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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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8歲的被告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罪,被判罪名成立。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DCCC 154/2018[2018] HKDC 12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Sep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54/2018

[2018] HKDC 12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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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家俊 CHAN Ka-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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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8年9月1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莊文欣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瑞紅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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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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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歲的被告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罪,被判罪名成立。

2.由於被告的年紀,本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亦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而就女童X,本席索取受害人創傷評估報告。本席把判刑押後至今天,9月13日。

3.控方案情指出,案中12歲女童X來自單親家庭。案發期間,X和母親住在九龍長沙灣的公共屋邨單位。與此同時,被告則與家人住在長沙灣海麗邨一個單位。X的出生日期是2004年10月25日。

4.X和被告就讀同一所中學,但不同年級。案發期間,被告就讀中五,X則就讀中一。2016年,被告獲派擔任X班別的學長。2016年12月,被告和X開始約會。

5.2017年11月3日,X向學校老師披露自己肚子不適,而且沒有來經。案件於是通報校長。X的學校社工在2017年11月報警。

6.警方和X進行錄影會面,期間X披露被告和她本人分別在兩次情況下,在雙方同意下性交。

第一項控罪

7.2017年6月某個星期六,X到涉案單位探望被告。當時屋內並沒有其他人。X和被告玩電腦遊戲,然後在雙方同意下,在客廳的床墊上性交。被告沒有使用避孕套。

第二項控罪

8.2017年8月19日下午五時許,X再到訪被告的單位,同樣地,當時屋內沒有其他人。被告和X在雙方同意下,在單位客廳的沙發上性交。被告沒有使用避孕套。

9.2017年10月,X和被告分手。

10.警方在2017年11月22日拘捕被告。

11.稍後被告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承認一些事項,當中包括:

(1)他和X在涉案單位內分別在兩種情況下(即2017年6月某個星期六和2017年8月19日),在雙方同意下性交。

(2)其中一次他在X的體內射精,另一次則在X口內射精。

12.2017年11月14日,政府法醫科醫生檢驗X,指出下列的結果:

(1)X的外陰範圍沒有新近的損傷;

(2)處女膜的5點鐘位置有一處舊撕裂,沒有新近損傷;

(3)陰道口可容納兩隻手指;

(4)肛門及會陰周圍正常,沒有新近外傷;

(5)尿液驗孕呈陰性反應。

13.另外,法醫科醫生亦註明,檢驗私處的結果顯示X的處女膜有一處舊撕裂,是私處之前遭受插入性創傷(包括性行為)而遺留下來的痕跡。

求情理由

14.被告現年18歲,香港出生,沒有犯罪紀錄,中六程度。

15.辯方說被告接受有關報告的內容,而報告亦詳細寫出被告的個人背景。辯方呈上一本求情的文件冊,附上三封由學校校長、學校的輔導主任及駐校社工的求情信。辯方指X的創傷評估報告指,X並沒有太大的創傷。被告的父母和社工今天都在法庭支持被告。所有報告都對被告有正面的評價,而被告亦打算參加展翅計劃,報讀應用科學的課程。

16.辯方亦說被告已經還押三星期,深感後悔,而社會服務令的報告建議被告接受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這已經是一個很長的服務時間。辯方說被告有大好前程,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從輕發落。

判刑

17.在某程度上,本案涉及社會風氣、青少年,無論男與女,對性的好奇和放任,本案並不涉及任何惡劣包括恐嚇、拍照、粗暴性行為的情節。案件是因為十二歲多的女童,因為經期問題而恐怕成孕,而令事件東窗事發,並非因為被告的作為而報警。

18.根據X的創傷評估報告,X對事件採取逃避的態度,這對X長遠的治療和復元並不理想。X從2018年5月住在宿舍,有關職員亦幫助X面對事件和處理X的焦慮和壓力。X的母親亦加倍努力去照顧和體諒X。報告指「環境干預」(environmental intervention)較心理治療對X更為有所裨益,因此建議X繼續在院舍接受治理。報告並沒有說X受到嚴重或者永久的創傷,只是刻意地淡忘事件和冷漠對待。

19.被告的各項中心報告指,被告是家中獨子,2004年和母親一同從內地到香港家庭團聚,定居香港。被告和父母的關係和睦。被告在中五時,在學校認識X,而在2016年12月開始拍拖。案件的曝光,是因為X以為懷孕而告知社工。被告在2017年11月被捕。在2017年12月,被告得到三個獎學金或者獎狀。中心報告建議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20.另一方面,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經一蹶長一智,知錯和會在環保的範疇發展。被告已經報讀沙田IVE應用科學課程,有關課程在2018年(即今年)9月3日已經開始。報告指學校社工已經為被告爭取保留修讀的資格,如果法庭寬大處理被告的話,被告可以立刻在9月17日上學。學校社工亦安排被告接受一些輔導和支援的課程。被告亦被安排參加由教會所安排的宗教活動和義工服務,好讓被告能夠在正常社會氛圍之下更生。報告給予被告正面的評價,以及有關專業人士、被告的父母和被告的學校對被告強大的支持。報告建議被告接受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21.本席同意本案並不涉及惡劣的情節,沒有恐嚇、暴力的因素。本案是因被告的荳芽夢,被告對性的好奇而發生。可幸的是,X的創傷並不明顯,而X亦在本年在社會保護令的情況下,在院舍接受18個月的督導和管教。

22.被告和X在案發時分別就讀中五和中一,因此年齡相差並不大。他們在學校的活動認識,繼而拍拖。雙方似乎亦是和平分手。X並沒有太大的創傷。案件誠如前述,是因為X驚怕懷孕而東窗事發,否則這案件可能不會曝光。

23.有關的求情信都對被告的品格有正面的評價,亦認為應該給予被告一次機會更生。被告在中三開始已經是學校的學長,亦很重視他人的感受和有責任感。求情信中亦說,被告知道事件對別人造成傷害。被告打算在環境保育的範疇發展。

24.本控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而一般而言,判監是大多數這類案件的選項。但是本席認為被告本性善良、有責任感和願意承擔刑責。被告有父母的支持,以及社工及教會組織的鼓勵,理應得到法庭的認同。

25.一般而言,法庭對21歲以下的犯案者的刑罰的方針和目標是以更生為主。本席相信被告會痛定思痛,不會重犯,秉持對法庭的承諾,好好做一個守法和對社會有責任的人。本席不希望被告浪費那得來不易,在IVE修讀課程的機會。本席亦認為本案的情節並不十分嚴重,因此決定從輕發落,特別酌情地依循社會服務令的建議,判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有如報告所列出,被告需要在2018年9月14日(星期五)下午3時到有關辦事處跟感化官先生見面。本席相信辯方的大律師或者律師隊團會告知被告有關的詳情,叫被告多加留意。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