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董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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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貨品」 [1] 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入獄6個月。 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和上訴並沒有法律援助,由不同大律師代表。本席在2017年12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考慮訟費令。雙方分別呈交書面陳詞。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15/2017[2018] HKCFI 198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Aug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5/2017

[2018] HKCFI 19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1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31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董佳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上訴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8年1月4日及5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8年1月5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18年8月30日

訟費判決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貨品」[1] 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入獄6個月。 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和上訴並沒有法律援助,由不同大律師代表。本席在2017年12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考慮訟費令。雙方分別呈交書面陳詞。

2.控方案情簡單而言是上訴人是龍城中西大藥坊的店員, 在案發時游說一名內地遊客購買野生「瑪卡」。受害人以為一斤是 $680 ,但後來上訴人收費 $108,800 。

3.就訟費而言,上訴人說他有法律代表並不表示他有經濟能力。代表上訴人上訴的大律師聲稱是免費代表上訴人的。另一方面,答辯人指出他們所涉及的訟費大約是 $15,000 。

4.本席在考慮《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5條所定下的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樹誠 [2]一案的考慮因素以及本案案情,決定不作出任何訟費頒令。

  ( 陳廣池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呈交書面陳詞

上訴人:由湛耀強律師行轉聘莊君如大律師及林家碧大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1] 違反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第7條

[2] (2017) 20 HKCFAR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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