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談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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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原本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本席裁定他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危險駕駛罪罪名不成立。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140/2017[2018] HKDC 137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Oct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40/2017

[2018] HKDC 13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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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談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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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日期: 2018年10月25日
出席人士: 王興偉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敏兒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源禧律師事務所
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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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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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原本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本席裁定他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危險駕駛罪罪名不成立。

2.本席已經在裁決理由書裡詳細交代了本案的案情,現不打算重複。簡單來說,事發在青山公路(大欖段)往屯門方向近樂翠街交界的行人過路線上,當時一名女童(下稱“女童”)在違反燈號的情況下衝出,而在過路處的初段遭被告人駕駛的私人復康小巴撞到,身體受到嚴重的傷害,包括多處的骨折及內臟有裂傷,最後需要留醫59日,而出院後獲28天病假。

3.於判刑階段,法庭得知雖然沒有受傷女童一個新近的醫療報告,但女童之前已經重新上學,較早前亦可以與家人外遊。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4.被告人現年38歲,已持有駕駛執照近20年,曾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自2010年起任職特殊學校的巴士司機。於案發後,他沒有被原本的僱主續約,而於2018年新的學年,被告人為另一間特殊學校同樣做司機的工作,月薪大約兩萬元。被告人已婚,有兩名分別為3歲及11個月的小孩。妻子今天亦有到法庭,對被告人表示支持。被告人與他的妻子都有工作,他們除了支持本身的家庭外,亦須供養各自的父母。而被告人自己的雙親又有不同的疾病,須被告人供養,而被告人亦有供養太太的父母。雖然,被告人與太太的總家庭收入接近四萬元,但除了供樓外,還有各式的開支及須供養多個家庭。被告人對於今次撞傷女童感到非常內疚;而他本身為基督徒,亦有因為這件事與其他教會的弟兄為受傷女童祈禱。

5.辯方指,被告人今次是一時不小心的駕駛,事件是屬於不幸。被告人一直作為專業的司機,以往受到僱主和其他人士的讚賞;而過往亦有非常良好的交通紀錄,在駕駛多年,就連普通輕微的交通違例也沒有。因為這宗事件,他受到很大的壓力,亦因這宗事件而感到非常內疚。辯方續指,他今次的駕駛態度或方式並不太差,如果法庭判處停牌令,將嚴重影響他的工作,亦會嚴重影響其家庭的經濟情況,所以希望法庭考慮在本案𥚃,不須判處阻嚇性的刑罰,亦不須監禁式的刑罰。

6.另外,辯方亦遞交了多封由不同人士撰寫的求情信,包括一些來自被告人教會裡的朋友,信中指他曾於2008年在四川地震事件裡,曾往擔任義務司機的工作。辯方又呈遞了他上一任和現任僱主,以及一封由多位同事聯署的求情信;在信中,各人對被告人的工作及其為人表示讚賞,並且代為求情,希望法庭輕判。最後,被告人本身與他太太分別亦向法庭遞交了他們親自撰寫的求情信,除了重申他們個人及家庭背景外,亦為今次事件表示歉意,希望法庭輕判。

判刑

7.就不小心駕駛罪而言,根據法例規定,最高的刑罰是二級罰款及監禁六個月,上訴法庭並沒有特定的量刑指引,因為每宗案件的案情分別可以很大。

8.就本案而言,雖然女童受傷的程度不輕,須留院一段頗長的時間,可幸,最終她出院後,似乎亦能康復。但無論如何,本席認為,本案最主要的量刑考慮,應該是被告人的駕駛態度及方式,或用另一個說法,應該是以他在事件中的罪責作為最主要的量刑考慮。

9.當然,在另一方面,本席亦有考慮到女童在本案中違反燈號,即使她當其時是在行人過路線上,即使她當時年幼,當然不能深究,但亦有一部分的責任。本席認為,被告人雖然有不小心駕駛,但就程度與罪責而言,在同類案件中,並不算特別嚴重的一種。而且,他早前已經承認了不小心駕駛罪,再加上他十分良好的個人及家庭背景,本席認為,適當的刑罰應該是以罰款處理。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罰款3,000元,這已是本席可以對被告人最寬大的處理。

10.另外,本席亦有考慮到是否須要頒布停牌令。停牌令的主要目的是向前看(forward looking),即希望可以保障公眾免受違法者所帶來的危機所影響,見HKSAR v Leung Chiu Yu [2012] 2 HKLRD 313,判案書第38段。本案的被告人,如上述,作為職業司機多年,就連輕微的交通違例定罪也沒有,可見今次屬於一宗單一的事件。而被告人以駕駛作為職業,亦是家庭的經濟支柱,如果判處停牌令,當然會對他的生計及其家庭造成極嚴重的影響。所以,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並不須要頒布停牌令,希望被告人好好汲取今次的教訓,以後小心駕駛。


 

  ( 李俊文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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