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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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人在承認控罪及相關案情後,被裁定控罪五,即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罪名成立。有關的案情、第二被告人的背景及其他辯方求情等等,本席已經在上次2018年8月7日的聆訊中交代,現在不再重複。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63/2018[2018] HKDC 112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Aug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3/2018

[2018] HKDC 11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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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東明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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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日期: 2018年8月2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程皓,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蕭國辰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兆文律師行延聘, 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5]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Resis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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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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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被告人在承認控罪及相關案情後,被裁定控罪五,即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罪名成立。有關的案情、第二被告人的背景及其他辯方求情等等,本席已經在上次2018年8月7日的聆訊中交代,現在不再重複。

2.原本上次的聆訊是判刑,但由於在日期為2018年8月6日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裡,感化官雖然對第二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如他的工作、照顧家庭方面及對干犯本案的悔意等事情有正面的評價,但根據有關是否適合社會服務令的清單(checklist for assessment on case suitability for community service order),由於第二被告人有多項家庭問題需要長期家庭工作(multiple family problems require long term family work),因此認為第二被告人並不適合做社會服務。

3.但在另一方面,於上次聆訊中,辯方陳詞表達第二被告人其實是願意及有能力做社會服務的,而他的家人及僱主亦表示支持,第二被告人也表達了其意願,希望做社會服務工作,所以本席應辯方的要求,再提取第二份社會服務令的報告,由感化官再作考慮及建議。

4.現在,在本席面前有第二份日期為2018年8月22日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在這份報告裡說,經過再次與第二被告人及他的同居女朋友會面後,第二被告人發現並且明白,由於他本身需要長時間在餐廳工作(每天工作12小時,每星期工作6天),以及需要照顧患有產後抑鬱的女朋友及初生的孩子,第二被告人現在明白到,對於一星期可能要做8小時的社會服務工作表示猶疑,而感化官亦因上一份報告內相同的理由,維持同樣的意見,不建議判處第二被告人社會服務令。當然,第二被告人在新的報告裡,仍然在感化官面前繼續對干犯本案深表歉意,而第二被告人及他的代表大律師亦懇請法庭,可以判處第二被告人非監禁式的刑罰,或者是緩刑。

5.對於第二被告人被定罪的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一般而言,是須要判以具阻嚇性的刑罰。這個量刑原則,本席已經在上次聆訊時提及過,現在亦不再細述及重複。既然現在社會服務令並不合適,剩下來合適的判刑選擇只有監禁。第二被告人抗拒警員的情況與第一被告人相若,情節算是同類案情之中較為輕微,抗拒的動作亦不算激烈,只涉及逃走、掙扎及撥開警員的手,最重要的,是沒有令任何警員受傷。而且,第二被告人與第一被告人的情況不同,前者並沒有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甚至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故此,他應被判以一個較第一被告人為輕的刑罰。

6.本席就第二被告人面對控罪五的刑罰,採納一個9星期的量刑基準,因第二被告人適時認罪,給予最高的三分一刑期扣減,下調至6星期監禁。

7.最後,剩下來本席要考慮的,就是究竟應該判處第二被告人即時監禁,還是暫緩執行刑罰。本席參考了上訴法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de Ian Francis  CAAR 1/2015這案例,當中雖然與本案的控罪不同,但該案有提及到關於緩刑的法律原則。上訴法庭提到,如果只看有沒有例外的情況(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作為測試,未免流於簡單。上訴法庭認為,判刑時應該考慮所有在控罪發生時的情況,以及被告人自身的情況和背景(詳情見判詞第46至47段)。

8.在本案裡,第二被告人抗拒警員的理由,根據他的辯解,是因為於事發時,事發地點在他工作的餐廳前面,當時他因為聽到第一被告牽涉毒品,恐怕會招惹麻煩,亦由於驚恐,所以逃走及抗拒警員。當然,他的行為並不合法,而且構成罪行,但尚算情有可原,再加上他一直辛勤工作以支持其太太及其同居女朋友兩個家庭,而兩個家庭亦各有年幼的小孩,而且他需要照顧患有產後抑鬱的女朋友,若果判處他馬上服刑,即使只是數星期,本席認為未免苛刻。因此,本席打算對第二被告人作寬大處理,判處他監禁6星期,緩刑1年。

  ( 李俊文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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