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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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很簡單。被告和女事主 曾 女士同在一單位的不同劏房居住。被告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在廚房刷牙之際,走進控方第一證人的劏房。控方第一證人撞破被告的行徑。被告並沒有拿取任何東西,但當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會報警時,被告以粗口大罵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任何財物損失。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144/2017[2018] HKDC 119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Sep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44/2017

[2018] HKDC 11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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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國從 LEE Kwok-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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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8年9月4日
出席人士: 鄺文輝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卓倫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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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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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2.案情很簡單。被告和女事主女士同在一單位的不同劏房居住。被告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在廚房刷牙之際,走進控方第一證人的劏房。控方第一證人撞破被告的行徑。被告並沒有拿取任何東西,但當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會報警時,被告以粗口大罵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任何財物損失。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68歲,未婚,中三程度,被告的哥哥今天亦在法庭支持被告。

4.被告雖然有兩項定罪,但從沒有被判監。辯方說被告在本案只是機會主義者,並沒有預謀。本案亦沒有其他惡性因素,女事主並沒有任何損失、被告亦沒有使用武力和爆竊工具。

5.辯方要求法庭索取一些報告,但是如果要判監的話,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辯方說被告知道一般住宅爆竊案的刑期指引。

判刑

6.被告現年68歲,在1983年和2011年有兩項定罪,並沒有被判監,本席不會因此而加重被告在本案的刑責。

7.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辯方亦沒有重大的求情理由。本案的女事主並沒有金錢損失,被告亦沒有使用爆破工具。但被告是否真的是機會主義者,則值得商榷。因為被告是借控方第一證人在廚房之際而走進5號房,意圖偷竊。不過,因應案情,本席打算從輕發落。

8.本席認為,被告雖然是確診精神分裂症,但這並不等同他在案發時沒有犯罪意圖。

9.一般而言,涉及住宅的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3年。但本席考慮到本案案情,以及被告的個人求情因素,包括他的病患和年歲,決定以一年半為起點。被告並沒有實質的求情理由,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一年半。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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