊走到這一點的情況,上訴人亦是低於合理謹慎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這已經是不小心駕駛。 5.本席認為,控方證據強而有力,裁判官的事實推論及結論完全正確,定罪安穩。上訴申請完全沒有好的成功機會,亦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答辯人應得訟費。 6.本席考慮了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樹誠 (2017) 20 HKCFAR 333列舉之原則,衡量了上訴人的經濟能力及答辯人所花費之準備及出席上訴申請聆訊之時間,本席認為公正恰當的做法是下令上訴人付答辯人此上訴申請之訟費,訟費評定為10,000元。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翁宗榮律師行轉聘李頌然大律師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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