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K.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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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2 cases

Case No.HCCC 138/2017[2018] HKCFI 222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Aug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38/2017

[2018] HKCFI 22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7年第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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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K.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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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8年8月2日上午9時30分
出席人士: 陳敏兒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維騉先生及藍凱欣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強姦(Rape)
[2]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the age of 16 years old)
[3]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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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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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K.M.C.先生面對三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強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及153P(1)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6年2月17日在泰國曼谷Mode Sathorn Hotel 2301室,強姦X。第二項控罪為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該條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及153P(1)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第一項控罪的同一地點,與15歲女童X非法性交,這項控罪是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第三項控罪為猥褻侵犯另一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及153P(1)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第一控罪所指的日期及地點,猥褻侵犯15歲女童X,此項控罪為第一項及第二項控罪的交替罪名。

被告人否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但承認第三項控罪。基於控方並不接受他的認罪答辯,因此進行審訊。在審訊後,被告人被陪審團裁定第一項控罪的強姦罪罪名不成立,但第二項控罪的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罪名成立。

審訊時證供

於2016年2月11日至2月17日期間,X與她的家族成員一行53人到泰國旅行,於2月16日,他們到達曼谷,準備下一日返回香港。當晚X與她的表姐及她的妹妹住在同一酒店房間,後來有一個表哥拿宵夜給她們,並留在房間內。

在2月17日凌晨大約3至4時的時候,被告人亦來到房間,之後X、表姐及被告人睡在同一張床上,表姐睡在靠近牆邊的一面,而X睡在她旁邊,被告人就睡在X的旁邊。

X睡覺的時候發覺有人吻她的額頭及臉,這個人就是被告人。X本來是側臥向著被告人睡覺,但在這情況下,她轉身側向另一邊,即背向被告人,而是面對她的表姐。X大約睡了四、五分鐘之後,發覺有人伸手進入她T裇內撫摸她右邊的胸部及乳暈,維時大約一分鐘,X感覺當時她的胸圍釦被解除,這個人就是被告人。X拉開被告人的手,叫被告人不要再搞她。X之後睡著,但半睡半醒,她感覺被告人伸手進入她的短褲及內褲內,觸摸她的臀部及由臀部的位置將手指放入她陰道裡面,並且做出進進出出的動作,維持大約半分鐘。X感覺到痛,拉開被告人的手。

之後X感覺有一樣硬的東西,即被告人的陰莖放在她臀部中間的位置上下地移動、磨擦,X感覺驚慌。之後,她感覺到被告人的陰莖在移動、磨擦之下插入了她陰道裡面大約5厘米,並且進行抽插的動作。當時X是月經期間,戴有夜用衛生巾。X很驚慌,腦海一片空白,不知如何處理,而她當時發覺她的短褲及內褲都已經一齊被拉低。之後X再睡著,亦是半睡半醒。當X驚醒的時候,她發覺臀部濕了,是一些黏液,她要求她的表姐撫摸這些黏液,而表姐亦確認她的臀部是濕了。這些黏液後來被證實為精液,而當中的DNA來自被告人。

當時被告人進入了洗手間,X就將情況告訴她的表姐。被告人由洗手間出來之後,X亦進入洗手間清洗留在她臀部的黏液。她們之後再上床睡覺,但X與表姐調換位置,即表姐睡在X及被告人中間,調換位置的目的是要表姐保護X。之後,房間內再沒有發生其他的事。回到香港機場之後,當X前往拿取行李手推車時,被告人走到她的身旁問她:「點呀?正唔正呀?」

事件於2016年2月22日在香港報警處理,法醫於翌日檢查X身體,沒有發現任何傷痕,而X的處女膜仍然完好。

被告人後來被警察拘捕,在警誡下,他保持緘默。

刑事紀錄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被告人的背景報告

感化主任在被告人的背景報告中指出,雖然被告人出身自良好的家庭背景,但學業成績差劣和有著反叛不羈及不守紀律的性格,使他被學校記錄了3次小過及64次缺點。報告中列出了一些被告人違反校規的行為,但亦指出被告人在運動方面很有天份,並列舉他所得到的獎項。被告人中四輟學後,在職業訓練局完成了接待及水吧課程,及在一酒店任職侍應。在他的女朋友於2015年中懷有他的孩子後,他辭去侍應的工作,並借了三萬六千多元的學生貸款,修讀毅進紀律部隊的先修課程。

感化主任指被告人的做法漠視他在就學期間的惡劣操行紀錄及養妻活兒的責任。感化主任亦批評被告人在他的妻子分娩前的兩個月仍然拋下妻子,參加這個泰國旅行。感化主任指被告人的父母對被告人的姑息,令到被告人於少年成長期間的行為偏差,未能夠得到適當的輔導,而被告人的行為亦導致其父母在對他的愛和親屬間的關係處於矛盾的境地。

X的心理創傷報告

臨床心理學家在報告中指X表示因這事件而令她出現顯著的情緒困擾,並常重複被性侵犯和本案事情的重演的惡夢。X感到憂慮、憤怒和孤單。她停止了所有課外的活動及對男性產生恐懼,不能享受男女間親密的愛情關係。X因為這個理由及喜樂不定的情緒與前度男友分手。雖然她與另一男子約會,但也因同樣的理由而失敗告終。臨床心理學家指X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由於X當時已正在接受心理輔導,臨床心理學家因此不替她作出類似的安排,但強調X需繼續接受心理創傷的治療。心理學家亦指X到加拿大繼續升學之後,仍需要接受心理的輔導。

求情理由

在求情理由中,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撰寫背景報告的感化主任並非持平,及指被告人在學期間所犯的校規都是每一個學生都會犯的錯誤。辯方大律師亦指出報告中感化主任其他偏頗的地方,例如感化主任不公平地批評被告人辭去侍應工作,修讀毅進課程的說法。辯方大律師亦指感化主任不公平地認為被告人的父母疏於管教被告人。

就X的心理創傷報告,辯方大律師指臨床心理學家沒有替X進行創傷的測試,就指X患有創傷後遺症,及沒有指出其症狀的程度。辯方大律師指本案的罪行是嚴格責任的罪行,及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知道X當時不足16歲,並指X有關於性交的情況及體位的證供,衝撃X證供的可信性。

基於X當時已十五歲多,即接近16歲,因此,情況會比較沒有這麼嚴重。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對於X沒有監管的責任及他們兩人的年紀差別也並非很大。辯方大律師提出HKSAR v Lai Yip Sing [2001] 2 HKLRD 601及R v Leung Chung CACC 284/1986予法庭參考。

辯方大律師進一步指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及性行為的時間很短,並且是他自己自動停止。辯方大律師接受被告人當時可能沒有使用安全套,但指被告人並沒有使用暴力及X沒有受到身體的傷害,而處女膜亦完好。辯方大律師指法庭在考慮陪審員裁決的基礎的時候,不應考慮陪審團所提出過的問題,並援引R v Cloud [2001] EWCA Crim 510作支持。他強調被告人的情況並沒有R v Taylor [1997] 64 Cr.App.R. 182所指的加刑情況。

判刑

被告人被裁定罪成的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罪的最高刑罰是5年監禁。上訴法庭並沒有就這罪行訂下判刑指引,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這罪行的犯案嚴重程度可以有很大的分別,判刑當然亦會有所不同。法庭應考慮每一件案件的不同情況,作出適當的判刑。其他案件的判刑當然有其參考價值,但最重要的仍是在進行判刑中案件的犯罪情節。

辯方大律師在求情陳詞中指感化主任的背景報告偏頗,本席並不認同這個批評。感化主任持平地道出被告人在學時期的惡劣操行,但同時亦指出他在運動方面的良好表現及輟學後作為侍應時的良好工作表現,並道出一些感化主任會見過的人對被告人所作的良好評價。其實在這方面,感化主任會見了很多人,甚至會見了被告人籃球隊的隊友。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在學校所觸犯的校規是很多學生都會犯的錯誤,本席對於這個看法不敢苟同。被告人在兩年中被學校處分了3個小過及64個缺點,這毫無疑問是一個頗為惡劣的紀錄。本席並不相信會有很多學生會有這樣不良的操行。感化主任以此引申為被告人並不適合從事紀律部隊的工作,本席認為他的結論並非不合理或不合邏輯。這個背景報告並非如辯方大律師所指偏頗、不公,反而是提供了更多有關被告人的資料予法庭參考。但本席必須強調,雖然報告中提到被告人曾經在另一次的海外旅行中觸摸一個年幼女童的胸部,但本席在判刑中,並沒有考慮這一點。

辯方大律師求情時指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知道事發時X不足16歲。本席向辯方大律師指出根據案中的證據,X的家庭及被告人的家庭是有交往的,而他們家族的聯繫亦算密切,因此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被告人知道X事發的時候是16歲以下。就法庭的看法,辯方大律師指他只會倚賴他的陳詞,而不會作出進一步的跟進。本席認為從案中的證據考慮,被告人毫無疑問是知道案發的時候X的年齡並不足16歲。

就陪審團裁定被告人非法性交罪名成立的基礎,本席向辯方大律師指出本席的看法是陪審團接受X並不同意性交,只是因為不肯定被告人是否知道X不同意性交,或是被告人相信或可能真誠相信X同意性交,才裁定被告人強姦罪不成立。就這一點,辯方大律師亦指出他只會倚賴其陳詞及不會傳召任何證供或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綜合案件的情況,由陪審團接受X的說法就是被告人有將其陽具插入她的陰道的結論來分析,他們一定接受X指她並不同意性交的說法。如果說陪審團不接受X不同意性交的證供的話,這並不合理及不合乎邏輯。本席認為,毫無疑問,他們是因為在性交過程之中,X沒有反抗及呼叫逃避,才會不肯定被告人是否知道X不同意性交,或被告人真誠相信或可能真誠相信X同意性交。

本案有著很多令案情更為嚴重的地方。辯方大律師指本案並沒有如R v Taylor所指的嚴重情況,本席意會辯方大律師所指的是被告人及X的年紀並不相差太遠。本席必須指出本案並非R v Taylor案中所指的少年男女交往而發生性行為的情況。被告人是一個結了婚的成年人,而X則只是一個15歲多的學生。他們兩人在人生經驗上實在有很大的分別。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對X並沒有監管的責任,因此並沒有違反這方面的職責。本席認為在本案中有一點不能夠忽視的,就是被告人是X的長輩,也是基於這個原因,X及案發時酒店房間中的其他人才會對被告人予以信任,及在這信任的情況下讓被告人進入房間,並容許他留在房間睡覺。被告人的做法完全違反了他們及X對他的信任。

基於被告人的有婦之夫身分加上他的妻子已懷孕,快將分娩,及他是X的長輩,即堂舅父,再加上當時房間內有其他的人,就算被告人真誠相信或可能真誠相信X同意性交,這個相信明顯地並不合理。被告人在這麼多人在房間內,再加上X的表姐是睡在X的旁邊,仍色膽包天地對X做出這樣的行為,這當然亦是令案件的情節更為嚴重的因素之一。被告人的行為不單破壞他們家族中的融洽關係,更令到整個家族蒙羞。

被告人應因自己的行為而羞愧及愧對父母、妻子及他的兒子和整個家族的成員,但本席認為被告人所表現出的都是表面上的悔意。案中並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當時沒有使用安全套,但被告人於X的臀部射精,亦有可能會因此而令X懷孕或將疾病傳給X。

辯方大律師投訴臨床心理學家沒有替X進行創傷的測試就斷定X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本席認為臨床心理學家會見了X及詳細了解X的情況之後,才作出這個結論,這當然是他專家的範疇。雖然他沒有替X進行一些心理或創傷的測驗,但本席認為並沒有任何基礎去質疑他的專業判斷。而事實上,X亦在接受這個臨床心理學家接見的時候,已經在接受心理輔導。被告人的行為使X心理上留下一個永久的烙印,亦如X審訊中作供時所說的,被告人摧毀了她整個快樂的童年。而因為被告人的行為,令到X要接受心理的輔導。

綜合本案的所有情況,本席認為本案的嚴重程度與強姦分別並不太大。本席認為3年3個月監禁是適當的判刑起點。基於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及在開始的時候已經承認猥褻侵犯的罪名,本席會給予被告人一些刑期的寬減。除此之外,本席並不認為被告人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在考慮這個情況之後,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2年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