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伯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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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企圖盜竊」罪,審訊後定罪,判處20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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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59/2018 [2018] HKCFI 25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15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3465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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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企圖盜竊」罪,審訊後定罪,判處20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上訴聆訊於2018年8月8日進行。本席於2018年9月21日頒下判案書批准上訴,撤銷定罪及刑罰。 上訴人訟費申請 3.上訴得直後,上訴人申請:i) 上訴的訟費;ii) 等候上訴其間保釋申請的訟費;及iii) 原審的訟費。 4.答辯人反對,指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 討論 5.在本案,針對上訴人的證據,主要來自2位聲稱目擊犯案經過的位警員 (PW1和PW2),特別是PW1 (因為只有他聲稱在更衣室看見上訴人拿着1把紅色剪鉗 ,正在剪繋在5號儲物櫃的掛鎖)。 6.處理上訴時,本席認為,李大律師提出的4項上訴理由全部成立。理由一和三,均與PW1證言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有關 (PW1對另一位警務人員[男子4]身在更衣室的事情有所隱瞞;以及沒有搜查上訴人私家車的原因)。 7.如法庭對PW1的證言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存疑,控方便沒有其他證據指證上訴人。案發時,除了身處更衣室,上訴人沒有作出令他自招嫌疑的行為。錄影片段亦顯示,進入更衣室時,上訴人手中沒有拿着剪鉗。 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下令:上訴人可獲得本上訴的訟費;等候上訴其間保釋申請的訟費;以及原審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 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呈交書面陳詞。 上訴人: 由翁宗榮律師行轉聘李頌然大律師代表呈交書面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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