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漢錫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327/201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November 2018.

1. 上訴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在審訊後被定罪及判監8年半。他不服定罪而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018年10月25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批准其上訴許可申請,視之為正式上訴並判上訴得直,及撤銷上訴人的定罪及判刑。本庭繼而指示與訟雙方就是否重審的議題呈交書面陳詞,之後本庭會以書面形式處理。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C 327/2017[2018] HKCA 82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5 Nov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27/2017

[2018] HKCA 8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327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178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溫漢錫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
書面陳詞日期: 2018年10月31日及11月1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11月15日

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在審訊後被定罪及判監8年半。他不服定罪而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018年10月25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批准其上訴許可申請,視之為正式上訴並判上訴得直,及撤銷上訴人的定罪及判刑。本庭繼而指示與訟雙方就是否重審的議題呈交書面陳詞,之後本庭會以書面形式處理。

2.答辯人申請將上訴人的案件發還重審,而上訴人則不作陳詞。

3.本庭認為,本案控罪嚴重,涉案毒品為25.5克冰毒,上訴人一經定罪的話判刑會超過8年。而且,針對上訴人的證據看來是強而有力的,在法庭正確和充份的指引下,陪審員有很大機會將上訴人定罪。

4.因此,本庭認為重審是符合公義和公眾利益的,所以命令將本案發還原訟法庭重審。在等候重審直至重審完結為止,上訴人還押懲教署。


 

(張澤祐) (潘兆初) (黃崇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尹楊律師事務所轉聘孔慶碩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C 327/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