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芬 對 Lightway Noble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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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原為了2017年某樓宇交易糾紛,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分別向交易的對方和所涉地產代理追討,即案件編號SCTC 39544/2017及SCTC 45136/2017。當時兩案同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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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0/2018 HCSA 20/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20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第198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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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21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第1985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聆訊)
判 決 書 1.申索人原為了2017年某樓宇交易糾紛,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分別向交易的對方和所涉地產代理追討,即案件編號SCTC 39544/2017及SCTC 45136/2017。當時兩案同時處理。 2.2018年2月20日,審裁處聆訊上述案件,唯申索人缺席聆訊,暫委審裁官於是命令撤銷兩案申索。其後應申索人的申請,另一暫委審裁官於2018年5月11日頒令把上述命令作廢, 但先決條件是申索人須於2018年6月1日或之前,繳付命令指定的訟費 (分別是港幣34和40元) ,兩案才可恢復分別於6月8日和7月6日進行聆訊。 3.申索人沒有遵守上述有條件的命令,反而於該命令作出的同一天,再次入稟審裁處提出分別針對相同被告人、訴因、 索償金額的追討,即本申請中原審案件SCTC 19851/2018 及 SCTC 19852/2018。 4.由於申索人沒有遵守上述有條件的命令,審裁處於2018年6月1日頒令上述2018年2月20日的命令繼續有效,即兩案的申索仍然撤銷。 5.2018年6月20日,審裁處聆訊 SCTC 19851/2018 及 SCTC 19852/2018兩案。審裁官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5條駁回兩案申索,理由是申索屬無理纏擾,以及濫用法律程序 (「20/6/2018命令」) 。 6.申索人於2018年6月25日向本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許可她上訴以推翻上述20/6/2018命令。 7.《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28(1) 條規定,任何一方只可就審裁處決定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或因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為理由,去申請許可以提出上訴。 8.申索人在其申請書,對上述審裁處命令和沒有所指的正式審判表示不滿。 9.雖然案件SCTC 39544/2017和SCTC 45136/2017因申索人缺席聆訊而撤銷,但其後審裁處已經批准在有條件的設定下恢復案件。申索人必須遵守該命令所定的先決條件,即於所定期限之前繳付所定訟費,案件便可恢復。申索人沒有針對該命令提出上訴申請。 10.無論如何,申索人不可以另外入稟作出以相同訴因和針對相同被告人的申索。審裁官2018年6月20日的判決並非基於申索人針對被告人的申索是否有理,而是因為其重複訴訟及濫用法律程序,該等重複申索理應予以撤銷。 11.在庭上,申索人指她是根據詢問審裁處登記處後所獲的意見去行事。 12.首先,如上所述,申索人沒有遵守上述審裁處所作的有條件的命令,反而於該命令作出的同一天,再次入稟審裁處。再者,審裁處接受任何與訟人存檔的申請或文件,該申請或文件是否合規和妥當,仍然是處理相關案件的審裁官必須根據法規決定的事宜。 13.本席認為審裁官的判決是正確的。 14.申索人的本申請予以撤銷,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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