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漢錫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327/201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November 2018.
1. 上訴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在審訊後被定罪及判監8年半。他不服定罪而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018年10月25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批准其上訴許可申請,視之為正式上訴並判上訴得直,及撤銷上訴人的定罪及判刑。本庭繼而指示與訟雙方就是否重審的議題呈交書面陳詞,之後本庭會以書面形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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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27/2017 [2018] HKCA 8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327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178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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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在審訊後被定罪及判監8年半。他不服定罪而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018年10月25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批准其上訴許可申請,視之為正式上訴並判上訴得直,及撤銷上訴人的定罪及判刑。本庭繼而指示與訟雙方就是否重審的議題呈交書面陳詞,之後本庭會以書面形式處理。 2.答辯人申請將上訴人的案件發還重審,而上訴人則不作陳詞。 3.本庭認為,本案控罪嚴重,涉案毒品為25.5克冰毒,上訴人一經定罪的話判刑會超過8年。而且,針對上訴人的證據看來是強而有力的,在法庭正確和充份的指引下,陪審員有很大機會將上訴人定罪。 4.因此,本庭認為重審是符合公義和公眾利益的,所以命令將本案發還原訟法庭重審。在等候重審直至重審完結為止,上訴人還押懲教署。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尹楊律師事務所轉聘孔慶碩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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