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從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144/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September 2018.
2. 案情很簡單。被告和女事主 曾 女士同在一單位的不同劏房居住。被告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在廚房刷牙之際,走進控方第一證人的劏房。控方第一證人撞破被告的行徑。被告並沒有拿取任何東西,但當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會報警時,被告以粗口大罵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任何財物損失。
Cites 1 case
|
DCCC 1144/2017 [2018] HKDC 11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144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2.案情很簡單。被告和女事主曾女士同在一單位的不同劏房居住。被告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在廚房刷牙之際,走進控方第一證人的劏房。控方第一證人撞破被告的行徑。被告並沒有拿取任何東西,但當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會報警時,被告以粗口大罵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任何財物損失。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68歲,未婚,中三程度,被告的哥哥今天亦在法庭支持被告。 4.被告雖然有兩項定罪,但從沒有被判監。辯方說被告在本案只是機會主義者,並沒有預謀。本案亦沒有其他惡性因素,女事主並沒有任何損失、被告亦沒有使用武力和爆竊工具。 5.辯方要求法庭索取一些報告,但是如果要判監的話,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辯方說被告知道一般住宅爆竊案的刑期指引。 判刑 6.被告現年68歲,在1983年和2011年有兩項定罪,並沒有被判監,本席不會因此而加重被告在本案的刑責。 7.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辯方亦沒有重大的求情理由。本案的女事主並沒有金錢損失,被告亦沒有使用爆破工具。但被告是否真的是機會主義者,則值得商榷。因為被告是借控方第一證人在廚房之際而走進5號房,意圖偷竊。不過,因應案情,本席打算從輕發落。 8.本席認為,被告雖然是確診精神分裂症,但這並不等同他在案發時沒有犯罪意圖。 9.一般而言,涉及住宅的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3年。但本席考慮到本案案情,以及被告的個人求情因素,包括他的病患和年歲,決定以一年半為起點。被告並沒有實質的求情理由,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一年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114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