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淑珍 對 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2641/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December 2018.
1. 在日期為2018年11月22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Cited by 1 case
|
HCAL 2641/2018 [2018] HKCFI 26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64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1.在日期為2018年11月22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2.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申請人填上:
3.申請人明顯是對 (i)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第7條關於「常任法官的委任」,及 (ii) 《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第484A章) 第7條關於「並無顯示合理的上訴理由的、瑣屑無聊的或不符合本規則的申請」有所混淆。 4.跟據《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 7(1)條規則,「凡司法常務官應答辯人的申請而認為或自行認為某項申請並無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或是瑣屑無聊或不符合本規則的,則他可向申請人發出傳票,傳召他在上訴委員會席前提出為何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因由。」 此外,跟據《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 7(2)條規則,「上訴委員會在考慮有關事項後,可命令駁回申請或發出在案中秉持公正所需的其他指示。」 5.在本案中,上訴委員會在經過考慮上訴人在終院民事雜項案件2018年第7號中所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其書面陳詞後,藉日期為2018年8月29日的命令,駁回上訴人的申請,理由是該申請並無顯示給予上訴許可的合理的理由。上訴委員會沒有責任或需要給與申請人機會在委員會席前口頭陳述不該拒絕上訴的因由。司法常務官跟據《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 7(1)條規則發出傳票的決定和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許可申請的決定,均不屬於受到司法覆核的監督範圍內的決定。 6.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因此,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