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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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689號中,作為輕型貨車司機的申請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34/2018[2018] HKCA 35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2 Ju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4/2018

[2018] HKCA 3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68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陳潤平(CHAN YUN PI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18年6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6月12日

判 案 書


1.這是一項保釋申請。

2.在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689號中,作為輕型貨車司機的申請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

3.申請人不認罪,2018年1月4日,區域法院姚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於2018年1月25日判申請人監禁15個月。申請人最早完成監禁日期是本年11月3日。

4.2018年3月5日,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聆訊仍待排期。

5.2018年5月21日,申請人提出本申請,要求等候上訴許可聆訊期間保釋。

6.雙方同意,上訴許可聆訊時,很大機會申請人已服完全部或大部分的刑期。控方認為,申請人就判刑的上訴,有合理的成功機會,所以不反對這申請。

7.案例確立,申請人需顯示他的上訴,無論是定罪或判刑,有合理的成功機會,法庭才會給予保釋。

8.本席已考慮過有關定罪的上訴理由,其中比較顯著的是,控方證人專家鄭博士重組意外時發現,申請人的車輛轉右向咸美頓街時,有若干時間,死者步行過路的位置會被該車輛右側的A柱所阻擋。原審法官認為,視線被車輛內A柱遮擋,這情況在大部分車輛也存在,所以駕駛者應該配合其車速,坐姿及視野,來確保前方無行人才駛前,但申請人沒有這樣做,他當時還緊隨前車加速轉右。

9.但看來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鄭博士意外重組的結論,對申請人刑責的影響。亦即是說,申請人當時緊隨前車和加速轉右,正正就是因為他的視野中,有短暫時間(三秒)沒有死者出現。其實所謂加速,都只是到14kph。而當時他不可能只是留意咸美頓街的方向,他亦需留意左邊是否會有車輛在他前方駛入咸美頓街。因此他的刑責亦應該局限於上述的這一段短暫時間。雖然他的駕駛態度可能是不小心,但未必構成更嚴重的危險駕駛罪。

10.基於以上理由,本席批准保釋申請,條件為一萬元現金保釋,不准離開香港,今天下午4時半前交出旅遊證件。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

申請人:由梁家駒律師行轉聘大律師馬維騉及鄭凱霖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