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卓堅 對 法援署副署長莊因東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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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年8月20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申請人就區慶祥法官在HCAL 741/2017的決定所提出的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295/2017[2018] HKCA 87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6 Nov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95/2017

[2018] HKCA 8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295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7年第74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郭卓堅  
   
第一建議答辯人 法援署副署長莊因東  
第二建議答辯人 法援署高級律師劉嘉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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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書面陳詞日期: 2018年9月24日、10月8日及15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11月26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8年8月20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申請人就區慶祥法官在HCAL 741/2017的決定所提出的上訴。

2.2018年9月10日,申請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 要求本庭給予上訴許可,讓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3.按《實務指示2.1》第3段,本庭根據已呈交的文件, 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申請人的申請。

4.按指示,申請人在2018年9月24日存檔陳詞支持他的申請,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在2018年10月8日存檔陳詞反對申請,申請人在2018年10月15日存檔回應陳詞。本庭已閱讀過這些文件。

5.終審法院的上訴不容訴訟人貿然提出, 訴訟人必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要求, 法庭才可考慮給予上訴許可。該條例規定:

「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6.申請人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列出以下問題為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的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 上訴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因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獲上訴許可證明書,如下:-

1. 法援署署長按《法律援助規則》第 11(1)(b) 條令上訴人失去3年申請法援的資格是否不公?

2. 法援署署長按《法律援助規則》第 11(1)(b) 條以多次拒發證書的理由拒絕上訴人提出司法覆核的權利,是否不公?」

7.從本庭2018年8月20日的判案書可見,本庭及區法官的判決是申請人必須依從《法律援助條例》第26條的上訴機制來處理他就法律援助署署長2017年9月25日的命令之上訴,申請人不可以越過該法訂機制提出司法覆核。因此,本庭及區法官均沒有就上述問題作出裁決。

8.申請人也沒有在他的陳詞就本庭判決的議題 (即他不能越過《法律援助條例》第26條的上訴機制來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提出任何可供爭辯的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9.考慮過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雙方的陳詞後,本庭認為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並不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需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是故,申請人未能滿足《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要求, 可以讓本庭給予其上訴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10.因此,本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撤銷2018年9月10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並頒令申請人支付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的訟費。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未有按《實務指示2.1》第 3(d) 及 (g) 段呈交訟費清單,考慮過本申請的複雜程度及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律師及大律師的合理參與 (本庭不認為反對本申請須延聘資深大律師參與) ,本庭認為訟費的金額合理為港幣30,000元,因此頒令申請人支付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訟費港幣30,000元。

(林文瀚) (關淑馨) (潘兆初)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建議答辯人: 由高露雲律師行轉聘林定國資深大律師及鄭欣琪 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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