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董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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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貨品」 [1] 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入獄6個月。 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和上訴並沒有法律援助,由不同大律師代表。本席在2017年12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考慮訟費令。雙方分別呈交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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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5/2017 [2018] HKCFI 19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1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31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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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貨品」[1] 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入獄6個月。 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和上訴並沒有法律援助,由不同大律師代表。本席在2017年12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考慮訟費令。雙方分別呈交書面陳詞。 2.控方案情簡單而言是上訴人是龍城中西大藥坊的店員, 在案發時游說一名內地遊客購買野生「瑪卡」。受害人以為一斤是 $680 ,但後來上訴人收費 $108,800 。 3.就訟費而言,上訴人說他有法律代表並不表示他有經濟能力。代表上訴人上訴的大律師聲稱是免費代表上訴人的。另一方面,答辯人指出他們所涉及的訟費大約是 $15,000 。 4.本席在考慮《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5條所定下的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樹誠 [2]一案的考慮因素以及本案案情,決定不作出任何訟費頒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呈交書面陳詞 上訴人:由湛耀強律師行轉聘莊君如大律師及林家碧大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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