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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635/2016
[2018]HKFC12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1163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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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
| 聆訊日期: |
2018年8月2日 |
| 判決書頒發日期: |
2018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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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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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答辯人(以下稱為“父親”)以2018年5月31日的傳票,要求許可就法庭在2018年5月4日頒出的共同管養權命令提出上訴的聆訊。
2.應訴訟雙方分別的傳票作出申請,在2018年5月4日,經呈請人(以下稱為“母親”)作出以下的承諾、確認和同意後︰-
(i) 在作出有關兒子管養權事宜的決定之前,會盡最大的努力預先通知父親,徵詢和積極地考慮父親的意見。
(ii) 兒子之通常居住於香港;
(iii) 兒子之居籍為香港;
(iv) 除非訴訟雙方同意或法庭許可,否則母親不能單方面改變兒子之通常居住地或居籍;
(v) 除非訴訟雙方同意或法庭許可,否則母親不能帶兒子永久離開香港,移民往其他地方居住。
本席頒令如下︰-
(1) 母親2017年4月16日的傳票撤銷;
(2) 父親2017年5月26日要求更改兒子的管養權命令的傳票撤銷;
(3) 父親界定探視權安排如下︰(1)由即日開始,每三個星期一次日間探視,在星期日於本港境內進行,每次6小時。探視時間、地點、接送地點,由父母雙方或其代表律師協訂。(2)日間探視的安排,須於探視開始前72小時確定。如雙方因事未能進行日間探視,須於24小時前以其代表律師或其他通訊方式知會對方。(3)由即日起計3個月後,即由2018年6月起,在每個學校長假期,即農曆新年、復活節、暑假及聖誕假期期間,一次留宿探視,每次不少於三天兩夜在本港境內酒店進行。留宿探視的安排,須於探視開始前72小時確定。如雙方因事未能進行留宿探視,須於48小時前,經其代表律師或以其他通訊方式知會對方。(4)在執行上述探視安排,父母雙方要遵守下列事項︰(i) 在探視期間內,父親負照顧兒子的責任。(ii) 除雙方事前同意者外,探視期間,不應有第三者如親戚、朋友等參與探視當中。(iii) 為協調雙方的不信任態度,在日間探視期間,母親可安排不多於兩名人員,如家庭教師或傭人,在探視時在場陪伴兒子。(iv)在留宿探視期間,母親可安排兩名人員如家庭教師或傭人,在晚上可待於留宿探視房間的鄰房。有關租用房間的費用由父親支付。
(4) 訴訟雙方開立一個微信戶口,就兒子探視事宜作溝通。
(5) 訴訟雙方須出席由社工安排之親職課程。
(6) 社工在12個月後提交就探視安排之進度報告。
3.在2018年5月31日,父親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許可就法庭在2018年5月4日頒出的共同管養權命令提出上訴。父親的申請的理據見於連同傳票提交的擬上訴通知書。此外,父親的法律代表也在提交的陳詞裡,就父親的上訴的理據作出討論。
4.主要來說,就共同管養權的判決,可見於2018年5月4日的判案書第29至第44段。值得一題的是,本席是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以後,而作出判決的。
5.經小心考慮以後,就已有証據衡量,本席認為於上述判決是穩妥的,也符合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
6.在處理父親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6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1)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7.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父親並沒有提出任何可行的上訴理由,他的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父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8.父親的申請失敗。在一般情況下,失敗一方須支付對方的訟費。就已有証據衡量,本席並不察覺有任何理由,應以例外方法來處理本案。本席領令父親須付母親本申請的訟費,若雙方不能同意訟費的金額,將來由法庭評定。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決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何葉律師事務所轉聘周廷勵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閆顯明律師事務所轉聘姚子軒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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