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瑋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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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控罪涉及內含31.31克冰毒的33.5克晶狀固體,原審法官(邱智立法官)把他判囚8年5個月 [1] 。申請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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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91/2017 [2018] HKCA 6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91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422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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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控罪涉及內含31.31克冰毒的33.5克晶狀固體,原審法官(邱智立法官)把他判囚8年5個月[1]。申請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控方證據 2.控方只傳召了三名證人。他們分別為警員12406周家榮(‘PW1’)、女高級督察張嘉慧(‘PW2’)和精神科醫生麥棨諾(‘PW3’)。
4.PW2隸屬警隊毒品調查科。她根據在工作中所累積的經驗和情報向法庭估算了涉案毒品在案發時的零售價值,即「每1克最低價係278元,最高價係375元,所以平均價係313元1克」[3]。她補充,當事人要購買最少200至300克的冰毒,價格「先會平啲」[4]。她說,要以2,400元購得約33克冰毒(即申請人聲稱自己所付出的價錢[5]),「機會好微」[6]。 5.PW3的證供只關乎冰毒的平均吸食量。扼要而言,PW3指大陸和台灣兩地的研究顯示,冰的每日吸食量「係由0.1至0.6克,所以個中位數係0.3克」[7]。因此,「以呢個中位數嚟計算,喺呢件案件裡面嘅33.53克嘅冰係足夠服用112日」[8]。PW3還進一步強調,「吸食1克嘅冰就返唔到工」[9],及如果要把30克冰毒一日一克地於30天內吸食完畢的話(即申請人自稱的用量[10]),「吸食者第三日就已經入咗醫院」[11]。 辯方案情 6.申請人並無作供或傳召證人。他依賴他從被捕一刻已開始提出的說法,即毒品純粹是供他自用。亦由於這個原因,他不反對控方把他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紀錄呈堂。該錄影會面的關鍵內容如下:他吸食冰毒已差不多十年,每日的用量是1克或稍多於1克;他吸食的地方大多為廁所或朋友的家;涉案冰毒是購自一名經常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出沒的男子「阿成」,購買的時間是申請人被捕之前;涉案兩包冰毒的總重量是1安士加7克,他一次購買兩包是因為價錢會比較便宜;他實際支付的金額是1,900元(大的一包)和500元(細的一包);這批冰毒大約可供他吸食一個月;申請人原本和家人住在屯門,在相關時段則「周圍瞓」,地方包括他會去洗浴的桑拿浴室;他被捕時身處旺角豉油街15號就是因為他要到上址一間桑拿浴室洗浴;申請人的職業是「散工」,日薪約800元,一整月計算就是15,000至16,000元。 是次上訴 7.在上訴階段才代表申請人的張律師提出了三項上訴理由。經過‘再修訂’之後,該幾項上訴理由中的理由(1)投訴:
8.張律師所指的額外證據[12],主要是原訟法庭在HKSAR v McCall Howard Kenneth & Lam Aroon HCCC 446/2016(2017年10月27日)一案拒絕接納PW3就同一議題所作出的專家證據的判詞,以及由另外四名精神科醫生或毒理學家就冰毒最高日用劑量所曾作出的專家報告[13]。該批書寫於2013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間的專家報告顯示,雖然在人數上的比例較少,但本港長期冰毒服用者的每日吸食量可達到1克,其中兩份報告更指可達到2克。 9.由於這些結論和PW3的證供有極大抵觸,答辯方的立場是他們不反對申請人應取得上訴許可和在上訴中得直。由於冰毒的最高日用劑量,是可用作推斷涉案毒品乃自用與否的重要環境證據,本庭認為答辯方的立場是公平和正確的。 重審與否 10.張律師反對答辯方要求重審的申請。不過,本庭在聽取過雙方陳詞之後認為:
判決 11.本庭批准申請人就他的定罪提出上訴,並裁定他的上訴得直,案件須發還原訟法庭重審。申請人可根據在聆訊時商定的條件取得保釋等候重審。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柯伍陳律師事務所轉聘張達明訟辯 律師及梁晴怡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先生代表 [1] 定罪和判刑的日期分別為2017年3月22日和2017年3月28日。 [2] 上訴卷宗22頁F – R:原審法官向陪審團發出的《導詞》。 [3] 上訴卷宗24頁R – S:原審法官的《導詞》。 [4] 上訴卷宗25頁E:原審法官的《導詞》。 [5] 見下文第6段:申請人的警誡錄影會面紀錄。 [6] 上訴卷宗25頁P:原審法官的《導詞》。 [7] 上訴卷宗27頁N – O:原審法官的《導詞》。 [8] 上訴卷宗28頁C – D:原審法官的《導詞》。 [9] 上訴卷宗28頁O – P:原審法官的《導詞》。 [10] 見下文第6段:申請人的警誡錄影會面紀錄。 [11] 上訴卷宗28頁R – S:原審法官的《導詞》。 [12] 見申請人於2018年9月19日所存檔及被本庭接納的《呈交額外證據動議通知書》。 [13] 在申請方的查詢下,該批專家報告全部由律政司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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