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學紅 對 儲碩文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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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18年9月19日撤銷原告人針對周博芬聆案官於2017年9月25日作出的命令所提出逾期上訴的申請(“延時申請”),並裁定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的訟費(“該訟費命令”)。該訟費命令乃本席暫准訟費命令。換言之,除非與訟任何一方在14天內以傳票方式申請更改,否則此暫准訟費命令在14天後成為正式命令。

Cites 1 case

Case No.DCPI 970/2016[2018] HKDC 134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Oct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PI 970/2016

[2018] HKDC 13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案件2016年第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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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伍學紅  
第一被告人 儲碩文  
第二被告人 麥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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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匡怡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8年10月25日
判決日期: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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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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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於2018年9月19日撤銷原告人針對周博芬聆案官於2017年9月25日作出的命令所提出逾期上訴的申請(“延時申請”),並裁定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的訟費(“該訟費命令”)。該訟費命令乃本席暫准訟費命令。換言之,除非與訟任何一方在14天內以傳票方式申請更改,否則此暫准訟費命令在14天後成為正式命令。

2.有關延時申請的背景及判決理由已在2018年9月19日的判決書交代,在此不再重複。

3.原告人於2018年9月28日就該訟費命令發出傳票,要求法庭更改該訟費命令,變為雙方各自承擔自己一方的訟費。

4.原告人要求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理由是:—

(1) 他不接受沒有專家醫療報告便被法庭剔除其申索,亦不接受自己是敗方;

(2) 被告人拖延11個月才追討訟費好讓他跌入逾期上訴的陷阱;

(3) 被告人有意誇大及濫收訟費。

5.聽過雙方陳詞,原告人只是重複他沒有錢找專家寫醫療報告指出被告人之責任。他認為醫療報告不應大於一切,因他有其他人證物證以證明他所受的傷害。本席已在2018年9月19日的判決書指出這並不是具合理勝訴機會的上訴理由。同樣道理,這亦不是更改該訟費命令的理由。

6.另外,本席亦不同意原告人指控被告人及其律師有意拖延11個月才追討訟費好讓他跌入逾期上訴的陷阱。原告人一直清楚明白周博芬聆案官的除非命令清楚說明其申索會被剔除而他亦須要支付訟費。被告人亦從沒向原告人表示會放棄他們的權利向他追討訟費 。

7.最後,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金額需由法庭評定。即使原告人認為被告人追討的訟費金額有誇大之嫌,這並不是更改訟費命令的理由。原告人堅決不會或不能支付訟費也不是更改訟費命令的理由。

8.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拒絕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維持該訟費命令。

9.訟費方面,本席頒令如下:—

(1) 該訟費命令現成爲絕對的訟費命令(Costs Order Absolute),金額獲簡易評定為港幣20,000元。

(2) 有關原告人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聆訊,由於原告人申請失敗,理應支付被告人的訟費,被告人的訟費獲簡易評定為港幣4,000元。




  ( 李匡怡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肯尼狄律師事務所彭傲庭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