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瑋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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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控罪涉及內含31.31克冰毒的33.5克晶狀固體,原審法官(邱智立法官)把他判囚8年5個月 [1] 。申請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C 91/2017[2018] HKCA 678[2019] 5 HKLRD 34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6 Sep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91/2017

[2018] HKCA 6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91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422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WONG WAI LUN (黃瑋麟)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8年4月10日,9月26日
判案日期: 2018年9月2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8年10月8日

案 理 由 書

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控罪涉及內含31.31克冰毒的33.5克晶狀固體,原審法官(邱智立法官)把他判囚8年5個月[1]。申請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控方證據

2.控方只傳召了三名證人。他們分別為警員12406周家榮(‘PW1’)、女高級督察張嘉慧(‘PW2’)和精神科醫生麥棨諾(‘PW3’)。

3.PW1就拘捕申請人的過程作供如下[2]

「 控方第一證人 ...... 喺2016年3月3日凌晨3點58分,自己著便裝,同埋幾個軍裝嘅同事一齊巡邏,去到旺角豉油街。佢哋當時喺豉油街,係介乎砵蘭街同埋上海街嗰一段嘅街道。控方第一證人見到 ...... 被告。當時被告人係講緊手提電話,佢突然轉身望向上海街,之後突然間就入咗去豉油街15號嘅大廈裡面。控方第一證人覺得可疑,於是就跟住入去。喺大廈大堂裡面,佢向被告人出示委任證同埋表明警察身分。當時被告人仍然講緊電話,而其他嘅警務人員亦都入到去大廈大堂度支援。因為大廈大堂太過窄,於是控方第一證人就將被告人帶出大廈出面,由警員7901向被告人進行搜身。

控方第一證人見證住搜身,佢見到警員7901喺被告人所著嘅長褲嘅右前褲袋搵到兩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 ...... 就係呢兩個膠袋係裝住呢件案件裡面所指嘅『冰』......

控方第一證人以藏毒(即係管有危險藥物)嘅罪名拘捕同埋警誡被告人 ...... 警誡之下,被告人話:『嗰啲係毒品「冰」,我自己食嘅。』之後,控方第一證人就用手扣鎖上被告人。最後同埋其他警務人員一齊就將被告人帶番去警署。

喺帶同被告人向警署值日官報告同埋處理咗有關嘅證物之後,控方第一證人就向被告人進行搜身,喺被告人嘅身上面搵到1,500幾鈫嘅現金同埋兩個手提電話 ......」

4.PW2隸屬警隊毒品調查科。她根據在工作中所累積的經驗和情報向法庭估算了涉案毒品在案發時的零售價值,即「每1克最低價係278元,最高價係375元,所以平均價係313元1克」[3]。她補充,當事人要購買最少200至300克的冰毒,價格「先會平啲」[4]。她說,要以2,400元購得約33克冰毒(即申請人聲稱自己所付出的價錢[5]),「機會好微」[6]

5.PW3的證供只關乎冰毒的平均吸食量。扼要而言,PW3指大陸和台灣兩地的研究顯示,冰的每日吸食量「係由0.1至0.6克,所以個中位數係0.3克」[7]。因此,「以呢個中位數嚟計算,喺呢件案件裡面嘅33.53克嘅冰係足夠服用112日」[8]。PW3還進一步強調,「吸食1克嘅冰就返唔到工」[9],及如果要把30克冰毒一日一克地於30天內吸食完畢的話(即申請人自稱的用量[10]),「吸食者第三日就已經入咗醫院」[11]

辯方案情

6.申請人並無作供或傳召證人。他依賴他從被捕一刻已開始提出的說法,即毒品純粹是供他自用。亦由於這個原因,他不反對控方把他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紀錄呈堂。該錄影會面的關鍵內容如下:他吸食冰毒已差不多十年,每日的用量是1克或稍多於1克;他吸食的地方大多為廁所或朋友的家;涉案冰毒是購自一名經常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出沒的男子「阿成」,購買的時間是申請人被捕之前;涉案兩包冰毒的總重量是1安士加7克,他一次購買兩包是因為價錢會比較便宜;他實際支付的金額是1,900元(大的一包)和500元(細的一包);這批冰毒大約可供他吸食一個月;申請人原本和家人住在屯門,在相關時段則「周圍瞓」,地方包括他會去洗浴的桑拿浴室;他被捕時身處旺角豉油街15號就是因為他要到上址一間桑拿浴室洗浴;申請人的職業是「散工」,日薪約800元,一整月計算就是15,000至16,000元。

是次上訴

7.在上訴階段才代表申請人的張律師提出了三項上訴理由。經過‘再修訂’之後,該幾項上訴理由中的理由(1)投訴:

「 就每日最高吸食冰毒劑量的專家證據,發現有額外的專家證據及其他證據可能會否定或削弱控方在本案所依賴的專家證供,令定罪的決定不穩妥。」

8.張律師所指的額外證據[12],主要是原訟法庭在HKSAR v McCall Howard Kenneth & Lam Aroon HCCC 446/2016(2017年10月27日)一案拒絕接納PW3就同一議題所作出的專家證據的判詞,以及由另外四名精神科醫生或毒理學家就冰毒最高日用劑量所曾作出的專家報告[13]。該批書寫於2013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間的專家報告顯示,雖然在人數上的比例較少,但本港長期冰毒服用者的每日吸食量可達到1克,其中兩份報告更指可達到2克。

9.由於這些結論和PW3的證供有極大抵觸,答辯方的立場是他們不反對申請人應取得上訴許可和在上訴中得直。由於冰毒的最高日用劑量,是可用作推斷涉案毒品乃自用與否的重要環境證據,本庭認為答辯方的立場是公平和正確的。

重審與否

10.張律師反對答辯方要求重審的申請。不過,本庭在聽取過雙方陳詞之後認為:

(一) 不論涉案毒品的實際數量多少,販毒本身就是一項極其嚴重的罪行,不容輕易放過。

(二) 控方在本案的證據並非過弱,申請人有在重審中被裁定販毒罪成的可能。

(三) 申請人最終被裁定販毒罪不成立、但服過的刑期卻比單純管有罪的刑期高的風險,可由取得保釋等候重審的安排處理。

判決

11.本庭批准申請人就他的定罪提出上訴,並裁定他的上訴得直,案件須發還原訟法庭重審。申請人可根據在聆訊時商定的條件取得保釋等候重審。

(楊振權) (潘兆初) (彭偉昌)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柯伍陳律師事務所轉聘張達明訟辯 律師及梁晴怡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先生代表



[1] 定罪和判刑的日期分別為2017年3月22日和2017年3月28日。

[2] 上訴卷宗22頁F – R:原審法官向陪審團發出的《導詞》。

[3] 上訴卷宗24頁R – S:原審法官的《導詞》。

[4] 上訴卷宗25頁E:原審法官的《導詞》。

[5] 見下文第6段:申請人的警誡錄影會面紀錄。

[6] 上訴卷宗25頁P:原審法官的《導詞》。

[7] 上訴卷宗27頁N – O:原審法官的《導詞》。

[8] 上訴卷宗28頁C – D:原審法官的《導詞》。

[9] 上訴卷宗28頁O – P:原審法官的《導詞》。

[10] 見下文第6段:申請人的警誡錄影會面紀錄。

[11] 上訴卷宗28頁R – S:原審法官的《導詞》。

[12] 見申請人於2018年9月19日所存檔及被本庭接納的《呈交額外證據動議通知書》。

[13] 在申請方的查詢下,該批專家報告全部由律政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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