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對 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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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18年11月21日駁回男方(答辯人)的上訴,拒絕其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現男方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MP 129/2018[2018] HKCA 99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9 Dec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129/2018

[2018] HKCA 9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18 年第12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14 年第 10863號)

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8 年 12 月 12 日
判決書日期: 2018 年 12 月 19 日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在2018年11月21日駁回男方(答辯人)的上訴,拒絕其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現男方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區域法院條例》( 香港法例第336章)第63(B)條清楚說明「就上訴法庭對應否批予向它提出上訴的上訴許可所作的決定,任何人不得提出上訴」。換句話說,上訴法庭就上訴許可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申請人是無權利向終審法院提出進一步的上訴。由於申請是沒有法律基礎的,因此本庭撤銷男方的申請。

3.本庭就本申請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
法庭法官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
法庭法官
(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
法庭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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