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伯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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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企圖盜竊」罪,審訊後定罪,判處20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MA 159/2018[2018] HKCFI 254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Nov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59/2018

[2018] HKCFI 25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15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3465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王伯豪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嘉欣
上訴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8年10月12日、11月2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8年10月19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18年11月20日

費判決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企圖盜竊」罪,審訊後定罪,判處20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上訴聆訊於2018年8月8日進行。本席於2018年9月21日頒下判案書批准上訴,撤銷定罪及刑罰。

上訴人訟費申請

3.上訴得直後,上訴人申請:i) 上訴的訟費;ii) 等候上訴其間保釋申請的訟費;及iii) 原審的訟費。

4.答辯人反對,指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

討論

5.在本案,針對上訴人的證據,主要來自2位聲稱目擊犯案經過的位警員 (PW1和PW2),特別是PW1 (因為只有他聲稱在更衣室看見上訴人拿着1把紅色剪鉗 ,正在剪繋在5號儲物櫃的掛鎖)。

6.處理上訴時,本席認為,李大律師提出的4項上訴理由全部成立。理由一和三,均與PW1證言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有關 (PW1對另一位警務人員[男子4]身在更衣室的事情有所隱瞞;以及沒有搜查上訴人私家車的原因)。

7.如法庭對PW1的證言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存疑,控方便沒有其他證據指證上訴人。案發時,除了身處更衣室,上訴人沒有作出令他自招嫌疑的行為。錄影片段亦顯示,進入更衣室時,上訴人手中沒有拿着剪鉗。

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下令:上訴人可獲得本上訴的訟費;等候上訴其間保釋申請的訟費;以及原審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 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 林嘉欣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呈交書面陳詞。

上訴人: 由翁宗榮律師行轉聘李頌然大律師代表呈交書面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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