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17/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February 2018.
1. 第一上訴人和第二上訴人分別被票控在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5月27日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該條例」) 第123章第 24(1) 及 24(2)(c)(i) 條的條文,於2016年2月26日向他們送達的命令CL01/SU/000409/16/K (「該命令」),違反該條例第 40(1BA) 條。該命令著令他們進行拆除有關伸出式招牌的違例建築工程,並按照監督批准的圖則,把樓宇受影響的部分恢復原狀。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