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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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他同意以下簡述的案情。

Cites 9 cases

Case No.DCCC 1037/2024[2025] HKDC 9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Ju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1037/2024

[2025] HKDC 9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3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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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日期:  2025年6月2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蔡中婧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鄺展鴻大律師及陳凱城大律師,由黃德慶廖瑞彪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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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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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他同意以下簡述的案情。

案情

2.女童X於2010年11月27日出生,案發時12歲。被告於2005年6月26日出生,案發時17歲。

3.自2022年10月23日起,X與被告成為男女朋友。交往期間,被告與X於2022年11月27日至2023年2月底期間發生少於15次性交。每次,X均同意與被告性交。

4.根據X的錄影會面:(a)  X與被告第一次發生性交的日期為2022年11月27日至2023年2月期間的某日。X表示被告該次性交有用安全套; (b)  X與被告在2023年1月至2月期間的某日發生性交。X表示他們該次性交可能沒有採取避孕措施。

5.2023年2月底,X發現自己懷孕,於是將此事告知被告,但沒有向家人透露。X其後服用自行在網上購買的墮胎藥,並於服用墮胎藥後下體流血。X確認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底期間,除了被告,並沒有和其他人發生性行爲。

6.2023年6月23日,X與被告分手。

7.2023年9月15日,X因胃痛到北區醫院求醫,被轉介至威爾斯親王醫院婦產科。X將自己曾懷孕及發生性行爲一事告知醫生。案件報警處理。

8.2023年9月26日,被告被拘捕,罪名是“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

刑事定罪紀錄

9.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10.代表被告的鄺大律師指被告現年19歲,在內地出生,兩歲時來港定居。被告單身,為家中獨子並與父母同住。被告的父親於貿易公司任職經理;母親則任職保安員。 於2023年5月,被告一家搬往深圳居住。

11.被告為一名運動健將,在學期間體育科成績超卓。他曾榮獲中學「最佳運動員」殊榮,亦經常參加田徑比賽,並贏得多個獎項。

12.被告中六畢業後,於葵涌職業訓練局工商資訊學院完成應用教育文憑:運動管理及體適能訓練課程。現時,被告任職環保大使,月入約15,000元。此外,他亦是香港田總一級田徑裁判,於本港不同的公開田徑比賽中任職裁判。

13.鄺大律師援引多宗案例包括:

(a)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2013] 1 HKLRD 422,當中上訴法庭指出法庭在處理性侵犯兒童罪行時就量刑所需要考慮的因素,例如被告與受害人年紀差異、二人的關係、被告有否使用暴力、對受害人的影響等等;

(b)  HKSAR v Lau Chi Cheung[2008] 4 HKLRD 432,上訴法庭認為量刑時,如受害人的年紀臨近13歲,刑罰應比年紀較少的受害人為輕,受害人越年輕,刑罰應越重,反之亦然;又認為受害人在性方面早熟乃求情理由之一。

14.鄺大律師提供多宗區域法院判刑理由書供本席參考(見:附件一)。然而,每宗案件的案情、各被告的背景也有異。是故,該些判刑的參考價值有限。

15.鄺大律師強調:

一, 被告案發時17歲,年紀尚輕,初犯;

二, 兩人年齡相距約5年5個月,女童X案發時為12歲,距離13歲的分水嶺不遠;

三, 兩人案發時為情侶關係;

四, 兩人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並不牽涉威迫利誘;

五, 被告從沒對女童X使用暴力;

六, 女童X指被告每次性行為都有使用安全套,除了2023年1月至2月可能有一次沒有,而女童X沒有感染性病;

七, 女童X報稱有多名性伴侶,在性方面較早熟;在錄影會面期間,她心情平靜,對答清晰,似乎沒有因本案而受到肉體或精神的創傷;

八, 本案沒有影響女童X的家庭;

九, 被告沒有同時涉及其他不當行為,例如邀請他人觀看、拍攝或錄影;及

十, 被告沒有戀童癖,亦非精神異常,而且他現在有一名成年的女朋友,故重犯機會非常低。

16.被告背景良好,有穩定職業及家人支持,身為運動員的他成績突出,獲獎無數,早已在訓練時養成遵守紀律的習慣,因此非禁閉式的更新似乎更適合被告。

判刑理由

17.本席已小心考慮了求情陳辭、十二封求情信和相關案例。

18.本席索取了感化官報告以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簡而言之,感化官指出被告的父母在他童年時給予他足夠的關顧。被告小學和中學時期品行良好,積極投入參與校內活動。被告憑著堅毅樂觀的性格,克服了一場意外造成的嚴重傷病,進入中學後繼續在運動員的道路上努力奮鬥。

19.被告似乎沒有養成不良的「性習慣」,所以無需接受輔導或心理治療。故此,以輔導為導向的感化令不適合。另一方面,旨在幫助被告康復和給他機會彌補過錯的社會服務令,可以讓被告透過從事無償工作造福社區,作為對其過錯行為的補償。

20.本席已全面考慮案情和報告內容。本席同意 (a)  案情沒有出現惡劣情節,二人為一對小情侶,心智未成熟,對性產生好奇,被告在這情況下犯案;(b)  鄺大律師在上文第15段的觀察;及 (c)  該報告對被告有正面評價。

21.經整體考慮後,本席判處被告就各項控罪接受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被告同意接受社會服務令。

22.本席向被告解釋,他須:

•  在其督導感化主任所指示的時間進行督導感化主任所指示的工作;

•  以令人滿意的方式進行該項工作;

•  遵守其督導感化主任的任何合理指示,包括特意為使該主任提供自新輔導及指導而發出的任何指示;及

•  立即通知其督導感化主任有關其地址的任何更改。

23.如被告違反社會服務令,法庭可撤銷該命令,並就導致作出該命令的罪行處置該罪犯,處置方式猶如作出該命令的法院未作出該命令而本來可就有關罪行處置該罪犯的任何方式一樣。

24.被告表示明白。

( 王詩麗 )
區域法院法官

附件一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俊 [2018] HKDC 1209

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宇航 [2023] HKDC 1532

3.  HKSAR v Li Jintian [2024] HKDC 70

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嘉豪 [2024] HKDC 1110

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本森 [2025] HKDC 60

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家駿 [2025] HKDC 185

7.  HKSAR v Cheung Kan-leong DCCC 65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