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17/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August 2018.
1. 兩名申請人被控在2016年4月26日至5月27日期間,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24(1)及24(2)(c)(i) 條的條文,於2016年2月26日向他們送達的命令,該命令著令他們進行拆除有關伸出式招牌的違例建築工程,並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圖則,把樓宇受影響的部分恢復原狀,違反《建築物條例》第 40(1BA) 條。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兩名申請人罪名成立。兩名申請人均不服定罪,就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2018年2月26日駁回其上訴申請。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