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 對 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86/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November 2018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彭家光.
Family law – Ancillary relief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Asset distribution – Hidden assets – Children's needs – Sale of properties – 60:40 split – No order as to costs – Marriage 1992, 4 children – Separation 2014 – Dispute over husband's income and assets – Court found no hidden assets – Husband's debts not family debts – Properties ordered to be sold – Surplus distributed 60% to Petitioner, 40% to Respondent – Dismissal of further claims
Legal issues: Concealment of assets · Husband's debts · Asset distribution
Outcome: Ancillary relief granted; properties ordered to be sold; surplus distributed 60% to Petitioner, 40% to Respondent; no order as to costs.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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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86/2016 & [2018]HKFC19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86宗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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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有關訴訟雙方的附屬濟助的審訊。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背景資料 2.男方現年62歲,無業。女方現年50歲,家庭主婦。在1992年,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婚後,他們共育有4名兒子。長子在1994年出生,已自立,為餐廳侍應。次子和三兒子在1997年同日出生,次子就讀大學全日制課程,將在今年底大學畢業,三兒子就讀科技專上學院全日制課程,將於兩年之後畢業。幼子在2000年出生,就讀職專文憑全制課程,將於三年之後畢業。 3.按女方的說法,訴訟雙方由2014年初開始分居。在2016年1月,女方以行為向法院提交離婚呈請。按男方的說法,直至女方提交上述離婚呈請,然後訴訟雙方才分居。 4.在2017年6月19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5.因為訴訟雙方不能夠透過排解財務糾紛來解決附屬濟助事宜,在2018年1月26日,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將案件排期在本席前進行審前覆核聆訊。 6.在2018年3月9日,本席將審訊定於2018年9月6日舉行,並預留2018年9月7日,預計審訊須時兩天。 證據 7.訴訟雙方的證據,均頗為零亂。雙方提交了不少證據,包括兩份表格E,多份誓章、問卷和答覆書。他們也親自作供,和接受對方的盤問,但都沒有傳召證人替他們作供。 女方的案情 8.女方是家庭主婦,現年50歲。住於兩個位於屯門相鄰居屋單位(在下文分別稱為“2204室”和“2203”室),2204室由男方單名持有,2203室由訴訟雙方聯名持有,每個單位的居住面積都是約500平方呎,兩個單位的分隔牆已折去。 9.女方說,從2002年開始,男方在賭船上班,四個兒子由女方帶著,她除了要做家務,給孩子温書,還帶著他們參加各項課外活動,孩子們慢慢長大,在不同的學校上學,女方更忙於分開照顧。男方在賭船上工作,在船上是包吃包住,每天晚上上班,白天回家吃飯、睡覺。他的工資為每月$20,000元,剛開始的六個月,一塊錢都沒有給女方。後來,男方給女方每月$8,000元。至2005年12月,男方去澳門在賭場工作,在澳門也是包食包住。除了月薪,男方還有花紅、小費之類的收入,當時有每月$50,000元收入,男方只給女方每月$20,000為家用。至2010年初,他給女方每月$30,000元作家用。花剩下的家用,女方就存起來。在2013年中,女方將儲蓄所得共$1,600,000元交給男方,參與由賭場安排的高息存款計劃。至2014年,男方轉到另一賭場工作,新公司並不包食包住,男方改為給女方每月$20,000元家用。在2014年底,長子往美國讀書。在2015年5月份,賭場取消高利息的優惠,女方要求男方把錢還給她,但男方只還給女方$1,600,000元,並且不肯把3月份跟4月份兩個月合共$54,000元利息給她。在2015年中,公司裁員,男方被炒魷魚。自2015年7月,男方停止向她付家用。在男方停止付家用後,她靠積蓄維持女方和四名兒子的生活。在2015年,幼子脖子上長了三粒瘤,須動手術,男方卻漠不關心。在2015年8月,賭場給男方$180,000元遣散費,但男方一塊錢都沒有給女方。女方說,因為男方不肯給大兒子交學費,而且聲稱賭輸錢,又說打算賣樓,長子因為怕失去居所,所以放棄學業,在2016年暑假,回來香港打工。 10.在2018年5月,家裡的積蓄用完,女方向其表妹借了$100,000元作週轉之用。最近,女方曾在工廠區打散工,因為背部曾經扭傷過,舊患疼痛,搬不了太重的貨,所以辭工。女方說,她並無謀生能力。 11.按她最近期的表格E,女方每月總開支為$54,824.35元,其中包括:一般開支每月$14,780元、個人開支每月$13,359.35元、子女開支每月$26,685元。在審訊時,女方接受從其個人開支中扣除供養父母及其他親人的開支。經修正後,其個人開支為每月$11,259.35元。 12.女方說,由2006年至2016年,男方從其收入中餘下有不少於$2,563, 851,並將這些資產隱藏起來。女方又說,男方誇大了其每月開支,又雖然男方說欠下債務$1,340,000元,但這些債務跟女方毫無關係。女方說,因為男方滾女人、賭錢、不顧家庭,令到女方的精神大受刺激,情緒非常困擾,開始自卑,不敢面對任何人,出現幻聽、幻覺跟自殘行為,總想逃避,總想自殺。 13.女方接受,可以假設男方和女方可活至80歲來計算他們未來的需要。 女方的公開建議 14.女方的公開建議為︰-
男方的案情 15.男方說,自18歲起工作,年輕時做過很多行業,捱更抵夜、很艱難地存了一筆首期,在1984年,買下了2204室,他對這個家庭已經盡心盡力,自結婚起,一切錢財都放在女方處,全歸她管,他從不過問,甚至在2004年,他分得父親的$700,000元遺產,將其中$400,000元存放在女方處,作為家庭的儲蓄。在2005年,他更將所有積蓄$300,000元作為首付,買下了2203室,女方一分錢都沒有付出過。自2006年在澳門賭場工作後,他將大部分的收入交給女方,只給自己留下基本的生活費。因為女方性格慳儉,所以他很放心將全部收入放在她處。公司每年年終$200,000花紅,他都一分不留全數給她。所以,女方才有日後$1,600,000元儲蓄。在澳門工作,一直任公司要職,所以公司對內、對外的應酬,男方都有參與。由於女方時常打電話給他時,他都在卡拉OK、或者其他夜場應酬和招待客人,加上女方性格多疑、善妒,訴訟雙方經常為這些事爭吵,致令夫妻感情開始破裂,埋下了日後女方處心積慮地向他報復的心態。由於女方經常在家中大吵大鬧,所以引致四個兒子都與女方關係惡劣。在2013年和2014年,長子有多次的離家出走記錄,為了修補他們的關係,在2014年,男方把長子送往美國讀書,以緩和母子的關係。在美國初期,因為母子關係還沒修好,所以女方一直不肯付學費和其他費用,引致男方要刷卡套錢,來給長子在美國交學費。從2015年起,男方就開始為這些卡數煩惱。由於大部分收入都給了女方,他沒有積蓄,債務越滾越大。沒想到,在2015年7月,公司裁員,男方失業。男方否認女方所說,幼子做手術時,男方不肯回來。男方又說,在2016年1月,因中風,男方入院,通知所有兒子後,女方卻不准兒子來探望他。男方否認好賭錢。男方說,他有賭錢,但只限於娛樂性質,目的只是消磨時間。男方說,失去工作後,本想好好去過些退休生活,但女方馬上要求離婚,他從無積蓄,身無分文,謀生的能力沒了,家也沒了,欠下大筆債務,現在是生不如死。 16.男方否認隱藏資產。反過來說,男方說,女方須向他交代在2015年中,他交回女方的$1,600,000元之去向。 17.現時,男方每月總開支為$19,000元,其中包括:一般開支每月$10,700元和個人開支付每月$8,300元。按2018年2月14日的表格E,他有債務$1,340,000元,包括欠下銀行財務公司$860,000元,朋友$200,000元和母親$280,000元。 男方的公開建議 18.男方的公開建議為︰-
19.綜觀訴訟雙方的案情,本席認為,本案主要爭論點包括︰-
適用法律原則 20.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下稱“該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21.在LKW v DD (FACV 16/2008) [2010] HKFC 1727一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應遵從下列4大原則和下述5個步驟︰
22.運用《條例》第7條的步驟為︰
本席的看法 辨清資產 男方的資產 23.在1984年,男方以其個人名下購入2204室,付首期待15,800元,並以按揭貸款$1,422,200元付樓價尾數。以10年分期還款,月供約1仟多元,在1994年清還。訴訟雙方還沒替2204室補地價。雙方同意,2204室在二手市場之現值為$3,150,000元。在2005年8月,訴訟雙方聯名在二手市場購入2203室,付首期$300,000,樓價尾數以按揭貸款$450,000元支付,月供約5仟多元,至2012年清還。雙方同意,2203室之現值為$4,700,000元。並無爭議,2204室和2203室都屬家庭資產。 24.按2018年2月24日的表格E ,除了在2204室和2203室的權益外,男方有銀行存款$700元,保單權益現值$285,000元和欠債$1,340,000元。男方補充,在2017年9月,他以保單借款$140,000元,作為生活費,本來他須在2018年5月前,將借款清還,但他沒有能力還款,保單被終止,男方認為,因此保單現已無任何現金值。對於男方保單並無任何現金值的說法,女方不同意。按男方提供文件看來,在2017年9月,男方從保單借了$140,000元,在2018年1月保單終止。但並無文件證明,經終止後,保單是否並無任何現金值。本席認為,既然男方只是從原有之現金值$285,000之中取去$140,000元,保單應尚有現金值$145,000元。 男方有沒有隱藏資產 25.女方說,男方隱瞞了資產,原因如下︰-
26.男方不同意女方以上的說法。就女方的說法,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27.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及下文就男方的債務的討論後,本席不接受女方所說,男方有所謂隱藏資產的說法。 男方的債務 28.在2017年6月19日存檔之回覆書中,男方說,當時他欠親友多人共$250,000元。在第二份表格E,男方填報有債務$1,340,000元,包括銀行財務公司欠款共$860,000元,拖欠兩名朋友共$200,000元,又拖欠其母親$280,000元。男方並沒有傳召母親或朋友替他作供,除了他的口供以外,也沒有提交欠債的其他證據。女方不接受男方欠債的說法。 29.在供詞中,男方說,在2004年,他取得其父親的遺產。作供時,他接受,因這已是多年前的事,他不大記得究竟是在那年取得其父親的遺產。女方提交了銀行收入記錄,見在2011年1月27日,女方的戶口有支票存入$500,000元。女方說,這是男方付女方$200,000元花紅和其父遺產其中$300,000元。所以,雖然男方說他從其父親遺產中給了女方$400,000元,但女方說,男方收起了$400,000元,只給女方$300,000元。考慮到以上女方銀行戶口的存入記錄,本席接受,在2011年而並非在2004年,男方取得其父之遺產,男方所說他已將他分得之款項其中$300,000用作購入2203室首期的說法,也並不可信。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在2011年,男方從他收到其父親的遺產中留起$400,000元, 30.由2013年中至2015年中,女方將儲蓄交男方參加賭場的高息存款計劃。至2015年,所滾存的本金為$1,800,000元,每月利息收入為$27,000元。在2015年5月,女方向男方要求取回款項,但男方只將其中$1,600,000元交回女方。女方說,男方又收起2015年3月及4月的利息收入。男方澄清,就2015年4月,只有半個月的利息收入,所以他只扣起 $27,000元÷2= $13,500元。在2015年7月和8月,男方領薪金每月$45,000元,又在2017年8月,領遣散費$180,000元,但他沒有付家用,所以在2015年5月至8月,他共有︰ $200,000元+$27,000元+13,500元+$90,000元+$180,000元 =$510,500元 31.按在下文的討論,在澳門生活,男方每月總開支為$19,000元。由2015年7月至2018年9月,共39個月,男方之總開支為︰ $19,000元×39 = $741,000元 在2014年,男方付長子到美國求學學費$120,000元。在其父親去世時,男方花了$40,000元,以上為: $741,000+$120,000+$40,000=$901,000元, 32.在2011年男方從其父親遺產中留下$400,000元,加上在2015年中,男方有$510,500元,以上共$910,500元。以上所得,足以用來應付由2015年中至2018年9月,男方的各項開支,所以男方無須舉債。按以上考慮,本席不接受男方有所說之債務。 女方的資產 33.女方和男方聯名持有2203室。在第二份表格E,女方填報有銀行存款共$52,505.66元,保單現金值USD22,194.86,相等於$173,119.90元。除此以外,女方並無其他資產。 34.男方說,在2015年中,女方收回$1,600,000元,女方須解釋這筆款項的去向。自2015年中,男方停止付家用。在婚姻期間,男方說他付女方每月$20,000元至$30,000元作為家用。在表格E中,女方填報每月總開支為$54,824.35元。按在下文第49段和50段的討論,本席接受女方家庭一般開支為每月$14,780元。女方個人開支方面,除去保險供款,為每月$5,750元。另三名尚在求學的兒子之開支,不計學費,為每月$14,535元。以上為每月$35,065元。按上的文有關女方和兒子之開支之考慮,加上學費支出,本席接受女方所說,由2015年中起,她已將上述$1,600,000元,全部用在家庭和幾名兒子身上。 女方的負債 35.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為應付家庭、個人及子女之開支,在2018年5月,女方向其表妹借了$100,000元作週轉之用。 36.作一小結,家庭資產包括︰-
男方的謀生能力 37.男方現年62歲,一向在賭場工作。本席認為,他能返回賭場工作的機會不大,又若男方在澳門工作,須領外勞咭,他年紀已不少,能領到外勞咭的機會也不大。男方接受,他可返回香港工作,每天工作8小時,當如物業管理員等工作,直至65歲,每月之收入為$8,000元。以男方可再工作3年計算,男方未來的收入為︰ $8,000 × 12 × 3 = $288,000元 男方的未來需要 38.男方更新後的每月開支,和女方對每項開支的意見如下︰
39.男方打算搬回香港生活,訴訟雙方都接受,港澳的生活水平相若,上述每月開支的預算,不論男方在港澳生活都適用。 40.就訴訟雙方有爭議的開支項目,本席有以下的看法。在一般開支方面,包括室內寬頻上網,流動電話服務費,本席接受男方的公共設施雜費每月$1,700元為合理。在個人開支方面,本席認為若男方工作,男方所填報的交通費、服裝/鞋費、個人儀容、娛樂費/禮物開支都是合理的,但在3年後男方停止工作以後,本席接受女方所說,男方在這些項目的支出,大致來說可以減半。 41.在未來三年,男方的每月總開支為$10,700 + $8,300 = $19,000元。男方停止工作後,男方的每月總開支為$10,700 + $5,750 = $16,450元。 42.女方指出,可以男方可活至80歲來評估他的未來需要。就此,男方並沒有說法。就此,本席算男方可活至80歲,不理會可能會有的投資收入,男方未來的需要為︰- $19,000 × 3 × 12 + $16,450 × 15 × 12 = $3,645,000元 43.計入男方未來之收入,男方的未來需要為 $3,645,000 - $288,000 = $3,357,000元 女方的未來之收入 44.男方說,女方有能力工作至65歲,每月收入不少於$5,000元。女方現年50歲,多年來是家庭主婦,並無專長的謀生技能。女方說,她情緒不穩定,要到精神科覆診,並不適合重投勞動市場。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再工作的機會不大。男方又說,三年後,四個兒子都會有工作收入,可以平均每人每月給家用不少於$4,000元來計算女方的收入。女方說,在2016年9月份之後,長子給女方平均每月$5,000元作為家用,但將來可能會減少給予女方家用,另外三名兒子仍在學,預計他們畢業後,大多只能自給自足,估計在將來可從四名家庭子女每月收到共$4,000元的家用。女方接受,可算她未來收入有︰$4,000元 × 30年 × 12個月 = $1,440,000元。子女供養父母是孝道,但這並非法律責任,況且將來四名兒子也會各有家庭負擔,難說他們會否如男方所說每月付家用。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在這方面的說法。 女方的未來需要 45.男方對女方的每月開支的意見如下︰-
46.訴訟雙方都要求法庭頒令將2203室出售。經考慮訴訟雙方和幾名兒子的未來需要後(詳見下文),本席認為,須同時將2203室和2204室出售。因此,女方有租地方住的需要。訴訟雙方同意,在未來三年,假使女方和幾名兒子同住,可以每月$13,500元(女方和兒子的租金)-$8,000 (兒子的租金)= $5,500元來計算女方的租金。在三年後,則以每月$8,700元來計算女方個人的租金。 47.在其他一般開支方面,主要的爭議在公共設施雜費、食物開支、雜項家用開支,在這幾個項目,女方的填報分別為每月$4,500元,$6,600元和$2,000元。按本席在前文的討論,男方在相同項目的開支為每月$1,700元,$0和$300元。男方甚少在家進食,所以填報食物開支為$0。女方和四名兒子同住,各項開支不少。本席認為,女方填報的金額,大致來說,都是合理的。在計算她的未來需要時,女方只以上述一般開支之¼為她未來的一般開支。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的填報每月一般開支總額為$14,780元× ¼ 為合理。 48.按本席在前的討論,男方的個人開支總額,在他停止工作後,為每月$5,750元,包括外出膳食費每月$3,000元,交通費每月$1,250元,服裝/鞋費每月$500元,個人儀容每月$300元,娛樂費/禮物每月$500元和醫療/牙齒護理費每月$200元。本席認為,可算女方在這些項目的開支,和男方相若。但女方只要求娛樂費/禮物每月$200,女方另填報有流動電話開支每月$150元,來往潮州交通費每月$400元,本席認為可將後者兩項費用,算為共每月$300元。換言之,女方在以上各項費用應為每月$5,750元。 49.除了醫療/牙齒護理費每月$300元以外,現時女方有保險費開支達每月$4,009.35元。男方接受女方有這筆開支。女方說,她屬高危人士,買保險已經有二十多年。女方的姑姑跟她的親姐姐都是因為患乳腺癌去世的。在胸部,女方有六粒瘤,暫時是良性的。她的乳腺有鈣化現象。本席注意到,男方也說,經過近乎三年在外的孤單生活,令他的身體每況愈下,長期服用高血壓藥、前列腺增生、眼疾、心臟病、曾三次暈倒街頭入院,男方之醫療/牙齒護理費卻只為每月$200元。雖然隨著年紀漸長,訴訟雙方都會有不少健康問題,但本席認為,在資源缺乏的情況下,女方也須考慮使用公立醫療服務。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接受女方所說的保險費開支。 50.在未來三年,女方個人開支總額為每月︰$5,500+ $5,750=$11,250元。其後,則為每月︰$8,700+$5,750=$14,450元。女方提出可以可活至80歲來評估她的未來需要。不理會可能會有的投資收入,在扣除未來之收入後,女方未來的需要為︰ ($14,780 × ¼ + $11,250) × 3 × 12 + ($14,780 × ¼ + $14,450) × 27 × 12 - $1,440,000 = $6,417,000 - $1,440,000 = $4,977,000 兒子的需要 51.男方對女方填報兒子的每月開支的意見如下︰-
52.女方說,在完成現在的學位課程後,次子可能會攻讀碩士課程,但至今,對此,次子並無任何具體計劃,因此本席不打算加以考慮。次子將於2018年12月完成全日制學業後投入社會工作,三子將於2020年8月完成全日制學業後投入社會工作,幼子將就讀IVE,將於不早於2021年8月完成全日制,三名兒子之未來需要的期間如下︰次子為4個月,三子為24個月,幼子為36個月。 53.訴訟雙方的家庭資產,足以照顧正在求學的三名兒子的需要。本席認為,可以寬鬆地理解他們的需要。就訴訟雙方有爭議的項目,本席有以下討論。 54.學費︰次子已無須交學費。三子尚有兩年學業,幼子尚有三年學業,本席接受女方所說,每人每年學費為$64,500元。 55.額外補習費︰在中學畢業後,次子和三子已沒有參加任何補習班。女方說,次子課餘學拯溺,也為藍球隊成員。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每月$200元,作為次子課外活動費用。 56.學校書簿及文具:本席接受每人每月$120元。 57.上學交通費︰男方說,自2015年開始,次子及三子替人補習和兼職,早已自給自足,所以只有幼兒須向女方領交通費。本席認為,在求學時期,應專心學業,若有足夠家庭資產作供給,無須要求次子及三子自給自足。再者,男方沒有提供,不論從補習或兼職,究竟次子及三子會有多少收入的詳情,本席無法考慮他們是否如男方所說,可以所謂自給自足。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所說,三名兒子上學交通費每人每月$400元。 58.醫療/牙齒護理︰本席接受次子、三子和幼子每人每月$200元。 59.幼子課外活動︰幼子是藍球隊成員,也有打拳。本席接受每月$200元之開支。 60.娛樂費/禮物︰次子、三子和幼子都是年青人,可以想像會有不少社交活動。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每人每月$500元是合理的數額。 61.假期消費︰女方說,一家人會在假期一起出外消費,每年暑假,也會一起到廣東省旅遊。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每人每月$500元是合理的數額。 62.服裝費/鞋費︰次子和三子是藍球隊員,三子又打拳,除了日常之服裝、鞋襪外,因打藍球、打拳,他們會有額外的服裝費、鞋費。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每人每月$400元。 63.午餐及零用錢︰次子和三子在九龍上學,因清早出門,習慣在外食早餐。幼子在屯門上學,多會在外食午餐。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每人每月$1,800元。 64.其他交通費︰這是包括假期交通費,和女方和兒子每月返潮州鄉下的交通費。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每人每月$200元。 65.校服費︰作供時,女方同意,幼子不再須穿校服上課。 66.次子、三子和幼子估計的將來需要如下︰-
67.次子、三子和幼子估計的未來需要為︰$19,392 + 245,360 + 368,040 + 236,480 + 288,000 = $1,157,272元。 68.男方和女方的未來需要分別為$3,357,000+4,977,000 =$8,334,000元。家庭資產淨值為$8,021,325.56元,在照顧幾名尚在求學的兒子之需要後,餘款為:$8,021,325.56-1,157,272 = $6,864,053.56元。 69.這是一段甚長的婚姻。婚姻期間,男方工作,賺錢養家,女方照顧家庭。本席認為,他們對家庭的貢獻是相稱的。但在考慮到女方未來的需要,比男方者為大的情況下,本席打算作出這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70.按以上的安排,男方可得大約為:$145,700+6,592,728 ×0.4 =$2,782,791.2元,即為其未來需要之82%左右。女方可得大約為$125,625.56+6,592,728 ×0.6 =$4,081,262.36元,為其未來需要之82%左右。若加入可能會有的投資收入的考慮,本席認為,訴訟雙方所得,應勉強足以應付其未來需要。根據2203室及2204室的土地註冊處記錄,上述兩項物業皆因男方的個人債務而被財務公司釘契,2204室亦因男方拖欠銀行之債務而被釘契,應動用男方可得之撥款來解除這些產權負擔。本席認為,在以上的安排完成後,雙方應清楚了斷。 頒令 71.本席頒令︰-
訟費 72.訴訟雙方有不少案情。都沒有獲得法庭採納,本席打算就附屬濟助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以上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7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女方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73.滿意子女安排聲明。
呈請人: 由梁譚英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 答辯人: 無師行代表和親自出席聆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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