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福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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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在左一線行車,將近駛到在左一線前面停站的巴士車尾時,打算轉到左二線不成,於是扭左撞上行人路,其後撞倒兩名剛從巴士下車的女士,導致一死一重傷。控方專家證人的意見是被告留在左一線是有充分時間和距離在巴士後面安全停車,無須扭左撞上行人路釀成這起意外。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19/2017[2018] HKDC 155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Nov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19/2017

[2018] HKDC 15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0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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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福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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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8年11月23日上午11時01分
出席人士: 陳敏兒女士,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正宇先生及林凱依小姐,由M/s Chan & Ho轉聘, 代表被告
控罪: [1]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2]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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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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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以下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1)危險駕駛引致一人死亡(第一項控罪);

(2)危險駕駛引致一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第二項控罪)。

控方案情大綱

2.被告在左一線行車,將近駛到在左一線前面停站的巴士車尾時,打算轉到左二線不成,於是扭左撞上行人路,其後撞倒兩名剛從巴士下車的女士,導致一死一重傷。控方專家證人的意見是被告留在左一線是有充分時間和距離在巴士後面安全停車,無須扭左撞上行人路釀成這起意外。

控方確立的案情

3.意外發生於新界葵涌海壩新村對開北行往沙田方向的和宜合道上坡路段,速度限制是50km/h,碰撞處是位於一個左彎位之後的直路,左邊行人路旁有一個巴士站。

4.意外於夜間發生,事地點有充足的街燈照明,路段維修完善,路面完整,意外時交通流量普通。

5.24/4/2017約2325時,被告駕駛登記號碼SS433的藍色私家車(“涉案車輛”),被告以81km/h經過黃格進入一個左彎,左彎之後有一小段直路,然後便是事現場的巴士站。從金威片段可見,車輛進入左彎只能看到直路的很少部分。從地圖可見,巴士站卻是設在該直路不遠之處。套用控方專家的說法,車速越高,駕駛人對前方危機有越少反應時間。由黃格到巴士站,就算以50km/h行車也只是數秒車程,更何況是以81km/h行車。可是,就算被告以81km/h行車,只須繼續煞車便可安全停在左一線。

6.在意外地點撞倒兩名剛從巴士下車的女士,導致一死一重傷。

7.首名到達意外地點的警員8275於2340時抵達現場,然後向被告進行調查。期間被告表示:他與車上乘客由荃灣前往老圍,“揸到去和宜合道嘅時候喺左一線行車,見前面有架巴士埋站,打算cut出去左二線爬頭,睇鏡見到有部車喺左二線高速行駛,所以扭左閃避,之後就撞上行人路撞到人”。此外,被告的酒精呼氣測試結果是零度。警察於翌日0423時拘捕被告,罪名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被告於警誡下自願向警察表示當時是司機,其他事情等律師來才說。

8.驗車主任的報告指涉案車輛除了在意外中損毀部份,其餘操作正常。

9.控方第一證人是巴士司機劉志坤,他在被告後面的左一線行車,看到涉案車輛在撞車前曾嘗試轉入左二線,但左二線有車行駛,被告不能轉線。

10.控方第二證人專家陶志恒博士指金威片段最後數秒顯示後車後逼力燈亮著,車速減慢。兩格畫面後(即約0.07秒後),涉案車輛的後逼力燈也才亮著,車速減慢。

11.被告距離巴士55米,他計算出若以90km/h行車,以緊急煞車方式可在行車39米距離後停車,即是有16米緩衝空間作較溫和的減速。

12.控辯雙方不爭的是被告在77米外可清楚見到巴士,以《道路使用者守則》提出之2秒停車時間計,若緊急煞車,駕駛人以50km/h行車可用28米(或距離巴士車尾49米外)停車;被告以81km/h行車需用45米(或距離巴士車尾32米外)停車。若逐漸慢車至停定,駕駛人以50km/h行車會有5.5秒停車;被告以81km/h行車只有約3.4秒停車。

13.套用於危險駕駛的定義,其一,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明白路段限速是按路段設計及環境而設定,須依照路段的50km/h限速駕駛,以免在前面視綫可及的空間內不能及時停車,不會像被告那樣以81km/h的速度在50km/h限速的左彎路段駕駛,以免在前面視綫可及的空間內不能及時停車。其二,先前這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只會選擇留在原線上停車,等待前面的巴士先離開才會開車,不會像被告那樣在巴士車尾近處以高速(57km/h在流量普通的50km/h限速路段)嘗試切入巴士車尾與快線車輛的車頭之間不斷縮短的空隙。本案中,數秒鐘前大幅超速所造成的危機尚未解除之際,被告卻去泡製另一個危機,最終造成切線爬頭不成便必撞無疑的局面,被告的水平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

14.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被告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

15.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兩項控罪,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16.被告現年50歲,有一項停牌期間駕駛定罪及一項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定罪記錄,這已是1998時的事。他有一項超速15公里或以下(犯案日期為2016年6月3日)及一項超速30公里或以下(犯案日期為2016年5月16日)定額罰款記錄,即是本案(2017年4月24日)案發前不足一年。

17.被告經營物流生意,是家中經濟支柱,與太太及11歲女兒同住。

18.王大律師指被告最終扭左撞上行上路,比較撞向巴士或左二線的私家車,這是最低傷害性的決定。

19.王大律師指兩項控罪出於同一事故,刑期應同期執行。

本案量刑

20.被告不以50km/h在交通流量普通的50km/h限速路段行車,卻選擇以81km/h在視野受限的左彎行車;不在巴士車尾安全停車,卻選擇嘗試切入巴士車尾與快線的車輛車頭之間不斷縮短的空隙。這起意外釀成一人死亡、一人嚴重受傷。

21.本席以兩年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本席同意王大律師所指被告最終扭左撞上行人路比較扭向其他方向所致的傷害看來較低。本席就此減刑兩個月。被告身為家中經濟支柱,本席就此減刑一個月。每項控罪的刑期均是21個月,同期執行。

22.被告就各類型車輛須停牌6年,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23.被告的兩項超速記錄及本案案情反映被告對安全駕駛的認知嚴重不足,再加上6年停牌期,現有尚且不足之駕駛能力屆時將更生疏,本席頒令被告就各類型車輛須重考合格才可獲得駕駛資格。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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